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的一种保护和救济手段。当农民在自然灾害中遭受重大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而且是应对突发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是我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保险范文1:论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现实生活中,农民或农民限于自身经济收入水平,即使有保险需求,高额保费也让他们望洋兴叹;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利润率低,保险公司倾向于经营低利润的农业保险,所以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即使有,也仅限于少数商业化程度高或附加值高的农业生产项目,如花卉、养殖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现有模式无法缓解农业保险供需失衡。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的国家,每年因洪水、干旱、病虫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都非常严重。据统计,2005年我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638万亩,受灾面积8392万亩,人口65438+5078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28亿元[2]。所以农民迫切需要保护农作物,所以就有了保险的需求。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开发的保险产品数量少,保费高,使得农民的上述需求得不到满足。这时候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就暴露出来了。

(二)现有模式不能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

如前所述,由于农业保险条件苛刻,处于天然劣势的农民对自然灾害毫无抵抗力,只能靠天吃饭。好年景,收成好,收入高。反之,收益很难得到保障。这样农民的利益根本没有保障。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只有提高农民的收入,整个国家的收入水平才会上一个新台阶。然而,现有的农业保险模式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因此不能保障农业的发展,其弊端显而易见。

功能与价值:建立农业保险政府责任机制的逻辑基础

可见,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不符合农业保险本身的特点,有其局限性。单纯依靠农民与保险公司一对一的保险协议,无法达到依靠农业保险保障农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变农户与保险公司的一对一模式为政府、农户、保险公司的三维主体模式,从而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政府责任机制的建立突出了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地位,具有以下功能。

(一)保护农民利益,搞活农村经济。

政府通过采取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再保险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可以充分调动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丰富和发展现有的农业保险制度,使农作物得到适当保护,从而保证农民利益不会因自然灾害而遭受太大损失,农民收入得到保障。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以更大的热情投入生产,从而搞活农村经济。

(2)发展新险种,完善中国保险市场。

长期以来,农业保险产品发展缓慢,品种单一,保险公司发展乏力,保险市场缺乏后劲和活力,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责任机制,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完善保险市场。

(三)提升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丰收未破,农业发展水平低,风险承担能力弱,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这种情况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严重。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增强我国农业生产过程的抗风险能力,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立法述评:政府在国外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农业是弱质产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加以保护。农业发达国家都采用农业保险制度来保护本国农业,如美国、日本和法国。比较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模式,可以借鉴。分别介绍三国的立法模式,以供参考。

(一)美国模式

农业保险制度最初建立于1938年的美国。在随后的几十年里,美国通过不断修改法律,建立相应的政府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完善了农业保险制度。总的来说,美国的农业保险属于政府主导的保险运营模式。其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1)立法完备。美国先后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和《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2)建立了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全国性专门保险机构。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补贴投保农民。(3)用金融手段支持。美国政府采取了提供保险费补贴、降低税率等财政措施,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农作物保险,从而使农业保险市场有效运行。

(二)日本模式

从65438年到0947年,日本在中国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根据日本《农业灾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日本的农业保险采用民间互助组织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1)农业保险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也就是明确规定,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作物由农民自愿投保。(2)经营保险的民间互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互助组织负责当地的农业保险,这一地区的农民只要种植面积达到法定的最低保险标准,就必须接受可保作物的保险。(3)补贴和再保险制度。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制度。农民参加保险,政府补贴他们的保险费。同时,政府对民间互助组织进行再保险,从而降低和分化互助组织承担的农业保险风险。

(三)法国模式

法国于1948年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主要采用民间互助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模式。总之,它的特点是(1)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农产品由农民自由投保,但政府对投保农民实行保费补贴制度。(2)鼓励民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政府以财政补贴的形式保障其运行费用。(3)农业保险体系的多元化。在法国,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有:政府保险机构、股份制保险公司、民间互助组织、农作物保险集团等。综上所述,美、日、法三国农业发达的原因之一就是有一套成功的农业保险制度保障其农业发展。而且三国的农业保险模式惊人的相似,即都有完整的立法来规范农业保险行为;政府实施保费补贴、免税等优惠金融政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仍处于探索、完善和发展阶段。总结其他国家农业保险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构建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立法重构:农业保险中政府责任实现机制的路径选择

实践表明,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制度并不能有效防范农业风险。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幸运的是,中国已经开始了如何发展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和江苏开展了奶牛和水稻政策性保险试点[4]。笔者认为,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该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我国应积极探索和发展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体系。

