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腐败论题的介绍中用英语说几句。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中强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经理、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财产权和国家廉政制度,它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有一定的数额标准,数额的大小是表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的重要标志,是量刑的基本标准。建国以来,我国在惩治贪污罪的各项立法中,对贪污罪认定的数额作了不同的规定,经历了定额、定额到具体定额的过程。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在《刑法》中详细规定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对于纠正贪污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宽严失刑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近几年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发现,《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定罪量刑数额还存在一些缺陷。也有待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中不断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