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之否定是什么意思?阐述的是什么理论?
一.基本概念
方言的
黑格尔的肖像
有三个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个规律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首先阐述的,恩格斯从逻辑学中加以总结和提炼,从而使辩证法的规律更加明确。作为辩证法三大规律之一,辩证法史上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恰恰符合这一规律的本质,真正体现了“言行一致,貌合神离”的特点。换句话说,在哲学史上,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征是否定之否定。具体来说,整个发展过程经历了肯定、否定、否定(肯定)的过程,这正好符合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规定。
第二,辩证法三大规律的相互关系
如何理解辩证法三定律
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衡量一个人哲学水平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了一个人对辩证法的理解和深度。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辩证法的规律揭示了极限的本质的一切关系,而且是最抽象的。
恩格斯的肖像
产品。辩证法的规律虽然是从概念的演绎中抽象出来的,但它们与客观现实的本质运动是完全一致的,所以都是具有极端真理的客观规律。
作为终极真理
它的特点是纯粹的绝对性,没有任何相对性。当然,别忘了这种纯粹的绝对性也是有前提条件的,是人类认知的领域,或者说辩证法三大定律属于认识论中的终极真理,是不会改变的理论观点。
在哲学中
我们知道本质也分两个不同的层次。从本质现象直接概括出来的观点属于知性层面,从现象本质间接反映出来的观点属于理性层面。智力层面和理性层面,这是上升到本质的划分。智力层面的特点是直觉,直觉与现象保持直接联系,具有同一性。现实中,知性层面解释的辩证法之所以容易被理解,是因为它有可以被人感知的现象作为例子来说明。理性层面的特点是间接性,它和现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两者之间是对立的。所以理性层面的辩证法往往不容易理解。因为需要通过反思间接实现。
与理性辩证法相比,知性辩证法
它的特点是直观和通俗。理性辩证法的特点是间接性和深刻性。知性辩证法属于第一本质的辩证法,理性辩证法属于第二本质的辩证法。它们相互同构,成为辩证法的两个内在联系。如果用哲学语言来区分,那么知性辩证法把握的是不同质之间的对立统一,理性辩证法把握的是同一质内部的对立统一。
不同的性质体现在外部,比如偶数和奇数是性质不同的整数,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同样的品质进入内部。比如奇数的内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再分解的奇数,我们称之为质数,另一种是可以分解为几个质因数的乘积的奇数,我们称之为乘积数,这是数学上的奇合数。质数和乘积数的对立统一,是理性辩证法所把握的同质内部的矛盾。显然,理性把握的矛盾从外部来看是不存在的,表现形式都是奇奇怪怪的,没有本质区别。但深入到奇数中,我们发现奇数中存在矛盾,表现为不同的存在形式,从而形成质数和乘积数的对立统一。以上是知性辩证法和理性辩证法的本质区别之一。
知性辩证法和理性辩证法的另一个本质区别
在讨论问题的形式上,知性辩证法缺乏辩证逻辑,通常的分析方法是外在比较和现象描述,而理性辩证法运用辩证逻辑,通常的分析方法是矛盾分析法,贯穿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
从认识论角度分析。
知性辩证法和理性辩证法的本质区别还表现在认识的深度上,对于同一个矛盾,两者的认识深度有明显的差异。比如* * *产党和国民党的斗争,直观地把握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是知性辩证法的观点。这时人们得到完全一致的结论和现象,这就是国民党和* * *产党的矛盾。从本质的高度把握这个矛盾,人们就会得到,这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时人们的认识上升了一个台阶,从直接到间接,从初级本质到次级本质。当人们的认识达到本质的第二层次时,就形成了理性辩证法的观点。可见,理性辩证法得出的观点是间接的,不能直观感受,只有通过反思,上升到本质高度才能把握。知性辩证法所把握的观点与客观存在直接相关,是直观反思的产物。
总之,知性的特征是直觉。
它直接与现象保持同一性,所以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把握。理性的特点是间接性,理性与现象是对立的,无法直接把握,只能通过反思来实现。
通常,人们习惯于停留在直观的概括,把普遍现象的联系称为某种规律性的东西,比如代谢现象就直接称为代谢规律。因为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人们在现实中往往能感受到。哲学中的普遍性是规律性本身的一个特征。但是,这种对普遍性的直观概括并不是辩证法的规律,而是辩证法规律的一种体现。
