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劳动人权法,也是一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并不是固定的,也是有争议的。本文论述的是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首先分析了31条关于这一自由的立法理论基础,然后重点分析了31条在理论和实践中适用的问题和缺陷。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劳动法》第31条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保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通知期、“弃权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意义重大,即“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赞赏。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宣示权利,更是追求权利的实现。由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理解模糊,不便于适用。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部分是劳动法第31条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法的立法意义

法律中每一条的理论基础都离不开整体的理论基础。就劳动法而言,它体现了许多理念,包括保护劳动者的人权,以社会为基础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中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应适应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国情和与国际社会劳动保护接轨。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在运用民法和经济法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制,使劳动力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保持统一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针对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在劳动立法中规定劳动力市场的特殊规则,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总的来说,我国劳动法的意义在于:(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3)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4)解决劳动争议,确保社会安定团结。(5)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⑴

二、劳动法第31条的立法意义

从宏观上把握了劳动法律制度的意义之后,就可以进一步思考本文要讨论的《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该条实际上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因为它从促进劳动效率、经济发展、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理论意义,直接体现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是择业自由的一种扩展。

1,人权保障。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保护劳动。现代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的“工厂立法”。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级的奋斗历程可以充分证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正义追求。我国《劳动法》第31条虽然只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项规定,但赋予了其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其独立地位,也是对弱者的有利救济。可以说,劳动法第31条不仅是劳动自由的法律保障,也是他们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法律体现。⑶

2.经济发展。这一规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劳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劳动力最优配置的最佳方式是市场,市场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劳动法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制度工具。使人尽其才,按劳分配,把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结合起来,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客观地说,一种资源组合不一定是最优的,需要不断调整;从主观上来说,当劳动者因为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因素决定现有单位和职业不适合自己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影响,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因此可以主动调整资源的组合,这使得实现新的更好的组合成为可能。

3.立宪主义。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宪法中的劳动原则,宪法是根本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所以宪法必然会对劳动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劳动关系和劳动制度反映了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劳动的性质反映了不同社会制度的本质,所以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在宪法中以更加详细和具体的方式规定。根据宪法,这一条规定了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也体现了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人权理论和人权保护运动的影响是劳动立法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法在一定意义上是人权保护的落实。

第二部分对《劳动法》第31条进行解读和评析。

一、理论界有争议的问题

1.劳动法第31条是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

一般来说,授权条款的表述中通常使用“可以”、“能力”、“权利”等法律术语;义务条款通常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词语。因此,第31条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但如果把31条作为一个整体来解读,解释其目的,就会发现这一条还是一个授权条款。理由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而这种情形并不意味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特殊解除具有特定的使用条件(即该程序只需要随时通知,无需事先通知)。从《劳动法》的整个内容来看,找不到31条适用的具体情况。基于此,第31条前半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既是事实陈述,也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授权,确立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独立情形。劳动部1994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解释》也解释为:“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那么就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提前解除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还是义务?如果认为提前解除合同是员工享有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会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只能约束用人单位而不能约束员工的现象,造成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极不稳定,员工在合同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这将使企业经常面临高级客户经理和技术人才流失的威胁。相反,如果认为不提前解除合同是劳动者的义务,那么这种义务就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5.我国《劳动法》第31条作为“混合条款”,集权利的授予和义务的施加于一体,表述不当,授权内容过于模糊,容易造成误解。

2.「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

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答案,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如有需要,请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