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代的离婚制度
唐代的离婚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娶妻、舍义、离婚。三种离婚形式各有适用条件,由不同主体按照不同的法律程序实施。
首先,纵观唐代,婚姻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就是离婚制度。唐代十四家婚姻法第190条规定,夫妻不和离婚的,不坐。讨论:夫妻不和,说明相处不好,想走的人也不会坐下来。在离婚离婚制度下,法律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决定婚姻将被破坏。同时,从和合与别离的法律条件来看,其实质是彼此不合。所以相对于七出、义等因过错离婚的形式,虽然也受到家庭、女性贞操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更关注夫妻双方的情感状态。这一几乎带有男女平等思想的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在整个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古代人的思想一直是崇拜神和天的,这也体现在婚姻制度上,尤其是离婚制度。很久以前就有一个诉讼,说:诉讼,只是在风险之下,风险是健康的诉讼。诉讼有傅,窒,谏,中计,刚到,胜诉。最后官司打不成功,看法官大人还是对的。本文提出了吉利诉讼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1)守信,即有信用、有诚意的说明;注意:插头也是塞住的。作者试图用今天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如下:首先,卦强调了被保佑的完整性的重要性。当事人应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即信用和合理可信的案由;其次,某物的行为因为受阻而中断;再次,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划时代的伟大成就,但仍未普及,有关方面也应心存畏惧和警惕。最后,对诉讼标的的要求要适度,不能太极端。
这里可以对和分制度与义分制度做一个粗浅的比较:就其法律规定而言,和分制度是指不能和睦相处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其显著特点是男女双方对离婚的态度一致,没有分歧。义离婚制度是指夫妻之间发生法律上的伤害,导致抛弃义而离婚,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要想对其进行审判,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还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主体,按照法定程序直接向主管政府和主管部门提起诉讼。《唐律》没有对以义决的起诉方式作出明确、集中的规定,但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对某些具体行为的起诉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唐律简论_打官司妻子打丈夫篇:妻子打丈夫一年;重伤的话,三等伤;注意:你必须告诉你的丈夫,但是坐下来。死者,斩。讨论上,我说:你要告你老公,你就坐下,意思是你要告你老公,但是可以谈罪。
唐律探讨_妻妾父母打丈夫:妻妾的祖父母、父母不过三年;注意:一定要告诉阿姨,但是坐下。打浆机,绞干;伤员全部斩首;过失杀人者只有三年,伤者只有两年。
唐律探讨_打官司打妻妾:打老婆者降二等;死者终有一死。如果你打了一个小妾,把她的伤口弄破,你的妻子就会减少两个。如果妻子打死了小妾,和丈夫打死妻子是一样的。注:妻妾都要报告,但要求坐下。那就是,对着死人,听其余人的。一个简短的讨论说:你注云,你要被你的妻妾告,你却坐了,就是被外人告的人无罪。对死人,听其余人的,其余不限于亲昵,都得诉说。
在上述法律中,不难看出,义离婚多是政府主导的行为。作为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之一,其条件必然是不符合礼法,违背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和强制性规范,因此具有强制性,无可争议。而离婚是不和睦的夫妻之间自愿离婚的一种形式。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允许并离开,不追究离开者的法律责任。基本条件是夫妻关系不和睦,双方都愿意离婚,* * *决定结束这段婚姻。相对于义,重在自愿分居,不以诉讼为途径,更符合中道,不走极端
其次,在唐朝,最常用的离婚形式是结婚。成为妻子的意思是,当妻子犯有七种法定过错之一时,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唐律七法最早源于礼,后被后人加于法,成为礼法结合的又一产物。中国礼法结合的过程始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思想的正统地位,拉开了礼法结合的序幕。一些直接体现和维护礼仪的制度,如亲亲、相守、相守等,相继确定下来。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儒家思想深入法律。但就七点而言,礼法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同的。
礼不为父母,法不为叔婶。两者顺序不同,用词也不同。今天,阿姨和叔叔这两个词分别指我父亲的姐姐和我母亲的哥哥。在古汉语中,叔还有另外两个意思:一个是丈夫的母亲和父亲,一个是妻子的母亲和父亲。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公婆。
根据唐朝的法律,成为妻子有七个法定条件,分别是:无子女:妻子年满50岁,无子女,可以出嫁。
卖淫:放荡
不要照顾你的叔叔阿姨:对公婆缺乏照顾违反了无条件服从的原则。
嘴:说闲话,说闲话。
盗窃:妻子以秘密手段非法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种财产包括别人的财产和妻子私自从家里拿走的财产。
嫉妒:嫉妒男性的性自由和其他与男性有暧昧关系的女性。
邪病:指妻子不能和丈夫一起祭祀祠堂的疾病。
可见,以上七项多是出于伦理上的考虑。都说成为妻子源于理智。
但是,法律赋予男性单方面结婚的权利,这一点也很重要。男性可以行使或放弃的这一权利是一种选择性的法律规范,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受官方判断的约束。
不同于背叛妻子的制度,是义不容辞的制度,既有强制性,又要接受官方的判断。
唐代十四家婚姻法第190条与上一款离婚:犯罪者离婚,违者只判一年。小议:夫妻义,义分。如果你不离开,你会被判入狱一年。走的人,没有任何言语,只得罪一个人,都坐着不肯走;若两者不愿离,即意向为先,从者为从。据说那些被诉讼判定为正义的人可以坐在这里。如果不是通过诉讼来判断,他们就不在这个部门。绝对大义的观念从汉代就已经形成。白胡同_嫁童说:爱是反人性的,混妻混父母的,管教是废的。乱者也,义也,但不得不去。由此可见,到了唐代,夷爵已经正式入典,夷爵的规定更加完善。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变化,于清末修律时正式废止。
见义勇为多是既违反封建礼法,又违反禁止性规范的犯罪行为,即打老婆的爷爷奶奶,打老婆的父母,打叔伯的父母,兄弟,姑姑,姐妹,打夫妻的爷爷奶奶,打叔伯的父母,打叔伯的父母,打丈夫的爷爷奶奶,打叔伯的父母,打兄弟,打姑姑,打叔伯。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封建礼教,构成犯罪。在犯罪构成中,它比七出和分离更强调行为的违法性。不离婚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之一,这种由官方主导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对拒绝离开者的惩罚,使其明确的强制性更加无可争议。这个词的意思肯定是由法律决定的。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法律最后一句说:违者只判一年。说明如果夫妻违反了义理制度就应该离婚,但是坚持不离婚,就要受到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且服刑后会怎么样,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比如《旧唐书_方茹传》中说:崔嫉妒心重,凶多吉少,一夜杀了孩子又侍候,埋在雪中。观察使我闻之,圣旨使案属实,儒者归坐贬连州司马,仍与崔氏离婚。汝长期迁郴州刺史,改戎州刺史及今管理。就是偷偷摸摸的和他老婆在一起,但是时间长了,我会要求关系亲密,跟着走。由此可见,唐朝法院有时会允许被迫离婚的夫妇复婚。
参考文献:论唐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杨红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