辩证法规律的特点是具有普遍适用性。这里的普遍适用涵盖了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必须在这三个领域都适用,才能称之为辩证法的规律。
虽然代谢现象具有普遍性,但其普遍性并没有达到适用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高度。在无生命的无机世界里,代谢定律是不存在的。这个事实说明,新陈代谢只是辩证法规律的一种表现,而不是辩证法规律本身。
在哲学中,达到普遍性极限的辩证规律只有三个,分别是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的特征。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量变质变规律以发展变化的形式揭示事物的特征。从量变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的特征,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征是自我否定和向对立面转化。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本质。
从认知层面来看,辩证法三大规律中,量变质变规律处于最外层,人们能直观地感受到,是因为它是统一变化形式的客观规律。二是对立统一规律,需要人们去观察和分析,因为它的认识深度是从外在的统一上升到统一内部的矛盾。
众所周知,现实中的矛盾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直观的矛盾现象,在这种现象下,矛盾双方都处于可感知的认识水平。一种是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把握的本质本身的矛盾,是人们无法直接感知的矛盾。
第三,辩证法的规律
对于辩证法的规律
它主要是揭示了本质本身矛盾的特征,所以没有停留在直观的矛盾现象上,而是上升到了本质本身的内部矛盾。这是哲学规律的特点,上升到本质层面去把握客观存在的现象联系。
对立统一规律比量变质变规律更深刻。
相对而言,如果说量变质变规律的特征相当于认识上的直观,那么对立统一规律的特征相当于认识上的直接,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征相当于认识上的间接。按照康德的划分方法,它们依次相当于感性、知性、理性。因为否定之否定规律已经上升到一个理性的高度,它的特点是隐藏在矛盾内部,揭示矛盾运动的本质。所以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很难理解和认识的。自黑格尔提出这个规律以来,只有马克思真正从本质的高度把握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涵,其他哲学家普遍没有上升到本质的高度,而是停留在表面的表象上。
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涵
本文将围绕否定的内涵以及人们对否定的认识和理解的变化过程,详细阐述否定规律在辩证法中的重要地位。初步拟定为五个小题目,各部分的基本内容如下:
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全过程:中心是从整体上描述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肯定时期的发展进程:揭示其从本质与形式的统一到分离的特征。
第二阶段:否定期的发展过程:揭示其特点是从形式肯定到彻底否定。
第三阶段:第二次肯定的特点:展现科学辩证法的特点,通过实例把握规律的本质,使这个规律建立在坚实的唯物主义基础上。
第五,从运动层面进行对比分析:主要是全面分析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知过程。
以上五个题目的逻辑关系是:第一,概括性描述;第二、三、四,具体分析;第五,综合分析。即“总体描述——具体分析——综合分析”三个层次。显然,这样的逻辑结构完全符合辩证逻辑的一般规律。
第四,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全过程。
概述
历史有时会和人们开玩笑。作为辩证法三大规律之一,辩证法史上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恰恰符合这一规律的本质,真正体现了“言行一致,貌合神离”的特点。换句话说,在哲学史上,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征是否定之否定。具体来说,整个发展过程经历了肯定、否定、否定(肯定)的过程,这正好符合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规定。
根据否定之否定规律发展变化的特点,我们在分析这一规律的三个不同阶段时,也将遵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顺序。这三个阶段具体划分如下:
