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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既是独立的警察,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身的业务工作和业务培训;我们不仅要联系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还要为法院内部的其他人服务。因此,司法警察和法官的职业道德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具体内容的不同。
当前,人民法院加快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新形势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根据司法警察的职业特点,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应具备以下五项基本要求。
一是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要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仍然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一个司法警察都必须具有不怕吃苦、勇于奉献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司法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司法工作应当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中。司法警察应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开展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正义应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理念。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第二,规范职责,保障诉讼,注重效率
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包括羁押候审、出庭、临时羁押、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根据相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的。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形成职业素养和习惯。司法警察没有审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责时往往按照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了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当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权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更不得透露具体案情。同时,在诉讼程序中注重与法官的协调配合,完成送达、还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和法官的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工作。
第三,严格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一基本要求是由司法警察的职业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武装组织,实行单一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执勤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和明显的强制性,同时还面临着各种复杂、不确定的突发事件。因此,纪律严明、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司法警察来说尤为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这个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是要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强烈的组织纪律性,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在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时,一定要听从指挥,不要擅自行动;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注意协调,发扬团队精神。
第四,注意仪容仪表,礼貌待人,方便群众。
司法警察是面向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了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准。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司法警察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时,要注意严格警察仪容仪表,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和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观察员和来访人员时,要谦虚、热情、谨慎,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敷衍;即使遇到一些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冷静,讲道理,守纪律,按相关规定处理。司法警察在为司法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时,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人权,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该像法官一样廉洁,在行使职责中正确使用权力,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做到一尘不染,干干净净。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职业实践中通过道德评价、道德规范、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监督而确立的。为了使司法警察队伍真正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有必要研究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学习教育、自我修养和制度监督的内容和问题。
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职业道德修养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为加强法院队伍和作风建设,最高法院要求全国法院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主题教育。在司法警察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内容要以《守则》为依据,突出司法警察工作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法警职业道德现状来看,应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念、职业责任、职业纪律和职业风度的教育。
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形成需要有效的监督。要把职业道德教育和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在司法警察的目标管理考核中,应增加“职业道德”这一项,并将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考核监督机制。
【毕业论文】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初探(下)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守则既是法官职业道德的伦理和规范,也是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所有法院干部职业道德的参照标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他们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守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员和法警参照本守则的有关规定”。本文从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和《规范》的基本要求出发,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众所周知,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人由于一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关系,在长期职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点,并为业内人士普遍遵守的道德观念和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独立警察,是国家司法机关承担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由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体系。因此,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既要具备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又要体现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独特特征:
1,司法警察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在职业性质上具有同性。警察职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与其他职业活动相比,警察职业活动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即两个最基本的社会功能,即执行国家强制和维护人民民主。这种特殊性要求人民警察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特殊的道德品质。人民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担负着社会公共安全的安全管理职能,组织纪律性强,活动集中统一,在履行职责时往往面临比其他职业更危险的考验,这就要求人民警察英勇顽强,无私无畏,反应迅速,令行禁止,不怕吃苦,不怕流血牺牲。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履行还押、出庭执勤、临时羁押、送达、执行死刑、协助民事执行、安全保卫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其职业活动与人民警察相似。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备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能够承受巨大的身心压力,具有超越一般人的吃苦精神和克服困难的勇气。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有着不同于其他职业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