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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听而不证!”一份民意报告显示,听证会的价值正在普通民众心中滑落,大量受访者认为听证会已经流于形式或成为“听证令”的摆设。听证的程序性规定多由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来规范。因此,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听证主持人不够独立、听证代表不够广泛、听证代表缺乏应有的调查权利和义务、听证缺乏透明度、听证双方信息不对称、听证未规定案卷排他性”。

同时,在大家最关心的价格听证方面,主要关系到国计民生。长期以来,消费者和用户对一些事关切身利益的垄断价格强烈不满。过去这些垄断价格都是在极其封闭的程序中制定的,主要是由不分政企的产业部门制定,很少考虑消费者的利益。目前政府在价格制定中起着监管的作用,而监管的核心就是价格管制,就是要照顾政府、政府管制的对象和公众的利益,价格听证就应该是这样一种民主、科学的制度形式,所以价格听证应该越公开、透明,三者利益才能越平衡,效率和公平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

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们的听证工作。一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报告的分类、对象、发起、组织和主持、代表、议事规则、报告和约束力等作出详细规定和限制,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其次,严格区分决策听证和调查听证,建议在现行决策听证之外引入调查听证,使听证制度在公共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确认听证会一般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由常委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主持,突破目前由决策机关自行组织、主持的格局,避免利益冲突,增强听证会的公信力。按照公开原则,强化听证报告的处理程序,使民意更有效地融入立法和政府决策过程。

最后,我们还可以建议修改立法法,将立法听证制度作为单独的一部分来规定。或者提出法律建议,建议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进行立法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