一是肯定阶段,包括三个代表重要人物: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识。
第二,否定阶段,这也包括三个代表重要人物:列宁、毛泽东和斯大林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识。
三是否定之否定阶段,是我们自己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识。其特点是通过两个例子:一个抽象例子和一个具体例子,重新确立了否定之否定规律在辩证法中的重要地位。
下面我们将以逻辑图的形式描述上述三个阶段的具体特征:
黑格尔:提出法律和解释法律
第一阶段┼·马克思: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
恩格斯:总结规律和解释规律
列宁:从消极法到积极法
第二阶段┼·毛泽东:从承认法则到否认法则
斯大林:完全否定这个规律
抽象举例:“1+1”的辩证运动过程
第三阶段ζ
具体例子: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现实中的一切都是矛盾的,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作为辩证法的法律也不例外。当我们把否定之否定规律分为本质和形式两个方面时,它们各自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其中,这个规律的本质方面包括两个层次,而形式方面就是著名的三段式。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层次:内在否定,表现在矛盾运动的过程中。
作为其本质,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否定ζ。
第二层次:外在否定,这是矛盾运动的结果。
它的逻辑图是这样的:
与题目相反(第一层次:矛盾,运动过程)
└—┬—┘
组合题目(第二层次:矛盾运动的结果)
作为一种形式,它表现为主题-对偶-组合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否定一个的逻辑关系。具体来说就是两个否定或者两个平行否定的过程。
从这个角度看,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本质和形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本质是两个层次的否定,有层次关系在里面;形式是前后并列的两个否定过程,里面没有等级关系。从层次上看,它们在本质和形式上构成了“有”与“无”的对立统一。
我们知道,第一个提出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人是辩证法大师黑格尔。他在著名的《逻辑学》中阐述了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其中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作为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呈现在人们面前的。
动词 (verb的缩写)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运动过程
马克思的深领
马克思
我理解黑格尔提出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涵,从本质和形式两个方面把握这个规律,并直接运用到著名的《资本论》中。“商品—货币—资本”概念在一开始就形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运动过程。
恩格斯首先从黑格尔的逻辑中抽象概括出辩证法的三个规律,他把辩证法的规律讲清楚了。这是恩格斯对哲学理论的巨大贡献。但他对否定之否定规律内涵的理解并不高,因为恩格斯是从黑格尔逻辑学的话语结构中把握这一规律的,所以他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理解并没有上升到本质的高度,而是停留在形式上。抓住了三段式,忽略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本质: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和运动结果的特征。这样,恩格斯的理解就偏离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真正内涵。
青年时期的列宁对三段论模式有着极大的反感,认为这是黑格尔的遗风,从而否定了这一规律的存在。后来,列宁经过仔细研究,改变了他的观点,于是把它运用到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提出质变运动具有螺旋式上升的特点。显然,列宁也从形式上把握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
因为形式运动表现在外部,是统一性的特征或事物本身的运动,而本质运动则深入到矛盾的两面。当列宁从事物发展变化的连续性的角度把握否定之否定规律时,这一规律的内涵就成了事物发展变化的特征,即螺旋式上升。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它使这个规律的内涵从本质的高度下降到它的表面形式。
