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罗尔斯《正义论》的思考
如果我们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想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其实我们很难三言两语解释清楚什么是法律,什么是幸福。前段时间看了几本伦理学的书,里面对“幸福与法的关系”这个令人头疼的问题给出了很多领先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到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会想到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的高楼大厦,西装革履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规律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改变你的想法。我们人类是靠身体活着的,身体带来了无尽的,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让我们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魔鬼和天使的双重性格,所以需要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历史是三个最重要的约束。与其他两者相比,法律是基于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否应该的标准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是涉及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外部环境和自身之间的一种主观共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幸福不仅是一种主观感受,也是人们满足自己客观需要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要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亲相爱。被爱和付出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法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生活的目的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是法律的目的。因此,生活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目的在伦理学上称为“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善和目的性善。我们所说的幸福是一种有目的的善。* * *善是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让我们在互相帮助的基础上实现个人需求。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建立在* * *善和基本善的基础上。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是对自由、正义、平等和效率的追求。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行为约束机制,限制所有拥有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诸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一般来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和平等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根据我的阅读经验,我们把基本的善作为法律的目的,* * *作为社会的目的,终极的善作为人生的目的,而终极的善不能成为达到其他善的手段,所以我们可以像梯子一样把基本的善作为一切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保障,允许我们所有人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合作并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上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法律和伦理意义上的幸福往往是理想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是很难准确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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