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及申请程序。ppt

全部展开

实用新型与发明区别的法律意义可以概括如下: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低于发明专利:

专利法要求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强调“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只提到“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程度高于实用新型专利,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很可能在发明审查中被定义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最终无法获得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小于发明专利。

发明可以保护的内容可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

实用新型所能保护的内容通常限于产品的形状、组成或者组合所提出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都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不可能对与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生产实用新型。

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的范围要窄得多,仅局限于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有关的创新性设计。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短。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将不进行实质审查,然后予以公告,通知申请人,并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发明专利在公布初步审查后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的程序和时间比实用新型专利复杂得多,时间也长得多。北京易拓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