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登基后,重视罗马头发的编纂。查士丁尼取得了哪些杰出的成就?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内忧外患,摇摇欲坠的帝国大厦终于在强悍野蛮的德意志人的冲击下毁于一旦。西罗马灭亡后,东罗马帝国依然健在,而且相当繁荣,这主要得益于东罗马有利的地理环境。东罗马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旧称拜占庭)位于欧亚交界处,濒临黑海咽喉,海上贸易发达,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6世纪,查士丁尼执政,国家变得繁荣。在这种情况下,查士丁尼有机会制定一部伟大的传世法典。

由查士丁尼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也是大多数欧洲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典的基础,查士丁尼法典,来自罗马法。罗马法泛指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到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编纂法典这一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公元前6世纪的Servius Gurius?点约公元前578年~公元前534年?斯诺改革是罗马国家和法律形成的标志。同时,罗马奴隶主为了满足统治的需要,要求建立新的社会规范,罗马奴隶制法应运而生。公元前451到公元前450年,平民反抗贵族斗争中产生的铜表十二法,是平民的伟大胜利。同时,它也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的雏形。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学者认为,十二铜表法从未被废除,其部分条款一直执行到罗马历史末期。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1世纪,通过一系列的对外征服战争,罗马的疆域不断扩张,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帝国。这一时期罗马法的主要特征是民法占据主导地位。民法又称民事法,是早期的罗马法,是公民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规范性决议和其他习惯规范,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此外,帝国还有所谓万民之法,即“各民族皆有法”。它也是罗马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通过罗马最高执政官的司法活动制定的,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它根据罗马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更复杂的关系中发展。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所有权和契约关系。至于家庭、婚姻和继承权,仍然由民法规定。这些法律虽然已经被德国人、罗马人、意大利人广泛使用,但其内容仍然很简单,而且只是从当今时代以前的皇帝那里收集来的,不够深刻,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即使是最新的《迪奥多西方法典》也颁布了,到了查士丁尼时期,很多都不符合当时的需要。雄心勃勃的查士丁尼检查了这些法典,认为这些旧法典有无法掩盖的基本缺陷。为了自己的帝王事业,他要给人们提供一个永远遵守的行为准则,绝不是把帝王的法律收集再版在一本书里。这不是简单的立法事业,也不是宗教事业的延伸。这将是他复兴帝国的另一个支柱。《查士丁尼法典》概述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颁布诏书,任命特里布尼·四儿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由“神圣法庭”前司法官约翰担任主席。委员会有权使用现有的所有信息,并可以对其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然后,把这些政令标上皇帝的名字、施行的对象和日期,然后按照内容分类,按时间顺序排列。这部法律集于公元529年颁布实施,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534年,《查士丁尼法典》再次修订颁布。《查士丁尼律典***12》分小标题,每个小标题按时间顺序排列圣旨节选,上面标有发布圣旨的皇帝和受诏人的姓名,并在圣旨末尾注明日期。《查士丁尼法典》颁布后,作为《查士丁尼法典》的续篇,先后颁布了《查士丁尼法总论》、《查士丁尼理论集》和《查士丁尼新法》三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律通论》又称《法律阶梯》,完成于533年底。* * *分为四册,下册分子项。它收集了历代法学家的论文,并简要阐述了法律原则。这是一本学习罗马法原理的简明教科书。公元530年,查士丁尼重新任命特里布尼·四儿为主席,65,438+065,438+0有学问、有声望的法学家和从贝鲁托斯和康斯坦丁法学院选出的5名教授为成员。* * *将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分门别类收集、整理、摘抄,* * *花了三年时间编写了《论文集》。此外,565年,法学家编纂了《法典》后由查士丁尼皇帝颁布的168条新法令,称为“查士丁尼新法”。其主要内容属于行政法规,也有关于继承制度的规范。以上四部分在12世纪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于《查士丁尼法典》是第一部编纂完成的,是这部民法百科全书的核心,所以一般称为《查士丁尼法典》。虽然《查士丁尼法典》这一重要的法律文献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但它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处理的,所以总的来说,它能够反映罗马帝国全盛时期,即“古典时代”罗马法的全貌。《查士丁尼法典》明确宣布皇权不受限制,维护了教会的利益,巩固了奴隶主的统治地位。守则要求“人人都应遵守法律”,否则要依法严厉制裁;法典还强调,奴隶必须服从主人的安排,不得有任何反抗。因此,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试图通过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来巩固皇权,并利用这一法典为其拯救奴隶制的统治服务。《查士丁尼法典》虽然保留了奴隶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将子女作为奴隶出售以补偿自己冒犯他人的部分。该法肯定了妇女的继承权;法典强调了基督教的意识形态统治,确立了君权神授的原则,并详细规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强制皈依基督教和镇压异教徒的政策,甚至规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规模和生活规则,加强了对农民的统治;法典还用许多条款严格规定奴隶和奴隶主必须无条件服从主人,对不服从者处以重罚甚至死刑。只是因为奴隶主的反抗斗争,才不得不写释放奴隶的条款。法典的普及12至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的“文艺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相继采用罗马法。德国是采用罗马法最积极的国家。公元1459年,德国马克西米连一世发布公告“宣布帝国法庭的审判基于同样的法律,由十六名法官执行”。至少有八名法官是法学博士,他们必须精通罗马法;其他八人是从被罗马法赋予特权并深深喜爱罗马法的贵族阶级中挑选出来的。罗马法在德国一直沿用到19世纪末,重新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也难逃罗马法的影响。在法国,起初严格禁止罗马法,但在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下,从16世纪开始,罗马法逐渐成为法官判案的权威标准。拿破仑引以为傲的法国民法典也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它后来成为了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经典。在英国,由于贵族不满查士丁尼将所有特权归于皇帝,纷纷抵制采用罗马法,但这一切并不妨碍罗马法在12世纪成为英国法律高级研究的常用教材。虽然英国的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直接来源于原始日耳曼法的“私法”部分——契约原则、遗嘱、信托制度、属人法、海商法等。,它没有接受罗马法的形式,但它仍然不能摆脱罗马法的影响。法典的影响《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关于奴隶制的成文法律。它系统地收集和整理了从罗马到查士丁尼的所有法律和法律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极其发达和完备的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法理学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外,该法典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法律更加详细。它所界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严谨、准确、结论明确的特点,尤其是它提出的重要原则,如“私法”范围内的自由人形式上的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财产的无限私有制等,为后来的法律奠定了基础。中世纪末期,《民法全集》(即《国家法全集》和《查士丁尼法典》)成为建立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主要依据。据说这类国家实行的罗马法体系与英语国家实行的普通法体系形成对比。没有一个国家完全照搬国家法律全集,只是将其中的一部分纳入民法。它是许多欧洲国家法律研究、培训和讨论的基础。因为很多非欧洲国家最后都采用了罗马法的某些部分,所以《国家法全集》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是世界性的。其主要影响集中在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