斯大林坚持列宁早期的观点,认为三段论是黑格尔的遗物,所以在哲学理论上完全否认这个规律的存在。
当毛泽东刚开始写哲学著作时,他遵循恩格斯的观点,坚持认为辩证法有三大规律。后来,在讨论辩证法三大规律的关系时,毛泽东的观点发生了变化。首先,他提出了用“肯定否定规律”代替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思想。显然,这是一种在发展变化过程中统一辩证法规律的尝试。后来干脆回到斯大林的立场,认为不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复,毛泽东终于把否定之否定规律和量变质变规律作为哲学范畴,从而形成了“一法多类”的理论观点。有学者抓住了毛泽东的命题“三大规律并置就是三元论”,把毛泽东的辩证法称为“一元论辩证法”。
通过“1+1”的哲学论证,得出了辩证运算公式,从而把握了否定之否定规律具有两个层次否定关系的特点。同时,通过将“1+1”的哲学证明运用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完整过程。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通过抽象的“1+1”和具体的社会发展变化全过程得到了完整的体现,以具体事例的形式证明了这一规律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从而再次肯定了否定之否定规律在辩证法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以上是哲学发展史上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历程,完全符合这个规律本身的特点:从肯定、否定到否定之否定(肯定)的发展变化过程。经过整个辩证运动的过程,在形式上似乎回到了起点,但在本质上与对起点的理解有质的区别。这个规律刚提出的时候,它的内涵还没有科学概念来界定。经过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这个规律的内涵有了一个科学的概念,从一个没有层次的混沌状态,进步到一个有层次概念的清晰状态。这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虽然起点和终点重合,但两者之间有质的飞跃。通过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变化过程,人们对否定之否定规律本身的认识就会提升到一个科学的层次,一个本质的层次。而这正是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
第一阶段:肯定期的发展过程
从本质与形式的统一到分离
肯定时期的发展过程包括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提出,对这一规律的内容和规定的解释和说明,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在这一阶段,认识过程的发展变化特点是:从本质和形式的统一到两者的分离。具体来说:
黑格尔首先提出了否定之否定规律,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马克思深刻理解和把握了这一规律的实质和形式,并将其灵活运用到自己的理论著作《资本论》中。恩格斯率先从黑格尔的逻辑中揭示了这一规律,但在理解上出现了本质与形式的割裂,忽视了规律的本质,陷入了表面的形式。这就构成了肯定时期发展过程的特点,从本质与形式的同一到本质与形式的对立。
黑格尔提出并阐释了否定之否定规律。
黑格尔的辩证法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强调否定在矛盾运动中的中心作用。因此,一些哲学家根据黑格尔辩证法的这一特点,称之为“否定的辩证法”。下面这段话清楚地反映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特点。这是《黑格尔逻辑学导论》中的内容:
为了争取科学的进步——为了基本上试图对这件事有一个非常简单的认识——唯一的事情就是理解下面的逻辑命题,即:消极的东西也是积极的;换句话说,自相矛盾的东西不是被消解为零,而基本上只是被消解为对其特殊内容的否定;换句话说,这样的否定不是完全的否定,而是对自身所规定的东西的否定,所以是规定的否定;因此,在结果中,本质上包含了结果来自于什么;——这本来就是一个同义反复,因为否则就是直接的东西,而不是结果。因为这个产生结果的东西,这个否定是规定的否定,它是有内容的。是新概念,但比以前的概念更高更丰富;因为它变得更丰富了,因为它变成了先行概念的否定或对立,它包含了先行概念,但又多于先行概念,是它和它的对立的统一。概念体系一般就是这样形成的,它是在一个不可阻挡的、纯粹的、外在的过程中完成的。(P36逻辑入门)
引导概念前进的是前面提到的消极的东西,它是概念本身所拥有的;这个否定的东西构成了一个真正辩证的东西。(P38逻辑入门)
辩证否定是指本质运动的特征。
不是外在的形式否定或抽象否定,而是自我否定和具体否定。具体否定是什么?很简单,否定中包含肯定,不是完全的否定,而是带有积极因素的否定,而否定的结果不是化为乌有,而是有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这就是辩证否定的特点。
