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律解析:2015+165438年10月10日,经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调解,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出售其位于本市鼓楼区某小区某房间的房屋,双方对合同价款及付款时间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甲方支付乙方定金654.38+20万元,代理费4.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因乙方无法解决其房屋的抵押问题,甲方、乙方和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经反复协商仍无法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现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继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权利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