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如何克服欧洲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挫折?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走出困境,避免历史上法德仇恨复仇的恶性循环?许多欧洲政治和社会精英认为,不能再走战前民族复仇的老路了。法国也有这样的政治家。1948~1949期间,“欧洲合众国社会主义运动”领袖安德烈·菲利普提出* * *发展鲁尔、洛林、萨勒,实现欧洲经济的联合,建立欧洲生产组织的设想。鲁尔区国际煤钢联营组织的章程及其模式可以推广到欧洲所有的煤钢工业和其他一切有利于生产的领域。英国人休·克拉斯(Hugh Crass)在一次国际会议上也建议,应该建立一个权威的西欧煤钢生产控制组织。西德政局明朗后,应该允许它在平等的基础上加入这个组织。法国欧洲主义者让·莫内认为,为了解决法德争端,欧洲必须走一体化的道路。然而,如果德国仍然被视为战胜国,就不可能解决问题。法国必须放弃一战后的做法,把法德放在平等的基础上,限制主权,把法德之争引向欧洲一体化的轨道,从而使法德战争不可能,为欧洲联邦奠定最初的基础。基于这一想法,莫内和他的助手起草了欧洲煤钢同构的建议,并以“舒曼计划”的形式提出。它要求法国、德国和其它国家的煤炭和钢铁行业由一个超国家的高层机构来管理。这一高级权力机构的成员不接受成员国政府的指示,也不对其负责,而是独立行事。

《罗马条约》规定,经过一定的过渡阶段,部长会议的决策程序应转入多数决定,以体现超国家一体化的精神。但由于戴高乐坚持“祖国的欧洲”并加以抵制,1966的“卢森堡妥协”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保持了协商一致的原则,阻止了向多数决定的过渡,继续保持了部长会议决策的“政府间合作”性质,从而使欧共体能够在“政府间合作”的基础上继续运转。

早在1961,法兰西提出欧洲政治联盟时,就主张这个联盟可以由各国政府首脑组成的理事会来领导,进而提出了“富歇计划”。这个计划遭到反对,失败了。到了20世纪70年代,面对新的形势以及现有决策的低效和行动能力的缺乏,人们强烈要求改变这种状况。各种想法。让·莫内以美利坚合众国行动委员会的名义指出,“有必要将对事务的决策权提高到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级,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权做出最后的决定”。在法国的倡议下,1974年在巴黎召开的欧盟政府首脑会议决定,在欧盟理事会和政治合作范围内,政府首脑(以及各国外长)每年举行三次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随时举行会议;首脑会议的制度化和定期举行不会影响同一机构条约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也不会影响有关欧洲政治合作文件的规定。[9]319从此,政府首脑峰会制度化、经常化、定期化,被称为“欧洲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成立后,成为欧洲一体化的主要政治决策者和最高决策者。有关欧洲一体化和同一机构建设的许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首先在欧洲理事会中进行。其建议、结论、指示、决定等。通过同体决策机构部长会议转化为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的* * *同体决定、政策或条例。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欧洲理事会显然已经成为欧盟的最高决策者,是一个真正的“超级决策者”,居于同一机构的三大支柱之上。它不仅将欧洲* * *体委员会和部长会议降为从属地位,而且实际上接管了部长会议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不受* * *体议会的约束。条约规定,“欧洲理事会将为联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动力,并制定总方针”。在经济和货币政策方面,部长会议应提出基本政策草案,并提交给欧洲理事会。在部长理事会报告的基础上,欧洲理事会将“就成员国和* * *共同体的经济政策方针进行讨论并得出结论”,部长理事会将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在外交政策和安全政策方面,部长理事会应决定某一事项属于“根据欧洲理事会一般准则”采取联合行动的范围。欧洲委员会有时参与具体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处理同一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一些事务”。

一些学者称欧洲委员会为“同一机构的看门人”。欧洲理事会在欧共体就某一领域的一体化采取政策、立法或行动之前已经作出了决定。欧洲理事会的成立确实加强了* * *共同体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促进了一体化的进程。然而,欧洲理事会的成立是对“政府间原则”的加强。欧洲委员会和部长会议都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但在某些情况下,部长会议采用多数或特定多数表决,这是政府间和超民族主义的结合。而欧洲理事会只能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决定,这是一种“传统的政府间安排”。当欧洲委员会成为最高决策者时,它使成员国能够在一体化进程的特定领域实施超国家一体化,并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宏观调控,确保某些领域的主权或职能转移不会成为简单的“转移”,而是一种“* * * * *”,或者“* * * * *”。因此,学者们指出:“欧洲委员会的研究有力地证明...一体化是根据政府间学说的原则进行的。”“在一体化过程中,有一个强大的国家控制因素,它允许* * *在某些领域享有主权,但保证权力不会从民族国家转移到* * *实体...当务之急是尽可能地保持政府间的方式,让政府尽可能地充当国内政治体系和各地* * *实体之间的看门人...所以欧洲* * *实体的决策体系取决于成员国达成的协议。”这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真实写照。

事实上,这种情况以前也发生过。1985年,多个国家(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签署申根协定,决定逐步取消对其* * *相同边界的管制,并于1995年正式实施。申根协定起源于条约范围之外,但逐渐被纳入条约范围。《阿姆斯特丹条约》在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引入的“建设性放弃”也是一种灵活性。如果会员国确实难以接受一项提案,它使它们有可能投弃权票。这种“建设性弃权”并不妨碍部长会议通过决议,但弃权的国家不能参与决议的实施。但在特定多数票的情况下,如果建设性弃权超过1/3,则决定不通过。在欧洲一体化的历史上,也有缺乏灵活性的例子。1950年法国提出“舒曼计划”后,英国认为“舒曼计划”要求未经事先协商就接受其“超国家原则”。莫奈明确表示,法国在这个问题上立场坚定。后来,鉴于舒曼倾向于寻求一种折中的安排,他重申,如果接受英国以特殊身份参与,将用一个不伦不类的畸形机构取代法国的提议,不再有* * *原则和高等机构的独立性质。法国的动机并不是削弱舒曼计划的超国家性质——它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约德国,从而防止重新爆发战争的可能性。但英国政府指出:“如果法国政府坚持要结合各国资源,建立一个拥有一定主权权力的高级机构作为会谈的前提条件,那么陛下政府不会接受这一条件。”6月3日,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发表公报,表示接受法国的条款,但英国没有签字。[8]121-122法国坚持不变性原则,出发点是好的,但其缺乏灵活性,不利于达成协议。“灵活”有利于融合,但也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比如有些国家总是不参与一体化的某些方面,可能真的会导致“双速欧洲”,这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所以一些“灵活”的措施是严格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