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卷子是什么罪?

早在2010,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肃处理他人购买或代写学位论文的弄虚作假行为。

2012教育部发布《学位论文造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有购买、他人代写、抄袭或者伪造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取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次受理其学位申请。

《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了非学位申请人参与论文撰写和交易的处理办法,不仅包括开除学籍的处分,还规定了对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所属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处分,即开除学籍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教育部2016发布的《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也明确将买卖论文、代写论文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并详细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而英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将代写论文的相关行为刑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