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施工的验收标准是什么?

管桩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的基本规定

1.1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1.1.2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1.3所有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质。

1.1.4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1.1.5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1.6与结构安全有关的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试验。

1.1.7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项工程应进行1.1.8抽样检验。

1.1.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相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1.1.10工程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

2管桩质量验收

2.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单位(子单位)工程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验收合格。

2.1.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1.3单位(子单位)工程包含分项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2.1.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1.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2经修补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3管桩验收程序和组织

3.1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3.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包括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管桩应力

4.1管桩基础应按以下两种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4.1.1承载力极限状态:管桩基础达到最大承载力,整个桩基不稳定或变形,不适宜继续承载;

4.1.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管桩基础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规定的变形极限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一极限。

4.2根据管桩基础存在的问题、对建筑物可能造成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并根据建筑规模、功能特点、对差异变形的适应性、场地基础的复杂程度和建筑形状,管桩基础的设计等级应按表4.2确定。

一级桩基且同一承台内不超过2根桩的桩基应为γ。=1.2。

2.桩基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建筑物的安全等级。

4.3管桩基础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进行如下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3.1桩基的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应根据管桩基础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点分别计算;

4.3.2应计算管桩桩身强度和承台结构承载力;对于桩周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长径比大于50的工程管桩,应进行桩身屈曲计算;检查管桩在运输、吊装、敲击和静压过程中的强度和抗裂性;

4.3.3检查斜坡和岸边管桩基础的整体稳定性;

4.3.4抗浮抗拔管桩基础应计算单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

4.3.5检查桩材料的承载力强度;

4.3.6检查抗震设防区管桩基础的竖向和水平抗震承载力;

4.3.7当管桩端面以下有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

4.4下列建筑管桩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

4.4.1非嵌岩桩和非深硬持力层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

4.4.2修建形状复杂、荷载分布明显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软弱土层设计等级为b级的桩基

4.5对于水平荷载较大或对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的建筑管桩基础,应计算水平位移。

4.6桩和承台正截面的抗裂度和裂缝宽度应按管桩和桩基的环境类别和相应的裂缝控制等级进行验算。对于腐蚀环境和三级环境的管桩,按一级严格要求不能有裂缝;在二类环境中,按照二类一般要求,可能不会出现裂缝。对于腐蚀环境和三类环境,低桩承台裂缝宽度应≤0.2 _;二级环境应≤0.3_

4.7设计管桩基础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和相应阻力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4.7.1确定桩的数量和布置时,应采用传递到承台底部的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阻力应采用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承载力特征值。

4.7.2计算桩基在荷载作用下的沉降和水平位移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群。

关闭;计算水平地震和风荷载作用下桩基的水平位移时,应采用水平地震和风荷载作用的标准组合。

4.7.3当检查斜坡和河岸上建筑物桩基的整体稳定性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抗震设防区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4.7.4计算桩基结构承载力、确定尺寸和配筋时,应采用传递到承台顶面的荷载效应基本组合。验算承台和桩身裂缝控制时,应分别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和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

4.7.5桩基结构的安全等级和结构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现行建筑结构规范采用;桩基结构的设计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按本规程第4.1.2条确定。

4.7.6桩基结构抗震验算时,其抗震承载力的调整系数为γRE,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用。

4.7.7按本规范第4.1.4条计算沉降量的建筑桩基,应在施工中和竣工后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

1.生产质量检验

一、生产偏差(见下表)

b、桩的外观质量检查

桩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表面应平整、密实,掉角深度不超过10mm,局部蜂窝和掉角缺陷的总面积不超过桩总表面积的0.5%,且不能过度集中。

2)混凝土收缩引起的裂缝深度和宽度分别不大于20mm和0.5mm。

3)桩顶和桩尖不得有蜂窝、麻面、裂纹和棱角。

桩的一般缺陷可以修补,但影响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2.沉桩质量控制

沉桩检查,包括桩接头、桩位偏差、标高偏差、倾斜度偏差和桩外观质量等。

a、接头质量检验,应根据接头类型检验接头外观质量、接头或胶结材料、焊接或胶结质量,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4—2002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5-2001的质量要求。

b、桩位偏差检验,应根据桩基结构的特点检验桩位偏差,如下表:

c、桩顶标高偏差检查,根据标高控制桩,桩顶标高的允许偏差为-50。

d、桩倾斜度检查,直桩倾斜度不得大于65438±0%,斜桩倾斜度偏差不得大于桩中心线与垂直线夹角正切值的65438±05%。

e、桩的外观检查,包括桩身断裂、裂缝,桩身混凝土边角外露,接桩开裂等。

3.桩基工程验收

打桩工程验收应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验收前,桩顶不得切除。

一、桩基工程验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打桩前应进行制桩、起吊和堆垛质量检查。

2)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桩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打桩完成后进行。

b、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现场标高时,当每根桩的桩顶达到现场标高时,应进行中间验收,并在所有桩完成并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全面检查。

11、打桩工程质量控制:

本工程预制桩的成桩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打桩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选择质量好的预制桩产品进行施工。桩的制作、吊装、堆放和运输必须符合《先张法预应力管桩》标准(浙G22,2002)。

②打桩的垂直度误差不超过0.5%。

(3)桩顶标高的允许误差为±50mm

(4)桩施工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必须符合下表的要求:

12.打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1)初压时桩身严重倾斜;

②压桩时压桩力突然变化;

(3)压桩时挤土影响桩或周围结构的垂直度。

13,中间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的操作要求,以工序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中间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如下:

14,竣工验收

压桩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4套完整的技术资料,以备核查和归档。

(1)测量放线定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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