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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1.应付税款法和税务影响会计法。

在中国,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税务影响会计法之间进行选择。笔者认为应尽量采用税务影响会计法,理由如下:①税务影响会计法综合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即当期所得税支出与当期实现的收入相配比,属于当期的所得税支出应从当期损益中扣除,不在后续期间反映;不属于当期的所得税支出,不应从当期损益中扣除。(2)纳税影响会计法能正确反映税后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说,将部分税款递延到下一年度,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极为有利。(3)未来国家只会颁布个税法,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很多具体规定都会下放给企业。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会逐渐扩大,从而出现更多的时间性差异。因此,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应逐步采用税务影响会计法处理所得税。(4)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缴纳的税款总额相等,但各年度缴纳的金额不同。所得税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方法更为灵活。

2.税收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债务法。

我国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负债法,原因如下:①在负债法下,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是未来将要纳税的负债或代表未来税款预付的资产。与递延法相比,债务法强调资产负债表数字的真实性,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又能准确反映相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税务影响。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负债法比递延法更符合配比原则,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种时,能保证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不受大的影响。(3)债务法根据当期税率或即将实施的税率调整递延税款的账户余额,使其反映的税务影响与纳税相关的当期和未来现金流量更相关,提供的财务信息更有用。④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所得税率基本稳定,递延法和债务法对时点差异的计算基本一致。但从长期来看,在选择税务影响核算方法时,负债法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