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罗德·布鲁姆是解构者吗

一个

哈罗德?布鲁姆的理论身份――哈罗德?布鲁姆属于哪种理论流派:解构主义批评,接受反应批评,精神分析批评,还是人本主义?——他的作品从被译介之日起就存在,并且随着翻译和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更加激烈。这就逐渐形成了哈罗德?布鲁姆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域。然而,目前还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更谈不上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法。基于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哈罗德?对布鲁姆理论同一性问题的历史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考察,发现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哈罗德?布鲁姆是解构者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有些学者的回答自相矛盾。比如杨璐先生在其《经典与误读》(文献综述,2009年第2期)中的观点,就可以算是典型代表。在这篇文章中,鲁先生感兴趣的是哈罗德?布鲁姆是不是解构主义者,众说纷纭。一方面,他明确而肯定地认为布鲁姆是解构主义者:“艾布拉姆斯和哈罗德会吗?与布鲁姆相比,后者是一种相当激进的经典和被误读的理论。激进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他曾经是解构主义的代言人,既捍卫经典,又鼓吹误解。在这方面,他和艾布拉姆斯有很大的不同”;但另一方面,他又否定了自己的论断:“耶鲁四位教授中,保罗?德曼和希利斯?米勒后来成为美国解构主义的代言人,杰弗里?哈特曼也与德里达和谐,但哈罗德?布鲁姆肯定是个异类。”前一分钟还说他是解构主义的代言人,下一分钟就不是了。发生了什么事?关于布鲁姆理论身份的学术分歧其实由来已久(这就演变成了一个“布鲁姆之谜”——布鲁姆理论身份之谜):只不过这种分歧在鲁先生身上体现为自我矛盾的形式,而在与他人的矛盾和冲突中表现出来。为了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解决这一“难题”,增加解决问题的普遍有效性和科学性,我们不妨将目光从杨璐先生身上延伸到更多的学者身上,更细致地考察国内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和解决问题。

一开始,哈罗德?布鲁姆作为解构主义者被引入中国语境或被国内学术界接受。布鲁姆最早的中译本(《影响的焦虑》,译于1989)的译者徐文伯在《译者序》中说:“尽管布鲁姆提出了独特的‘叛逆’批评,并自称是‘实践批评’,但实际上,他仍然没有脱离‘解构主义文学批评’的范畴...所以人们通常。①而当该译本于2006年重印时,译者徐文伯仍坚持认为哈罗德?布鲁姆属于解构主义学派,但表达方式比较隐秘:他在自己译文的“解释”页中指出:“这是布鲁姆的书的英文版权页上列出的参考书目,解释了文中引用的诗的出处。这也是布鲁姆作为解构主义者的一个特点,其隐含的意思是‘解构作者的权威’。②"

误读插画(国内哈罗德?《布鲁姆》第二中译本的译者朱立元不仅明确指出布鲁姆是一个解构主义者,他的《影响的焦虑与误读图解》“系统地提出了影响即误读的理论,丰富了解构主义文学理论”。而且,在《误读插图的译者》的序言中,朱立元还详细深入地论证了布鲁姆及其理论产生的原因。布鲁姆“认为阅读永远是一种‘延迟’行为(典型的解构主义术语),所以阅读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对应的是解构主义的误读、延迟文本阅读、语言观和意义观;其次,《布鲁姆》重申了“影响就是误读”的观点,对应的是解构主义的互文文本观;第三,布鲁姆“从心理学角度研究影响关系中的误读行为”,从而为互文性提供了心理学基础。据此,朱立元先生认为布鲁姆及其理论与解构主义不谋而合。

哈罗德呢。布鲁姆著作第三中译本(批评、正典结构和预言)的译者吴琼在译本的“译者序”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由于与耶鲁学派的关系,人们一般称布鲁姆为美国解构主义批评的代表,认为这些评论与德里达的解构运动有关。”(4)此外,在国内发行量大、使用面广、影响深远的大学文艺理论教材中,哈罗德?布鲁姆也被介绍为解构主义者,他的诗学理论也根据解构的特征、模式和框架进行解读:这些教材包括朱立元主编的《当代西方文论》,胡景芝和王岳川主编的《文学理论美学方法论》,张守英主编的《20世纪西方文论史》。

