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协会职能,更好地服务政府、社会和企业。

第三条在实施本规则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会议、民主协商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各级机构。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全面完成共同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会员代表是协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实行单位代表任期制。任期内如遇人员变动,代表候选人应相应调整,会员单位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会员代表参与议事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工程爆破行业相关问题提出建议。议案的内容包括:

(1)行业协调方案建议;

(二)工程爆破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事项;

(3)工程爆破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建议;

(四)举报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协会工作规定和同行协议的行为;

(五)对协会的运作和发展提出建议;

(6)其他。

第七条议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理由、说明和措施,并由提案人(或单位)和附议人(或单位)签字后,方可成为正式议案。议案内容应当简洁明了。一项议案原则上只包括一个具体提案,提案应在理事会开会讨论表决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

第八条委员议案由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才能成为议案,附议人数必须达到10人以上。才可以将议案立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政府部门根据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协会提出协调意向,协会应据此制定并提出相应的建议。这种议案直接立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会员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提案。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向理事会提交提案。

第十条秘书长负责对提案进行分类、调查、审核,并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对涉及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议案,暂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提出议案的成员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有权对会员提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用投票制。

第十二条投票程序:

(一)议案的说明;

(二)讨论议案;

(三)投票表决;

(4)统计投票结果;

(五)告知投票结果;

(6)投票人应在投票结果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半数以上出席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表决后,与表决有关的文件由协会秘书处存档,秘书长负责回复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协调方案视为章程,会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提案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反映,但其行为必须与决议和协调方案一致,不得一意孤行,否则视为违反规定,将按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执行。

第16条社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协商提名,经大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秘书处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

第三章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性质: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董事设置原则:根据重庆市工程爆破行业现状、企业产权多元化、规模不一的特点,充分反映各方意见,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董事的设置方式:实行董事常任制。理事单位的任何人事变动,应由理事单位推荐,董事会讨论决定,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人数由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聘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关于董事会效力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时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主持人:董事会主持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董事长应指定一位副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筹备工作:理事会讨论的议程、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准备。

第四章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性质: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的人数:执行董事由理事会提名。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讨论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办公室负责人的任命;

(五)讨论决定协会办公室和分支机构的职能分工和人员编制方案;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关于常务理事会的效力规定:常务理事会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主席: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如果主席因公不能出席,主席应指定一名副主席。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时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准备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议程、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准备。

第五章董事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主席办公会议的性质:主席办公会议是协会领导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工作步骤,处理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一种工作方法和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副秘书长。根据会议议程,可提请相关部门的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办公会议的内容:

(一)听取协会秘书长的工作汇报;

(二)讨论通过新成员名单;

(3)交流工作信息,协调工作部署;

(四)讨论研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议程和时间;

(五)讨论和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办公会议时间: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六章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条专委会的性质:专委会是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专业工作机构,是各团体成员单位加强联系和交流的场所,是领导、专家和经营管理人员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根据爆破工程的特点,设立拆除爆破、土石方爆破、水下爆破、地下爆破等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会员单位和协会的领导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43条特别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a)有权投票、被选举和投票;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参加各专门委员会推荐的上级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专门委员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五)有权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44条特别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a)认真执行特别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维护专门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努力完成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反映情况;

(五)根据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根据专门委员会的委托,承办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专题调研,反映企业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二)组织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对市场、安全、技术、施工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3)召开现场会,组织经验交流,推行现代管理方法;

(4)组织专题讲座、举办短期培训班、学术报告会和现场考察;

(五)组织市内外学习考察活动;

(六)举办与本专业相关的展览和培训活动;

(七)组织爆破工程的设计咨询和安全评价;

(八)编辑发行与工程爆破有关的信息刊物和杂志,组织相关资料汇编;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行署秘书处和成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和领导:

(一)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在协会主席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在专门委员会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对其负责;

(2)各专门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1名主任和2名副主任;

(三)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制定,在专门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协调实施。

第四十七条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如下:

(1)互相沟通。由各成员单位轮流组织,每年举办1至2次经验交流或专题研讨会。

(2)参观考察。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成员单位工作需要,每年可组织1-2现场活动,进行相互观摩检查。

(3)专项调查。专委会组织由领导、专家、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的专题调查组,每年进行专题调研,向协会推荐1-2篇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第七章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

第四十八条秘书处办公会议性质:秘书处办公会议是沟通各部门工作、研究日常工作、协调工作安排的例行会议。

第四十九条参会人员:秘书处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为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十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政府和上级协会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各部门(中心)通报近期工作,研究近期重点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安排。

(三)讨论研究提交有关政府部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报告、请求和计划初稿。

(四)讨论研究会各职能部门(中心)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五)讨论研究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准备工作;

(六)讨论和研究秘书长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次会议时间:秘书处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五十二条会议内容的落实:会议纪要应汇总后分送相关领导机关,分送协会相关部门,抄送(或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