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套路的资产负债表,上市公司造假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第二,

法律主观性:

现实生活中,公司的上市资格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使得想上市的公司和想保住上市资格的公司,在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都有很强的财务造假动机。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局索赔,相关审计人员的资格也可能被取消,并可能被处以一定的罚款。所有的财务欺诈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切断高管推卸责任的渠道,就可以消除上市公司造假的大部分动机。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屡禁不止的情况下,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让高管承担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这样,既能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能促进整个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有哪些?1.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属于集团企业,无论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还是各种运营环节,大多处于复杂多元的结构中。对外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被控制、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所有关联企业都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而关联企业往往在整个集团内部相互合作,甚至作为商业客户,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整合并数据提供了平台。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资产转移,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每到年底,各种“ST”或准“ST”公司为了避免市场停牌退市的厄运,通过各种形式的重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手段,全力调整报表,实现扭亏为盈,度过风险。还有一些企业,业绩不错,为了给人高增长的印象或者其他目的(比如操纵二级市场价格等。),“大幅”增加利润。事实上,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一直都有的。由于主业实际上并没有增长,这些企业往往在业绩大幅改善一两年后,业绩大幅下滑,而投资者因为只看重表面收入的增长而投资失败。3.账面资产偏离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仔细阅读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上市公司资产中列示的财产损失及溢余、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相对直观的虚拟资产,在很多公司中占有很大的数额,有的高达千万元以上。某种程度上,这是前几年会计政策不健全的结果,也是未来必须用利润消化的负担。还不算这个,还有一点只有上市公司才知道,那就是应收账款到底有多少坏账无法收回?库存中有多少滞销、折旧甚至报废的零件?实际上,固定资产有多少部分偏离实际公允价值很远,有多少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利益但仍在账表中有所体现,还有无形资产等等。,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才充分显露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在遇到清算、重组、改制时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其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一些上市公司改革不彻底,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并不奇怪。事实上,可以说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配股资金的情况占了很大一部分,只是占用的程度和金额不同。在二级市场的收购大战、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以及各种重组中,都存在通过控股上市公司,利用二级市场便利的融资条件“圈钱”的企图。挪用形式上,有直接形式,如内部融资、借款,也有隐形形式,如内部银行结算、占用等。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往往会回避或含糊其辞。事实上,控股股东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不善,不能按时归还或者归还时大打折扣,或者成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可以说“借钱容易还钱难”,往往形成上市公司的长期应收账款,久而久之风险很大。5.公开造假,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公开造假事件时有发生。从更早的“琼民源”事件到最近的“银广夏”事件,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从而引发了“会计信息危机”。一般情况下,纯造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虚假业务合同在上市公司中是极少数,但我认为这是最恶劣的一种会计信息造假,因为它不同于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和会计规则的灵活性在有限范围内调整财务数据。比如通过省略各种减值准备虚增利润,就是一种欺诈。通过编造购销、代理等虚假合同或协议,配合能够反映收入和利润增加的原始交付凭证,根据其设定的收入和利润数字,在具体经济事项的表象上欺骗执业不严谨的中介审计机构和投资者。采取这种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如二级市场勾结黑庄操纵股价、恶意圈钱、避免退市孤注一掷等等。以上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法律责任的介绍。如果出现财务造假,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机关索赔,相关审计人员的资格也可能被取消,并可能被处以一定的罚款。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 *要约收购中规定的所有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对不同种类的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