不过也有国内收件人对哈罗德感兴趣?布鲁姆的解构主义者身份明显受到质疑,他认为自己应该属于读者反应批评派。例如,金指出:“尽管布鲁姆也是耶鲁四重奏的重要理论家,他在《解构与批评》一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四人合集(应该是五人——作者注)即被认为是解构主义批评的宣言,但严格地说,他并不是正宗的解构主义者。根据哈特曼的说法,他“在某些场合反对解构主义”,因此他与德里达、德曼和米勒不同。艾布拉姆斯因为他的‘误读理论’和影响力研究,明确把他归为读者反应批评阵营。”而且他明确指出,布鲁姆“以研究读者反应批评中的文学影响和误读而闻名”,他的误读理论是读者反应批评中“以读者和阅读阐释为中心的理论”。

但张龙海并不认为布鲁姆应该属于读者反应批评阵营,他还做了理论上的比较分析。他指出,读者反应理论的批评方法强调文学只有被阅读时才存在,文本没有固定的、终极的意义和价值。文本的意义和价值是由读者与文本的互动产生的,即读者对文本的解读;然而,布鲁姆的“阅读”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阅读,也不是指读者对文本的解读(因为一般意义上的阅读几乎是不可能的:读者与文本的关系是由延迟隐喻主导的)。它是诗人读者,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强大的诗人为了创造自己的新诗而对其父辈诗人的作品进行的误读和篡改。

除了解构主义和读者反应批评,布鲁姆及其诗学被国内学者归为精神分析批评。比如,在《文学理论批评术语解读》⑦一书中,王先培把哈罗德?布鲁姆和他的诗学理论已被纳入精神分析批评学派,他的批评理论的关键词,如影响焦虑、迟到、心理防御、比较批评、纠正和误读等,都在精神分析批评的理论框架和模式内逐一阐释,尽管后结构主义批评和接受美学以及读者反应批评在书中其他地方也有所收录和论述。精神分析在布鲁姆批评理论中的身份。

另外,在哈罗德?关于布鲁姆是否属于人文主义,国内学者也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比如,王宁先生认为布鲁姆是人文主义的坚定倡导者和支持者,他给出的理由是布鲁姆的批判理论与解构主义在人的主体性问题上的对立,即后者否定文学和文学活动中“人”的存在和主体性,将人的价值判断归于虚无,而布鲁姆恰恰相反,在文学(行为)中充分肯定人的主体性、主题和构成,同时, 这些都表明了他对人在文学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的重视,以及他对外在和内在的“人”的关注和关怀,这也是他的批评理论中人文主义思想的充分体现。 然而,与王宁先生相反,王凤珍先生并不认为布鲁姆是人文主义者。他说:“布鲁姆有时被称为人文主义者,有时被称为解构主义者。其实两者都不符合实际...他反对传统的人文主义...他与耶鲁学派的其他成员关系良好,在反对传统人文主义方面有共同语言。”在王凤珍先生看来,布鲁姆和德里达,保罗?德曼,希利斯?米勒和杰弗里?哈特曼一起质疑英美传统的人文基础,“从而改变人们理解文学关系的方式,改变他们对所谓传统的看法,改变批评本身的概念。”而且,从批评理论的态度、内容和特点来看,布鲁姆的理论并不具备人文主义的优雅姿态和色彩。“他强调的是权力、暴力和占领”。所以王凤珍先生认为,从这些特点来看,哈罗德?布鲁姆不是人文主义者。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学术界关于哈罗德?布鲁姆理论身份的认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很多学者对布鲁姆理论身份的认定都受到了外国学者(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影响,产生了从众现象,没有自己独立的分析、论证和判断,研究者的主体意识、主体性、独立性和地方性在研究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导致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属于自己,不属于中国,而属于他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学者需要重新开启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探索和研究。第二,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和方式有错误。从以往学者对此问题的回答来看,无论是理论身份认同上的矛盾(如先生),还是与他人观点的冲突(如、朱立元、金、张龙海、王先培、王宁、王凤珍等)),入选者都是不自觉的“主义”或者说这是为什么?

