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别人的作品怎么定罪?

有人认为抄袭是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自己的作品赤裸裸地发表,而抄袭则需要改头换面、伪装、删节、补充,偷取其精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抄袭和剽窃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区分。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著作权保护试行条例》(属机密文件,国家版权局1987已明确禁止公开出版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下同)第十九条第一款,是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不论其全部还是部分出版,不论其是原样出版、删节还是修改”的行为。查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1999。抄袭是指把别人的作品或句子抄为己有;抄袭是指窃取(他人作品)。显然,抄袭和剽窃没有本质区别。也许正是因为如此,2001年6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中的“抄袭”一词,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改为“剽窃他人作品”。

总的来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抄袭应遵循两个标准:一是被抄袭(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抄袭者是否使用他人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限制,我国《书报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歌”;“引用一篇或者多篇作品的,引用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反对这种数量限制,认为单纯从数量上很难把握对抄袭(剽窃)作品的认定,而主要是从“质量”上。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如何从“质”上确定也很难把握。

但无论如何,抄袭(剽窃)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在新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请参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给XX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的回复。

泉四[1999]6号

XX市版权局:

收到你们局关于鉴定抄袭的信。经研究,答复如下:

1.著作权法中所说的抄袭和剽窃是同一个概念(以下简称抄袭,为简洁起见),是指窃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为己所用。抄袭侵权和其他侵权一样,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违法;第二,有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三是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因为抄袭需要发表才能产生侵权后果,也就是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在认定抄袭时通常参考发表的抄袭。因此,更准确地说,抄袭是指窃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发表。

第二,从抄袭的形式来看,有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成分据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比较容易识别低级抄袭。高级抄袭需要仔细鉴定,甚至需要专家鉴定。版权执法中经常遇到的高级抄袭包括:改变作品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视为自己的独立作品,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类型,而是在作品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元素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视为自己的独立作品,如他人创作的电视剧剧本的原剧情和内容,改头换面后视为自己的独立电视剧剧本。

三、如前所述,著作权侵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应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抄袭侵权的认定,无论是否存在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四、抄袭的认定,也不是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受到外界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的主要或实质性部分。凡构成上述要素的,均视为抄袭。

以上意见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