(一)完善现有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保险法》还不能完全调整和规范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存在严重缺陷。但农业发达国家都有一套完整的适合本国农业发展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和日本的《农业灾害赔偿法》。我国应借鉴美国、日本关于农业保险的立法经验,尽快颁布《农业保险法》,明确规定农业保险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范围、风险分担方式和损失赔偿规则,做到主体清晰、权责明确。只有这样,一旦出现风险,农业保险的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2)明确农业保险的种类,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农业保险可以细分为农作物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中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独特,农作物种类繁多。因此,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要因地制宜,在不同产区开发适合当地的保险品种,同时制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保险费率,不能一刀切。在每个具体生产领域,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开展横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综合保险产品,通过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保险产品结构的改善[5]。在农业保险的具体保险模式上,应坚持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例如,日本的农业保险法规定,凡产量超过法定最低标准的农民都必须参加保险,而在其他情况下,农民自愿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对农作物(如水稻、小麦、油料作物等)实行强制保险。)和牲畜(如牛、猪、马、羊等。)这些都与国计民生和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条例之外的其他农产品,由农民自愿选择是否投保。

(三)政府强化保障职能,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关系到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粮食生产安全。因此,如何提高农户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应借鉴法国的经验,实行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法国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补贴农民,同时也给保险机构财政补贴。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参加强制保险的农民给予高额的财政补贴;对于自愿投保的险种,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对于保险公司,我们可以根据投保险种的风险程度,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四)政府建立再保险制度,合理分担农业保险风险。

为了提高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政府除了给予补贴、降低税率等优惠金融政策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再保险体系来差异化保险风险。关于再保险体系的构建,笔者认为有两条路径:一是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再保险,但必须向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备案。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进行赔付,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二是政府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其职能是为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为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业务指导,监督其保险活动,制定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政策。

笔者认为,只有政府采取措施合理分担农业保险的风险,使保险公司能赢,至少不赔钱,才能调动其承保的积极性,只有强化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建立政府责任机制,才能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范文2:农业保险的问题与创新。

2011年初的严重干旱给全省农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受旱面积1077万hm2,129500头大牲畜因旱饮水困难。2012上半年,全省各地不同程度遭受雪灾、旱涝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299,040 hm2,绝收1.464万hm2,倒塌房屋372间,直接经济损失1.66亿元。在各种自然灾害中,干旱是严重而持续的[2]。近年来,受旱面积占总受灾面积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2009年达到62.66%。

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的发展现状

自2007年开通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河北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水平有所提高,覆盖面不断扩大。2009年参保632.79万户,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48.56万户农业保险受益,保险保障功能初步发挥[1]。根据表1的统计,从2007年到2011,我国财产险保费收入和农业险保费收入均呈上升趋势,但农业险保费收入在总财产险保费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且呈小幅下降趋势。就河北省而言,虽然2008年以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持了约18%的稳定增长,但作为农业大省,其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较低,始终保持在4%左右[2]。此外,笔者根据农业保险费收入和河北农村总人口,即每个农村人口为转移农业风险所支付的平均保险费,计算出河北农业保险密度。数据显示,2007-2011,河北农村人口人均保费呈上升趋势,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但绝对值太小,20165438。

2存在的问题

保险供给不足。截至2011年末,河北省共有财产保险主体24家,仅有3家保险公司从事商业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以试点险种为主,如奶牛、能繁母猪、玉米、小麦、棉花保险,而根据?安全性低,覆盖面广?确定保障水平,如小麦按每亩保额300元;每头牛的保险金额是5000元。一旦受到影响,农民最多只能得到基本的成本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在保险责任方面,主要承担风雹灾害对投保植物造成的损失;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直接死亡,而无处不在的干旱、病虫害不在保障范围内[3]。

有效需求不足。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但目前农业保险推广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农民购买力不足,保险意识差。从2007年到2010年,河北农民家庭平均纯收入从4293.4元增加到5858.0元,平均恩格尔系数为33%。农民生活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即使有参保意愿,也缺乏实际购买力[4]。此外,我国农民普遍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较低,在靠天吃饭的同时,更多依赖政府农业补贴和农业救济。

技术有限,缺乏有效的商业模式。河北省农业保险的管理技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险种少、保障范围小、理赔成本高。2009年,河北* * *承保的农业保险金额为654.38+065.438+0.983亿元,保费收入为5.57亿元,赔款支出为3.99亿元,保额损失率为3.33%,赔付率为765.438+0.63%。河北省出台农业保险相关补贴措施,在全省开展农业保险费财政补贴试点。保费由农民承担,各级政府承担80%。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比例很高[4]。而河北省政府经济实力不如发达地区,很多地区财政困难,财政补贴难以及时到位,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新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但是,目前对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研究很少,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成熟的发展模式。