应该说这主要归功于哈罗德?布鲁姆理论本身的多元性、复调性、张力和独特性,文本的非自和谐性,以及其理论的动态发展和演变,导致了理论受试者统一的整体归纳法和定位法(即一种本质主义的思维方法)的失效——上述理论受试者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哈罗德?布鲁姆的理论可以融入其中,没有任何单一的“主义”或学派。比如,众所周知,“误读”和“互文性”是布鲁姆批评理论中的两个重要关键词,也是解构主义理论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和范畴。由此,我们似乎得出结论,布鲁姆是一个解构主义者;但在《西方正典》这本书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他对文学性的强调,以及对“崇高”的审美特征和审美范畴的执着推崇。从这些,我们似乎判断他是一个解构主义者。再比如拉曼?谢顿的《当代文学理论指南》将布鲁姆归类为后结构主义理论中的“美国解构主义者”进行理论解释(即认为他是解构主义者),但经过一番分析后,他认为“与德曼和怀特不同,布鲁姆并没有特别突出修辞的作用”,因此将他的方法称为“心理批评”可能更为准确。从这一结论的非唯一性和不确定性可以看出,布鲁姆的理论本身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然而,另一方面,更关键的是,当面对布鲁姆理论的多元性、复调性、独特性和动态性时,理论入门者在一种错误的、僵化的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的指导下,试图在布鲁姆的理论中寻找一种独特的、普遍的、恒定的、绝对的真理本质,并将其贴上符号化的标签,却适得其反。进一步挖掘还可以发现,这些本质主义者在寻找唯一的本质时,往往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即抓住文本中的一点证据或几句话,就得出某个结论,主观地认定事物具有某个本质,认为它代表了事物的全貌,在思考和结论中强烈地排斥其他的结论和本质,表现为各抒己见,各说各话,互不相让,相互指责和指责。其实,本质主义者不自觉忽略的是,文学的本质是多元的,文学理论的本质是多元的。从历时的角度看,不存在超越时空的、永久的、具有绝对真理的文学本质,而只有暂时的、相对正确的本质;从* * *的角度来看,没有唯一的、普遍的本质,只有多重的、特殊的本质。面对事物的多重性,有效而正确的做法是承认并尊重这种性质的多样性和相对性。在我看来,思维方式的错误才是上述研究者在理论归纳上出现问题的根本症结。

此外,布鲁姆理论鉴定中的问题(不仅限于上述例子)也不能说是学术界对其理论的误解造成的:从国内接受者的角度来看,由于研究风格、原始文献的翻译和介绍,以及接受者对外文原文的解读能力/程度等原因,学术界对布鲁姆的认识和研究还远远不够全面和深入,很多时候还是一知半解甚至误解;除此之外,对于用于识别和分类的“主义”和体裁本身(即分类的理论前提和依据),我们还有一些研究不够、理解不全面、误读的原因,如“解构”与“解构”的区别、人本主义与人文主义等。,这势必使哈罗德?布鲁姆理论身份的认定是有争议的,不一致的,甚至是矛盾的。

也许布鲁姆的理论同一性或同一性问题的谜底会随着研究的深入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逐渐揭开,但更大的可能是布鲁姆理论本身的独特性和内涵的丰富性决定了它不能简单地归入哪一种“主义”或流派。或许他的理论已经整合了上述所有“主义”或流派(或许更多)的理论因素(但并不完全等同于这些“主义”或流派)。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布鲁姆及其理论意义不大,还会损害其理论的完整性、丰富性及其独特性。所以,也许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认真阅读他的批评文本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研究者的主体性。我们应该尽力发现、还原和尊重其理论内涵的本真、原生态和多元性,而不是操弄一种简单、僵化、非此即彼的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强行将其纳入一种理论框架或阐释模式,贴上理论符号的标签。外国学者的结论,没有独立的思考和独立的分析判断,不能视为权威和定论,应该盲目接受(事实上,大多数外国学者对问题也采取本质主义的态度),应该批判地接受,尤其是在西方文化在中国盛行,中国文化严重流失和失语的背景下——也许这是解决“布鲁姆问题”的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