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0,10最高人民法院于2065年2月29日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0]第19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65438。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作出的重要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两岸经贸往来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台湾地区涉及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两岸民商事交往正常秩序,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规定》第***3条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办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对台湾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一条是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明确规定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选择准据法的规定,确定适用实体法。这里所说的实体法,既包括海峡两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定,确定台湾地区的法律作为本案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并予以适用。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适用有关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中的“选择准据法的规则”是指指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冲突规范,包括《民法通则》第八章和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适用台湾省民事法律,是从司法角度妥善处理法律适用问题,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务实做法。

《规定》第二条强调了台湾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人也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台湾省同胞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享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省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8,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涉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涉台婚姻、夫妻共有财产、赡养抚养、收养、继承、不动产、债务案件、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65438至0998年,为进一步促进两岸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台湾省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承认台湾省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台湾省法律界人士和民众的要求和期待,扩大了承认台湾省民事判决的范围,也承认台湾省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为适应新时期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变化,为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发挥更大作用,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省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明确,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省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同时更详细地规定了承认的具体程序,使台湾省民事判决在大陆的执行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为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相互涉及的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实体权益,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诉讼权利,发展正常有序的两岸关系而采取的务实重要举措。

此次《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继上述重要司法解释制定实施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对台工作大局、切实为两岸人民谋福祉的精神。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中,将严格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适用法律,保障涉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公正高效严格司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推动两岸关系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