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文通过对近十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分析,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立法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借鉴;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于1992年6月1日生效。《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来,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这部法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完善的必要性从性质上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的规定虽然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方方面面,但有些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该法实施十几年来,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极其迅速的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时期。因此,鉴于中国保护儿童权利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背景相比,当前的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第一个变化是,随着经济成分和利益的多元化,未成年人与其他群体的利益矛盾突出。一些家长强迫孩子辍学,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工厂非法雇佣童工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如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等,更需要法律保护。第二个变化是,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不良的社会文化和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了不良的负面影响。暴力、吸毒、色情、敲诈勒索、抢劫是突出问题,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第三个变化是片面追求升学率,高学分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学校以提高学习成绩为由要求学生补课,变相销售作业本、习题集等教具,收取学费、信息费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无法保证学生休息、娱乐和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第四个变化是网络中的负面内容阻碍了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形成和正常的社会化。互联网确实增加了青少年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但网上负面信息的泛滥成为加重未成年人错误行为的影响因素;无节制的网上漫游危害未成年人健康;虚拟的网络世界使一些未成年人忽视人际交往,偏离社会规范,有的甚至导致犯罪。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的缺陷——可操作性差。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做出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比较抽象,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它不是一部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此在实践中很难适用。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个规定对孩子的安全健康非常重要,但是没有主体规定,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实践中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很难用该条款界定相应的责任。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对前者的补充,但这部法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法院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援引这项法律来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仅规定参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但是刑法早在1997就修改了,相应的条文已经不是原来的内容了,所以两法根本无法衔接。二、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强化政府职能。在立法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制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在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力推动法律的实施;在守法方面,要加强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让每个公民都知道并自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深入人心。第二,借鉴国外立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德国《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电脑游戏必须像电影、视频一样,根据内容标注不同的年龄限制。法国儿童法强调孩子有和父母一起生活的权利。除非他的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