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论文的选题

1:南京彭宇案

2006年6月20日,165438+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一位老太太在等车。人来人往,她被撞倒,骨折了。经鉴定,她是八级伤残。老太太指认打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子彭宇,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654.38+0.3万元。彭宇说,他下车的时候看到老太太摔倒了,赶紧去扶她。2007年9月4日,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向被害人支付适当赔偿金* * * 45876.6元。随后,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

在这种情况下,网友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彭宇,觉得好人难做。对于将来有老人摔倒了要不要去救助,有一个激烈的争论。

案例二:天津许云鹤案

2011 8月16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扶起非法翻越护栏摔倒的王太太,却被王太太指责为自残。后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决108606元。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车主在这短短的一段距离内发现作为行人的王太太时只有四五米,突然发现车辆向她驶来,必然会产生恐慌和混乱,她倒地肯定会受到迎面而来车辆的影响”。

8月22日,二审开庭,法院门口聚集了很多要求旁听的人。他们几乎压倒性地支持许云鹤。王夫人走出法院时,一家人打算打车回家,出租车拒载。司机声称怕被碰瓷。

案例三:武汉老人倒地身亡

2065 438+01 9月2日,武汉88岁老人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门口摔倒,围观群众无人敢上前搀扶。1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李大爷的亲戚对此很难理解:“难道老人倒地后就没人敢扶了?”助人为乐的美德就这样丧失了吗?”李叔叔的孩子悲伤的问道。......

最近又有一起事件,法院认定帮助摔倒老人就医应负主要责任,罚款7万元赔偿。事情发生在浙江金华,当事人是一个1990年后的年轻人,名叫吴俊东。

交警现场检查结论:没有事实依据证明吴俊东的三轮车撞了老人的摩托车。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依据(原件):

1,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作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他在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叫,后来给他父亲打电话告诉他发生了事故。这份笔录是真实的。

2.事发时,一名叫戴的目击者证实,当的三轮车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车头,而自行车车尾没有超过时,他看到电动自行车左右摇晃了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的两位老人都倒在了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目击了整个过程,其证言属实。

3.胡和戴丛秋两位被害人的陈述是一致的,而戴丛秋的伤情是左膝畸形,肿胀疼痛,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髌骨骨折,左腿的伤情与其陈述的事故情况一致。

4.根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事发现场道路笔直,视线良好。胡电动自行车经整车技术检测,其转向和制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我们知道,交警的现场勘验结论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唯一法律依据。当然,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进行勘验;但是,法庭的勘验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现场仍然存在,并且保存完好。在中国的情况下,中国的前提条件显然已经不存在了。这也是交通事故全部转入法院诉讼阶段的规定;他就是,也就是说立法的出发点是把交警勘验的结论作为法院诉讼的唯一法律依据。

既然交警第一时间的结论不能证明责任的性质或分配,法院该怎么办?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充其量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根据严重程度或优先顺序分配责任是不恰当的;换句话说,这是错误的。

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法院的四个判决依据,在证据理论上是否成立:

1,关于“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叫,后来给他父亲打电话告诉他发生了事故。这份记录具有真正的可信度。”

这是非常典型的超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心证”。a、“超车后听到有人喊”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撞到人了;另一种是没撞到人(“喊”的原因很复杂)。b、“给爸爸打电话告诉我出事了”完全符合90后这个年龄段的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做出第一判断的心理特征。不具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c,如果法院把这种“真实可信”作为诉讼证据,是轻率的,错误的。

2.关于“事发时,有一名叫戴的目击者证实,的三轮车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时,自行车车尾没有超过,他看到电动自行车左右摇晃了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名老人摔倒在地。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目击了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唯一的“证人”戴在后来的“证词”中说,“没有看到打老人”,前后矛盾,不足以证明。

3.关于“胡和戴丛秋两被害人的陈述是一致的,而戴丛秋的伤情是左膝畸形,肿胀疼痛,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髌骨骨折,左腿的伤情与其陈述的事故情况一致”。

这是一个重要的情节和细节。傣族老人都是左腿受伤:A、如果吴俊东的三轮车在左侧,如果直接擦到傣族老人,左腿会有严重的皮外伤和肌肉损伤;但是这个法医鉴定没有这方面的结论。b、如果三轮车在老人的右侧,说明这些伤是老人的摩托车倒向左侧造成的。那么,吴俊东是否打中老人会有两种可能:A,打中;b、没有发生碰撞(完全有可能是超车时因为惊吓和操作不当导致老人倒地受伤)。

4.关于“根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事发现场道路笔直,视线良好。胡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测,转向和制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交警明确认定碰撞“无证据”;法医没有采纳这一法定的验尸结论;相反,引用与碰撞无关的老人的摩托车“状况”是没有问题的。太可笑了。

其实不管是交警还是法院,根据第三项和现场情况,完全可以判断是碰撞还是责任分配。

这类案例对社会道德的走向具有双重性:推进还是后退;望二谨慎,再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