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07)61号文件。紧急。非常紧急。请....
郭谦土资发[2007]61号
各州(市、地)、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景区)国土资源分局,机关相关司(厅、局),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为切实推进省政府批准的煤矿整合布局调整方案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政策,现就煤矿整合、煤矿技改扩能和民用煤矿矿业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整合煤矿矿业权变更登记
(一)整合煤矿为合法煤矿且与该部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人进行整合的,按照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提交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该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代替,变更登记时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同时废止。
(2)整合煤矿为合法煤矿且原县颁发的民用煤矿被整合的,按照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提交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原县颁发的民用煤矿采矿许可证(或原县批准开采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替代,变更登记时不予注销。
(三)以其中一个整合煤矿为主体收购其他煤矿。整合煤矿的经济类型、企业名称、矿名未发生变化的,在提交整合煤矿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时,可使用整合煤矿的原营业执照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情况,以省工商局核发的相关营业执照文件为准。
(四)因落实省煤矿关闭领导小组要求,延期申请时采矿许可证原件暂扣在办事处电子政务窗口,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声明(附回执原件)替换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要求资料中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省办事处申请办理一年期采矿许可证。经审核换发新采矿许可证后,应当交回相关延续登记申请书,原采矿许可证应当注销,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销毁。
(五)业主在领取整合煤矿一年采矿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平面坐标范围和原整合煤矿内最低开采深度为开采深度(但与相邻矿山企业已达成开采标高协议的其他采矿权为准),准备好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延续登记申请材料,及时办理延续登记。
(六)为加快煤炭矿业权变更登记整合工作,对申报矿区不符合批准的整合方案或不符合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文规定,且我厅对煤矿整合布局调整方案中矿区的审查结论原则同意的,不予退回。由省厅根据批准的整合方案矿区范围发放1年采矿许可证,业主在此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准备矿业权续期登记申请材料。
(七)整合煤矿的一年期采矿许可证仅作为办理其他采矿手续的临时采矿许可证,不能办理转移和变更登记。
二、关于煤矿技术改造扩建(不扩建)矿业权变更登记。
已列入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实施
变更矿业权生产规模需提交的材料(1份原件):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由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文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备案证明。2004年以后已经做了储量核实报告的,不需要做储量核实报告;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证明;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9.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系电话和手机号码。
三、关于煤矿技术改造和扩能(扩建)矿业权变更登记
已列入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实施
变更矿业权生产规模、扩大矿区范围需提交的材料(1份原件):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由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文件;扩大矿区范围的,需出具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
6、扩建部分矿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技改和改(扩)建煤矿,原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按储量核实报告的要求进行储量核实;对扩大的矿区应进行地质勘探。对大中型煤矿,勘探程度要达到勘探,对小型煤矿,要达到详查。最后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和地质勘查报告及审查意见、备案证明(含附图、地质勘查单位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报告审查意见;
7、扩建部分矿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内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煤矿,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核实范围为变更后的矿区)、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证明;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变更矿区后)及备案表;
10,变更前后矿区图(比例尺1: 10000以上);
11.法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和手机号码。
四、关于民用煤矿矿业权变更登记和新建煤矿矿业权。
(1)文件编号中所列的民用煤矿毕节地区以黔煤办[2006]97号文规定为准贵州国土资源开发[2007]10号,采矿许可证按照变更登记办法办理。
(2)对其他8个地州市列入6个省直部门报送省政府的《煤矿整合布局调整方案》的民用煤矿,属原地、县级发证或核准开采的,比照黔国土资发[2007]10号规定,按照变更登记办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对业主尚未确定,但资源条件能满足建设30万吨/年要求的煤矿,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省矿业权储备交易局作为探矿权人,省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地质勘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
(4)对已由业主确认的资源可满足30万吨/年生产规模、持有探矿权或划定矿区的煤矿,在业主自行投入地质勘查满足集约化调查要求后,协议出让采矿权。如果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将在“十一五”期间停产。
(五)经省政府批准并纳入地方整合布局调整计划的17新增试点煤矿,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关于煤矿整合、煤矿技术改造和扩建以及民用煤矿范围的确定。
(一)需要申请矿业权变更登记的上述四类煤矿,凡省级国土资源厅在审查整合布局调整方案时对矿区范围的审查意见明确为“原则同意”的,在申请矿业权变更登记时,不得调整矿区范围。
(二)对审查结论为“调整范围或消除重叠后同意”的整合煤矿(含技术改造和地、县原发证),由当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县部门参加,按以下规定调整矿区范围:
1.重叠矿业权属于同一主体的,不需要调整;
2.先设定整合矿业权(含技改、地州县原发证)且与探矿权边缘重叠的,应约定整合矿业权的范围,在探矿权申请连续转让或探矿权申请矿业权时调整探矿权范围;
3、整合后(包括技术改造、原发证县),采矿权和探矿权范围完全重合。双方达成调整协议的,同意按矿业权范围准备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矿业权,申请延续、转让或申请矿业权时,重叠探矿权予以调整(缩小);
4、整合后(含技术改造、县级原发证)的采矿权,到期未申请延续探矿权或与已取得采矿权但未申请注销的剩余探矿权范围重叠的,同意该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5、整合后(包括技术改造、原发证)的采矿权与其他煤矿采矿权在平面上重叠但在高程上不重叠,且经有关部门同意,有开采高程划分文件或有关部门已组织安全论证,并同意采矿权范围;
6、整合后(包括技术改造、原发证)的矿业权与其他非煤矿山矿业权重叠,经矿山安全评估机构评估不会发生安全事故的,同意该矿业权范围。
(三)对审查结论为“坐标错误”(含跨行政区域)的煤矿,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地核实,严格把关。按照与在建和规划的大型矿山不重叠、与现有探矿权采矿权不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原则,重新确定的坐标应于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六、申请扩大煤矿矿区范围,按照规划,不与大中型矿山规划相冲突,不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不肢解1 30万吨/年生产规模矿产地可以设立,资源储量已不能满足新批准的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的原则,扩大矿区范围,扩大范围以资源储量能够满足新批准的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为准。未纳入地方煤矿整合调整布局计划的其他煤矿(生产规模3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除外),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整合、煤矿技改扩建和民用煤矿矿业权变更登记工作,认真把关,提高办理效率,确保提交材料符合要求,提高申报成功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将矿业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传达给相关矿业权人,使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
根据黔府办发[2007]34号文要求,整合煤矿申请1年采矿许可证的受理时间截至2007年8月31日。逾期未提交的,予以停止。
技改扩能煤矿、技改扩能煤矿、民用煤矿矿业权变更登记受理截止时间为10、31。逾期不报的,不再受理。
煤矿矿业权变更申请登记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和掌握,统一上报,成熟一次上报,每月至少两次。采矿许可证变更后,由县国土局安排专人负责统一缴费。
八、为加快整合煤矿相关手续,省政府建立了整合煤矿相关手续专项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煤矿、技改扩能煤矿和民用煤矿矿业权变更登记相关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决定从2007年5月起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月25日前,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上报日本煤矿矿业权变更登记、煤矿及民用煤矿技改扩建相关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我局发[2006]81号、发[2006]102号、发[2006]145号、发[2007]10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