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的特殊心理咨询(论文)
一、攀比罪犯在改造中的心理特点
(一)顽固、极端、强烈的反抗
因为暴力犯罪分子长期受不健康心理支配,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他们思想顽固抗拒,行为多疑消极,所以在维新时期忏悔意识差。由于认知水平低,不能正确把握和理解事物的整体和本质,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待和看待事物,往往只看一点,不管其余。在他们错误和极端思想的控制下,大多数暴力犯罪分子对消极的社会现象持积极的态度。在因触犯刑法而受到惩罚后,他们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反而错误地认为社会对他们不公平。在改造过程中,拒绝和抵触监狱改革的政策,拒绝服从成千上万监狱的纪律,甚至反对一切监狱监督活动,导致严重的反改革行为。与人交流容易产生疏离感、敌意和心理距离。
(二)悲观主义表现突出。
暴力犯罪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通常都有较长的刑期。被投入改造后,大多数罪犯由于罪恶感深、刑期长,表现出绝望的心态,从而产生不信任、排斥或自卑心理。有的觉得刑期长,前途无望,整天郁郁寡欢。一些罪犯自满落后,缺乏积极的自我改造态度,身败名裂,混为一谈。还有的罪犯把自己关起来,拒绝与人接触,表现出傻、呆、笨的“精神病”症状。
(三)改造意识淡薄,功利思想突出
暴力犯罪分子改造意识淡薄,往往只想在改造中过得去,不犯大错,犯小错的倾向明显。在转化过程中,功利意识突出,他们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一些罪犯甚至与囚犯讨价还价。没有利益,没有物质利益,就被动改造。这些罪犯已经完全忘记了他们作为罪犯的身份和作为罪犯的义务。
(D)情绪不确定,易激动,冲动,危险性大。
在暴力犯罪分子中,以中青年居多。这些罪犯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神经系统过于兴奋,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的责任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冲动,自制力差,鲁莽、突然、危险。很多时候,他们可能会因为一点小事引起情绪上的剧烈变化,短时间内就会兴奋起来,失去理智。
二、对暴力犯罪分子的心理矫治措施
(一)选择合适的心理矫正模式
在实践中,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主要有四种模式:发展模式、医疗模式、改造模式和全员培训模式。发展模式以健康为导向,专业矫正工作者从发展健康的角度对待罪犯,注重挖掘他们的心理潜能,提高他们的自我意识和生活质量。在医学模式中,专业的正畸医生以医生和专家的角色将罪犯视为患者,注重罪犯心理疾病的诊断和分析,并制定治疗方案。改造模式是监狱罪犯最常见的心理矫正模式。它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于一体,以心理咨询和思想教育为主导,通过咨询、谈心、教导等方式,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搏,促进改造的针对性。这种改革模式的主体比较广泛。最后一种模式是全员培训模式,不限于专业的心理矫治人员。它是指全体监狱人民参与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重点是罪犯的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并要求他们提高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改造工作的心理策略水平。在服刑期间和所有改造场合,要全面承担起对全体服刑人员的心理训练责任,科学地将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活动纳入日常改造工作。
纵观这四种心理矫治模式的内容和特点,结合攀类罪犯的心理特点,笔者认为对暴力罪犯的心理改造宜采用发展模式与改造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暴力犯罪分子顽固、偏激,生活态度消极,悲观厌世,抵抗力强,情绪极不稳定。这些主要的心理特征决定了在对暴力罪犯的改造中,不能以暴制暴。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用平等的发展观对待问题,比其他罪犯有更强的耐心、宽容和亲和力。
暴力罪犯一般性格不好,服刑时间长,不可能一下子矫正心理。应根据其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分阶段进行。在将暴力犯罪分子收监初期,应该以改造模式为主,因为在这个阶段,犯罪分子刚刚入监,监狱工作人员还没有详细掌握他们的心理特征。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才能发现这些罪犯普遍具有的心理特征和每个罪犯的个体特征,从而增强今后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改造模式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于一体,在这种矫正模式中,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素养相对较低。这种矫正模式的目的是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络,为以后有针对性的改造矫正奠定基础。这一时期,通过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对暴力犯罪分子进行了初步改造。但由于这种矫正模式的主体专业水平较低,在实际矫正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在与暴力罪犯交谈时,特别是与消极、悲观和易激动的罪犯交谈时,管教人员有时会忽略他们的感受。也会产生矛盾,无法耐心细致地倾听罪犯的倾诉,这是改革模式实际操作中的常见错误。因此,仅在对暴力犯罪人的矫正中采用这种模式是不够的,会使矫正工作失去针对性。
