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别人的作品怎么定罪?
总的来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抄袭应遵循两个标准:一是被抄袭(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抄袭者是否使用他人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限制,我国《书报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歌”;“引用一篇或者多篇作品的,引用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反对这种数量限制,认为单纯从数量上很难把握对抄袭(剽窃)作品的认定,而主要是从“质量”上。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如何从“质”上确定也很难把握。
但无论如何,抄袭(剽窃)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在新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请参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给XX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的回复。
泉四[1999]6号
XX市版权局:
收到你们局关于鉴定抄袭的信。经研究,答复如下:
1.著作权法中所说的抄袭和剽窃是同一个概念(以下简称抄袭,为简洁起见),是指窃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为己所用。抄袭侵权和其他侵权一样,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违法;第二,有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三是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因为抄袭需要发表才能产生侵权后果,也就是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在认定抄袭时通常参考发表的抄袭。因此,更准确地说,抄袭是指窃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发表。
第二,从抄袭的形式来看,有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成分据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比较容易识别低级抄袭。高级抄袭需要仔细鉴定,甚至需要专家鉴定。版权执法中经常遇到的高级抄袭包括:改变作品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视为自己的独立作品,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类型,而是在作品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元素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视为自己的独立作品,如他人创作的电视剧剧本的原剧情和内容,改头换面后视为自己的独立电视剧剧本。
三、如前所述,著作权侵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应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抄袭侵权的认定,无论是否存在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四、抄袭的认定,也不是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受到外界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的主要或实质性部分。凡构成上述要素的,均视为抄袭。
以上意见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