基于否定辩证法的特点,黑格尔在《本体论》第一部分提出了否定之否定的观点。请看下面黑格尔自己的论述:
作为简单存在的自我关系,某物是否定之否定的第一种。
否定的统一本身是所有这些规定的基础。但是,在这里,第一个否定,即一般的否定,当然不同于第二个否定,即否定之否定;后者是具体的、绝对的否定,而前者只是抽象的否定。
有某种东西作为否定之否定;所以否定之否定只是自我关系的恢复;——但这样一来,某种东西也就把自己当成了自己的中介。(P109《逻辑》,第二章实)
在这段话中,黑格尔明确提出了第一否定和第二否定的观点,并对这两个否定进行了分析。第一个否定属于抽象否定,第二个否定是具体否定。从抽象存在到具体存在的过渡需要两个否定。就是这个词遮住了人们的眼睛。它使黑格尔在抽象层面从本质高度(间接性)跌落到现象层面(直接性)。为以后人们认识和理解否定之否定规律设置了障碍。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第一次和第二次属于顺序平行关系。而矛盾双方的运动过程和运动结果是有层次关系的,只有通过反思,从直接到间接的进步才能把握。黑格尔在这里的论述是直观的描述,所以他在表述否定之否定的内涵时背离了理性辩证法的规定。
黑格尔为什么用两次否定来表达否定之否定的内涵?这是他唯心主义理论基础的结果,使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完整。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会在下面讲解逻辑图的时候展开。没有逻辑图的帮助,这种高度抽象的理论观点很难让人理解。
因为黑格尔的论述很抽象,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注解。根据我们的知识和理解,黑格尔解释了从纯粹存在到现实存在的辩证运动过程。他把这个过程叫做第一个否定的否定。
其中,形式逻辑图如下:有——无——有。
基本逻辑图如下:
有无(第一层否定,抽象的否定,以“无”和“有”的形式)是第一层否定。
└—┬—┘
真实存在
(某物)(第二个否定,具体的否定,以“有与无”的统一的形式)第二个否定。
根据本质逻辑图,我们来解释一下第一个和第二个否定问题。从这个逻辑图中,人们可以看到黑格尔的第一个否定表现为“无”否定“存在”,这是一个抽象的否定。为什么是抽象的否定?因为此时的“你”和“无”都是纯粹的抽象概念,没有具体的内容。对于一个没有任何规定性的抽象概念,它的否定形式自然是抽象的。
第二个否定是具体的否定。
人们会对此提出质疑:为什么抽象的否定到了这里就变成了具体的否定?黑格尔的具体性是指“有”与“无”的矛盾运动。抽象否定是没有矛盾运动的否定,具体否定是包含矛盾运动的否定。这里抽象和具体的区别在于矛盾运动的存在。没有矛盾运动的否定,就是抽象的否定。矛盾运动的否定是具体的否定。
从第一个否定到第二个否定
这是一个完整的开发过程。但是,这个发展过程与实际的发展变化过程是有本质区别的。现实发展变化的过程表明,矛盾双方同时存在,不是矛盾一方先另一方。把握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矛盾一方先存在,再产生另一方的观点是唯心主义的理论基础。关于这一点,我们在《论经典立体声模式的双重性》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论证,这里就不讨论了。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现在把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割裂开来。如果他把矛盾双方的关系建立在同一的基础上,他就不会用“第二性”这个概念来表达否定之否定的整个过程。此时,由于“有”和“无”是一体的,所以只能用一级否定和二级否定来表达运动过程和运动结果的对立统一。这样,否定之否定规律就完全符合客观矛盾运动的发展过程。
表面上看,“时代”与“层”只有一字之差,却体现了两条不同的思想路线。正因为黑格尔的论述是建立在“有”和“无”的分离、对立和统一的基础上,才破坏了对立统一。当他谈到具体的矛盾运动时,他与这种存在于理论基础中的分离观产生了矛盾。这一点只要人们看到黑格尔后来对否定之否定的具体解释就清楚了。他的具体解释和这里的观点完全不同。
结果
在那里,第一个否定是矛盾运动,第二个否定是矛盾解决的结果。两个否定没有区别,不再是抽象否定和具体否定的关系,而是统一成了具体否定,一个是具体否定的运动过程,一个是具体否定的运动结果。在这里,第一个否定是矛盾的产生,第二个否定是矛盾运动的结果。中间的矛盾运动过程消失了。这是黑格尔辩证法中不完全性的具体表现。一个是矛盾的产生和结果,一个是矛盾运动的过程和结果。差别只有一点点,稍有不慎就会被忽略。正是这种细微的差别暴露了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致命缺陷,不可能将辩证法贯彻始终。
辩证法是运用概念的艺术,准确运用每一个概念是科学理论的首要前提。因为运动本身就是一个矛盾,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是绝对无法把握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