改造模式实施一段时间后,矫正工作者已经初步了解了暴力罪犯的整体和个体心理特征。这个时候,如果再采用改革模式,就再也达不到改革效果了。所以改革模式要变,发展模式要变。这种发展的改革模式很专业,实施的主体是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在矫正过程中,以健康的心理为指导,挖掘罪犯的心理潜能,提高其自我认识。在这种改造模式中,矫正人员可以把握攀附罪犯的心理特点和人格特征,以平等的身份与罪犯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非常注意尊重罪犯的人格,倾听他们的倾诉,不会随意给罪犯贴上“某种疾病”的标签,从而减轻罪犯的心理负担,减少他们的抵触情绪,让他们在交谈中敞开心扉。展示他们真实的内心世界,以平等朋友的身份给他们建议,给他们很深的归属感,削弱他们的抵触和反抗,有利于进一步转化。这种矫正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充分尊重暴力罪犯的人格,以平等的身份与他们交流。矫正者不会冒充专家、医生、老师、家长,强行向罪犯灌输自己的理论、观点、价值观。这种心理矫治模式是对暴力犯罪人进行心理矫治的最优选择,是一种适宜的矫治模式。
(二)主动矫治与被动矫治相结合,以主动矫治为主。
通过基利犯人在监狱改造期间的心理特征可以看出,在这四种主要心理因素的驱动下,有暴力倾向的犯人很少主动到监狱的心理咨询室寻求帮助。他们悲观厌世的心理使他们消极对待外界的一切,薄弱的改造意识使他们在监狱里得过且过,强烈的抵触心理使他们无法与监狱工作人员交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心理咨询室对他们来说是没用的。一些暴力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可能会主动寻求帮助、咨询,或者得到很好的结果。但这毕竟是少数。日益增多的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增加了监狱改革的难度,暴力罪犯的难处成为监狱安全的一大障碍。因此,对暴力罪犯的改造应根据其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当的心理矫治方法。与社会规范相悖的反社会生活态度是暴力犯罪分子的本质特征,表现为思想素质差,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和社会责任感。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奉行利己主义的个人主义,行为放荡不羁,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守法意识淡薄。当一些正在服刑的罪犯进入监狱这一特殊环境后,他们的反社会意识并没有立即消失,而是会暂时潜伏起来。如果不及时纠正,他们的反社会心理态度可能会向恶性方面转变,并逐渐扩大。。因此,在对暴力罪犯改造的初期,监狱矫正人员应充分发挥改造的主动性,改变“暴力罪犯进诊室”而不是“咨询师出诊室”的心理矫正模式,让监狱专业矫正人员在罪犯矫正初期主动发挥主导作用。矫正人员根据改造前期总结的基本罪犯的集体心理特征和人格倾向,对心理特征相似或相同的罪犯进行分组,并根据每组罪犯的心理特征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矫正人员可以分组到罪犯中去,积极与他们交谈,挖掘他们内心的善良,以利于下一步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交流过程中,管教人员要注意与他们交谈的语气和语调,仔细观察罪犯的情绪波动,控制其暴力情绪,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保持充分的耐心和亲和力。此时不适合矫正工作者采用医学模式进行矫正,因为给他们贴上“某种疾病”的标签,会激化暴力罪犯与监狱改造工作者的矛盾,加深他们的逆反心理,增强改造难度。在管教人员与暴力罪犯积极沟通一段时间后,一些罪犯的心理可能会得到改善。这时候就要抓住他们这个时期容易动摇的心理特点,鼓励他们与人交流,让他们自己走进心理咨询室。现阶段应以积极改造暴力犯罪分子为主导,专业矫正人员发挥配合和帮助作用,让犯罪分子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改造自己。在罪犯积极改造的过程中,心理矫正工作者对其进行监督,防止其在矫正过程中出现思想和行为偏差。这个阶段应该是改造的主要阶段,以罪犯为中心,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性放在重要位置。在这一教育阶段,监狱服刑人员和心理矫治工作者不再扮演道德权利形成和说教的角色,而是扮演管理者、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角色。罪犯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外界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对象。
(三)犯罪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惯矫治相结合,突出心理矫治
对在监狱服刑的暴力罪犯的矫正是通过犯罪心理矫正和犯罪习惯矫正来矫正暴力罪犯的犯罪习惯,也是罪犯改造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犯罪习惯是长期或多次犯罪形成的动态刻板印象,往往表现为惯犯和累犯的行为特征。有犯罪习惯的暴力犯罪分子在犯罪时不需要外界刺激等犯罪诱因的作用,没有明显的意志选择过程,这也是暴力犯罪数量不断增加、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的重要原因。这种习惯一旦形成,暴力犯罪分子就很容易保持犯罪的冲动,他们的犯罪模式永远处于主导地位,而他们的罪恶感和同情心永远难以调动。因此,对于暴力犯罪分子,心理矫治应该与犯罪习惯矫治有机结合,以心理矫治为主,因为如果不对犯罪分子进行心理矫治,将很难改变犯罪习惯。通过心理矫治,可以对暴力犯罪分子进行心理改造,形成不再犯罪、自我觉醒的心理机制,改变不正确的社会态度,重塑健全人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形成其对社会的负罪感和同情心。在罪犯心理可以被矫正的基础上,改变犯罪行为的主导地位,使其罪恶感和同情心占主导地位,是一种客观结果。从监禁的封闭性特征来看,罪犯被剥夺自由是一个法律事实,大部分还是会回归社会的。因此,这就要求对暴力罪犯进行犯罪习惯的矫正,在监狱中进行新的行为训练,如严格的纪律训练、健康的集体生活训练、精神文明训练等,促使暴力罪犯培养符合其需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动机刻板印象。
三、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问题与展望
(一)我国目前对基本犯罪的心理矫正忽视个体差异,在理论和实践上基本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模式的水平。
