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社会治理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题。

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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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就像汽车的两个轮子和鸟的两个翅膀二者的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互动演进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观念被铸造成法律,即良法的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的素质和道德。

无论法治恢复多久,总会有漏网之鱼;无论法治的调整范围有多广,总有我们力所不及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凡是法治失灵的地方,都是德治可以用的地方,法治不能完全代替德治。1]德治是指道德自律、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和运用。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该是相辅相成、相呼应的,即法律和道德相结合,“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双轨制,即两种制度或法源和形式并存。一个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一个是“礼法”和“道德法”。这两种社会调整方式相互配合,将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然而,中国当代社会法是社会调节的唯一手段,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的道德严重缺位。这种单一的法律体系急需调整。因此,有必要研究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取其合理内核,建立德治与法治的二元法律体系。

首先,考察了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德”在西周时期是一个集道德、政治、信仰、谋略于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尊天孝顺父母,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刑罚,但使用时一定要慎重。儒家对“德”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仁,认为“德”是治理国家、赢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它提高了“道德”的地位,认为“道德”高于君权和法律,是行政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即主张“以道德为刑罚的主体”。[2]这种儒家的德治是建立在“礼”的基础上的。“礼者,绩也,故物受神之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制度有关,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制度。同时,古代中国作为一个身份社会,也促成了礼的泛滥,两者相互支撑。但礼仪的范围很难界定,无所不包,无处不在。它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念,也可以是治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作出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的最终依据,也是社会所有制所包含的基本精神;一方面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做出理论上的抽象。再说说“法”,“刑”平如水;嘿,所以如果你摸不直,那就走吧。”[4]“平如水”就是公平正义的意思。因此,为了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我们必须把它放在中国的古老土壤中,从中国传统的角度来审视它。

(一)道德法律化

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是指立法者借助立法程序,将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或规则以法律和国家意志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法律道德化

上述考察反映了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再说另一个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和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但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礼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法律的力量,另一方面,法律规范也必须同时履行道德功能。所谓法律道德化,主要着眼于遵守法律的过程,即法律主体将遵守法律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并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三)中国古代礼法关系演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演变过程呈现出以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法”演变的基础。儒家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在当时中国的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三纲五常”等儒家伦理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总原则。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以来就以法律让步来解决:法律公开规定“先亲亲后躲”的制度,这种制度公开地破坏了一个人的尊严,打开了方便之门。这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是“礼”和“法”演变的条件。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走向更高文明的前提。中国古代法制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在经济发展时期,人们对社会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同时也表现出更高的道德水准,所以此时的法律体现了更广泛的道德。相反,在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不如以前,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也在下降。这个时候,法律缺乏道德教育。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演变的核心。无论是谁掌管法律与道德的盛衰,都应以维护封建皇权为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律所的必然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演变的关键。说白了,“礼刑”就是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符合权力阶级的意志;重“礼”守“法”,就是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应该是权力阶级内化为自己道德的法律。

道德和法律是相互关联的。都属于上层建筑,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它们是社会调控的两种重要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和维持秩序时,都不得不同时诉诸这两种手段,但这只是偏颇。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利益,互相促进。其关系体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秩序所要求的道德,即一个社会生存所必须的“最低道德”,如不以暴力伤害他人、不以欺诈手段谋取权利、不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密切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种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可以通过制裁或奖励来实施。第二种道德是一种要求更高的道德,一般不适合转化为法律,否则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结果是“法必违法,德必不道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仅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也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国家评价,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是有统一标准的;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仰一致或接近,因此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驱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首先,法律应该包含最起码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不能被人们尊重和自觉遵守。第二,道德可以保证法律的实施。“为政不为善,为己不为善”。执法者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增强,都对法律的实施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律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应该由法律调整,或者应该由法律调整,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道德调整起到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出现,这些道德被认为对社会非常重要,有经常被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可能会将其纳入法律的范围。相反,一些过去被视为不道德、因而需要法律禁止的行为,可能会退出法律领域,转向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互不相同,不可替代,不可混淆,也不可忽视,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同时,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都是社会调节的重要手段,这使得德治和法治成为可能。

论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中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人来说,没有法律是不可能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个高度管制的社会中,“法律手段”将会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就意味着,从个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伟大成就的创造,都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考虑发展、关爱生命的态度来评判实践的视界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经成为现代公民尤其是青年学生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什么是法律素养?简而言之,是指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表现为他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和他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关于成文法中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学中关于原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理或法学理论。学习和理解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就是要熟悉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同时掌握某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感受的总和,包括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和法律观念。”[1]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可以带动公民积极守法。只有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守法才能从国家权力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权威和法律所蕴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严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应尽义务;将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会主动抵制破坏治安的行为。此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可以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源于基于法律理念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是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和法律信仰整合而成,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