建议和创新

1探索适合发展的模式和体制

河北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政策性试点为主,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90%以上。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采取何种运营模式,国家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都是其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出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各具特色,为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比如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由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在上海商业化?安信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围绕和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实施情况如何?安瓦尔模型?;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四川成立并实施?安盟模式?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业保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根据河北省的经济环境和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在农村基层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建立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和体系。

2.改进操作的技术手段

加强保险产品开发技术,开拓产品销售渠道,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创新符合农村需求的保险产品,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与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协调,不断扩大现有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奶牛、能繁母猪、玉米、棉花、小麦等现有保险的覆盖面;对地方财政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财政补贴种类。河北省地理环境优越,适宜种植多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形成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针对特色经济作物,加大保险险种的开发,如辣椒种植、塑料大棚蔬菜保险等,以此推动商业农业保险的发展[5]。同时,探索销售渠道创新,加强与农经站、防疫站等农村基层组织和合作社的联系,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让农民真正了解产品,提高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提高风险保障范围,探索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从河北省近年的灾情来看,干旱是最主要的自然灾害,其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容忽视。要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必须探索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转移被保险的巨灾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收益与规定的巨灾损失挂钩的债券,将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自1996年发行第一只巨灾债券以来,截至2011,巨灾债券累计发行额已超过376亿美元。从巨灾债券覆盖的风险来看,美国以飓风为主,地震次之,欧洲以风暴为主[5]。与我国相比,一方面,由于历年来缺乏足够、详细的灾情数据,巨灾再保险产品匮乏,农业保险承保人再保险难度大、成本高;另一方面,我国尚未正式启动保险风险证券化,向资本市场转移巨灾风险的途径有限。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开发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巨灾债券产品,利用再保险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6]。

提高理赔效率,加强保险理赔技术创新。河北经济发达地区缺乏,农民整体素质低,对保险的了解和信任有限。因此,发展农业保险,首先要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保险服务关口前移至涉农一线,并特别重视理赔。与农村基层组织合作,聘请有经验的农业工人担任查勘定损工作,深入受灾现场,保证定损的准确性,提高农民对理赔结果的信心。其次,引入先进的保险理赔技术,降低理赔成本,控制道德风险。近年来,一些国家推出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是理赔技术的创新。作物产量通常与天气条件密切相关,例如,降雨量的多或少都会导致作物产量的变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对天气变量造成的产量下降进行赔付。以小麦干旱指数为例,通过降雨量评价干旱程度[6]。假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降雨量小于80mm和40~8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30元/mm;降雨量小于40mm时,保额3000元。假设保险期间降雨量为70mm,每个保险单位的赔偿金额为(80-70)?30,即300元;保险期间降雨量为30mm时,为3000元。因为补偿不取决于实际损失,所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容易控制。核保和理赔所需信息简单易得,降低了运营成本。此外,指数保险合同具有标准化、透明化的特点,易于在二级市场流通[6]。

3 .进行业务创新,加快发展步伐

价格和收入保险的创新。农产品价格波动增加了农民收入的不确定性和生产决策的难度。缺乏价格风险管理已成为部分农民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传统上,农产品价格被认为是一种不可保风险,因为价格波动无法用统计数据进行科学衡量,难以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美国在1996推出了政府补贴支持的联邦农作物保险产品。即投保农户在种植前选择一个收益保险项目和赔付比例。如果收获后的实际收益小于预期收益与赔付率的乘积,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差额。在美国,2006年,在所有政府支持的保险项目中,收入保险覆盖的作物面积比例从10之前的7%增加到57%。2010法国安盟保险开发了一款支持自然灾害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的市场化收益保险产品[1]。根据历史产量、期货市场价格和各地区历史价格确定农作物保险价格,并结合投保土地面积承担保险责任。无论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收入减少,还是价格波动,都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订单农业保险的创新。订单农业是指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在交货前签订订单合同,农户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交货前完成产品销售,指导农户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稳定农民收入。但在实践中,由于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农业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目前我国合同农业履约率较低。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引入保险机制,利用保险公司在承保农作物保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财产保险方面的优势,可以保证双方的履约。2012年3月8日,国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基于合同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龙头企业补贴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6]。

摘要

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制定激励机制,引导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其中,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根据河北省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特点进行创新,重点开发符合河北省需求的农业保险险种,确保河北农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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