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重视群体性教育而忽视个体差异是一种普遍现象。虽然我们也重视个别教育,但这种个别教育并没有认真系统地研究罪犯的人格特征、个体需求和价值取向,缺乏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个别教育大多是一种形式。因此,在今后对罪犯进行心理改造的过程中,矫正措施的针对性会不断增强。目前,我国的犯罪心理矫治理论和实践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理论和模式的水平。这种引进和模仿固然重要,但要在引进和模仿的基础上注意本土化。所谓“本土化”,就是在引进国外心理矫正理论和方法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社会价值取向和中国人的性格特点,考虑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现实情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因此,在继承传统心理矫治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暴力罪犯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矛盾,对西方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进行适当的改造和调整,并总结和运用我国监狱几十年来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独特的罪犯心理矫治体系和模式。
(2)我国还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幕力罪犯的心理矫治。
目前,我国监狱暴力罪犯的心理治疗缺乏心理专业人员,只有少数人在为少数罪犯做。心理咨询仅限于专业培训室和咨询室。上述全员培训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全员培训模式提倡传统经验和心理训练相结合,在日常生活和琐事中影响攀爬罪犯,逐步转变罪犯的立场和观点。这种罪犯心理矫治模式是我国罪犯教育改造的理想模式。这种模式的前提是每一个监狱工作人员都是心理专业人员,同时也是管理者和教育者。但目前我国监狱艰苦工作的整体素质和监狱心理专业人员的数量还不适合建立这种改革模式。因此,应培养大批监狱心理矫正工作的专业人才,扩大监狱罪犯心理矫正工作者的队伍,提高心理矫正工作者的素质,以实现脱产培训的理想心理矫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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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心理构成只有以下几种:(我的分析仅供参考)
一、犯罪的因果因素
1,年轻人正值壮年,再加上缺乏涵养,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2、虽至中年,但长期心理压抑、扭曲,性格孤僻,有报复倾向,如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容易产生悲剧结果。
3.无意中造成他人致命伤害,由于低估了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对他人造成了致命的、有影响的后果,其行为属于“过失杀人”。
4.对方捣乱挑衅。当你制服对手时,你不会心慈手软,但会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这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二、案例分析
上述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附带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因果因素。当我们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后,我们将对一般案例分析如下:(虚拟案例)
由于经营不利,王承包工程,李年薪65438+万元被拖欠。李多次询问无果。为此,李怀恨在心,纠集几名一起干活的同伴,扬言不还就打断他的手脚。当晚,一伙人带着尖刀、尼龙绳、胶带纸、鹤嘴锄等工具闯入屋内,准备绑架威胁。闯入王家强行带人时,同来的老乡小张因怕致人死亡,站出来劝说双方,并达成还款期限,从而避免了一起刑事案件。
通过简单的事件叙述,我们做如下分析:
1,王主导思想违约不是故意,违约是事件的起因。
2、且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第二例),如果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其性质和后果将无法预料;
3.李有作案动机,同时有计划、有实施,构成聚众闹事的要件,同时具有暴力倾向,损坏他人物品。
4.李具有终止犯罪的情节,没有造成后果继续发生。
5.绑架罪不成立。
第三,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李的行为适用《治安处罚法》的相应规定。
2.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私财物损害)。
3.其他参加人员适用《治安处罚条例》的相应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也将在接受法制教育后,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四,心理环境的变化
通过以上虚构的案例,不难看出,法律的完善和法制教育的普及至关重要,法律意识的加强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法制主权国家必须面对的责任。而制度的建立和公民素养的提高,与公民生活的改善、社会整体经济的提高、教育的普及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当人们吃饱穿暖时,他们才会考虑普及教育。教育普及了,人的素养就会提高。当整体素养提高后,他们的心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届时,将出现新的话题和新的心理起伏,需要新的心理思维引导。
先写到这里吧。我们会和你讨论任何问题。我的观点比较短视,仅供参考。希望他们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