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心理学自考申请学位证对成绩有什么要求?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是指在北京大学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全日制成人班、远程(网络)教育(含专升本)的毕业生和参加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4)通过北京大学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本科生统一英语考试)。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三)取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尚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学院或院系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出具推荐人的合格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并报继续教育部审批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细则于2003年6月3日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级新生起实施。
第九条本《细则》由高校学位办负责解释,继续由教育部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