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经济法的概念,必须正确理解什么是法。
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科学家的经济法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有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并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也没有民法的概念,更谈不上经济法。因此,有必要解释一下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和日本学界对经济法的定义。a认为经济法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比如德国的阿斯特豪斯认为经济法就是关于经济的法律。德国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旨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这种观点。这种理论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一种尝试性定义,现在几乎无人认同。b认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的法律,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日本丹宗赵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垄断资本主义的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法。经济法的观点是纠正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明显的不平等关系。c .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理论。该观点认为,应坚持罗马法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法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是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组织和管理经济的官方措施。有一种狭隘的观点认为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因为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含刑事责任的内容。这种观点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d .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与经济公法理论不同的是,这一理论虽然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基础上,但它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还存在着独立的第三个领域,即社会法。我国很多学者都认同这一理论。e .认为经济法就是企业法。德国的卡斯凯尔和库拉宇杰,日本的西原广一,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起点。一些法国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传统商法的延伸,人们用经济法的概念来代替传统商法。这也可以归结为“企业法理论”的范畴。
2.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理念:
1921年,由于粮食短缺,苏联出台了新的经济政策。苏联经济法受德国经济法思想的影响很大,但更重要的是与苏联的意识形态和经济制度有关。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规律和苏联一样,本质上都摆脱不了中央集权制度的束缚。a .二分法。苏联法学家斯图奇卡认为,20世纪20年代的苏联存在两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私人所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民法终将灭亡,被经济法取代。在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两分法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对立,被彻底否定。当时的法学权威雅辛斯基将其斥之为“法律机会主义”理论。在随后的大清洗中,斯图奇卡被处决,两分法也淡出了苏联的主流经济法思想。b .大经济法理论。20世纪30年代,Gintz、Bourg和Pashukanis对二分法进行了批判,认为经济法不仅要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将民法纳入经济法。这一理论虽然也受到了雅辛斯基的批判,但却受到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和民法研究的重视。c .纵横统一的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纵横统一的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派中影响最深远的经济法理论,不仅影响了战后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涉及到今天的中国经济法思想。根据这一理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有特定的法律调整对象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法。其代表人物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主张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来规范国民经济中的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由于体制的缺陷,苏联的纵横统一的经济规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所谓的“纵横统一”实际上变成了“纵横统一”,过于强调经济集中。苏联解体后,拉普捷夫对过渡时期的纵横统一经济法进行了新的阐释,提出了与时俱进的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的商业化理论。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南斯拉夫实行的是“社会自治计划”,本质上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在否定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经济法理念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有很大不同,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本义。根据《南斯拉夫法律百科全书》,“经济法的概念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商法’或‘商法’一词,商法是调整企业地位和商业法规的总称”。
3.中国经济法的概念:
中国的经济法理念受德、日、苏的影响,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我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争论在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代表性的观点有:a .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概念;a .综合经济法理论,又称商品综合法律部门理论。这一理论是教授和王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单一的经济关系,而是通过经济民法、经济行政法和经济劳动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的和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各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的“集合”或“总和”。这就构成了“综合法律部”。b .经济法学学科理论。认为法学体系下没有“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借助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法学缺乏对经济法律调整的全面研究。建立一门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的不足。经济行政法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部分,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作为一个整体部门独立形成。王利民教授和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b .肯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概念。a .国家干预理论的必要性。代表人物李昌齐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球和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这一理论不断发展完善,经历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过程,对我国经济法理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B.民族协调论。代表人物是杨子轩,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是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c .纵横合一的理论。这一理论源于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是刘文华和史济春。他们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 .紧密联系理论,又称管理-写作理论。这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由纵横合一理论发展而来,被统一法学教材所采用的一种经济法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即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经济合作部分。e .宏观调控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官方直接管理的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综合多位专家之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经济发展全局出发,以社会公共性干预、管理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三个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学范畴,属于国内法体系,但又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上面提到的所谓权威概念,并不是真正的权威。随着我国经济和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经济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必然是不断变化和调整的,无论是管理、协调还是干预,都只是对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的描述。作为经济法的概念,总是略显单薄。这一点我的论文里已经提到了,请参考链接部分。从经济法的本质来看,经济法的概念应概括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独立的法律体系,通过国家、社会组织和市场合理分配有限的经济利益和稀缺的经济资源,以创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整体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经济发展法”。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构建了经济法的本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能机械地把三个本质属性分开对待,甚至认为它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或者主观地认为一个属性可以高于或者支配另外两个,甚至可以取代另外两个。比如经济法是经济发展的规律来否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来质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实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