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1,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和研究全过程的协调组织工作;
2、申请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时,申请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人。在已批准的项目完成之前,不应申请新的项目。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2、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
3.项目的研究内容、目的和意义,包括对研究问题的基本认识和分析。
4.国内外同类研究概况及现有理论和方法的要点和评价。
5.研究的总体框架和必要的子课题。要采用的研究方法,要遵循的理论,要突破的难点。
6、成果的主要应用部门,该部门的联系人及电话。
7、提交成果和成果表,预期效益。
8.起止年份和研究时间表。
9、自筹资金、其他部门资金、计划向国家科委申请的经费和支出预算。
10.参与研究的主要人员简介。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专业特长、承担的相应重大软文课题或工程项目、成果及获奖情况、发表的有影响的论文及专著、在本研究项目中承担的任务等。
11.项目申请人的技术支持。包括完成研究项目所需的计算机、打印设备等设备的水平,与应用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的收集,获取信息的准备方式和处理能力。第八条申请和格式要求。所有申请都打印在B5复印纸上。字体要求是:标题用2号斜体;标题用4号黑体字;正文用4号斜体字,标题之间有一个空行。第九条项目申请自《研究指南》发布之日起每年受理一次。项目验收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底,项目申请人应提供5份完整的申请材料,于5月底前寄至或送达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第十条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重大项目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相关费用由项目申请人支付)。经审查合格后,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将批准列入国家软科学研究的项目通知项目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人收到立项通知后,可向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索取相关报表,然后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和合同事宜。第十二条在正式办理项目手续时,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成果使用单位的意见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单位的资助证明。
4.合同等。
以上所有材料必须按我委印制的表格填写。第十三条未被批准的项目,申报材料将不退回原单位,请自行保管申报材料。申请未被受理的单位,将在申请受理截止后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申请,由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