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如何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1.
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作为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承担过基础研究项目或者有其他基础研究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在同一研究领域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有些类型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有特殊要求。
2.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登记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征得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一般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此类人员在申请项目时,应在申请书的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简历中详细介绍其以往的研究工作,并提供与依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作为附件与纸质申请书一并提交。
3.
在读研究生(截止基金委受理申请时未获得学位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人员经导师同意,可通过受聘单位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要单独提供一封导师签名的信,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完成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的保证,作为附件与论文申请一起提交。依托单位以外的单位聘用的在职研究生,不得申请各类项目。
在职研究生可申请一般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区域科学基金项目和部分联合基金项目(另有规定除外),但在职研究生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
未被依托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在没有依托单位的情况下,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依托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不得以境内外双重身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项目。作为负责人承担过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或作为合作者承担过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在前两类项目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反之,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前两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的,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也不得作为合作者参与申请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5.
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的科技人员,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区域科学基金项目,但不得申请其他类型的项目。此类人员在申请项目时,应提供依托单位保证在项目资助期间或出站后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书面承诺,并作为附件随论文申请书一并提交。
6.
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一年度申请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关于写申请的要求。
1.
在撰写申请前,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条例和指南》中的相关项目管理措施,以及受理申请的通知和通告。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指南》相抵触的,以《条例》和《指南》为准。
2.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按照写作提纲撰写,并注意申请书中不得有违反法律和涉密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
根据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或填写“资助类别”、“子类别说明”、“备注说明”。需要“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您可以为需要“填写”的内容键入相应的文本;部分项目的“备注”应严格按照本指南的相关要求填写。
4.根据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严格按照本指南要求填写)。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1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门和选择评审专家的依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某些类型的项目申请代码1或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代码。
(3)第一个申请代码为“L”,仅用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联合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云南联合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新疆联合基金、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通用技术基础研究联合基金等项目;“A06”、“A03”和“A08”分别只用于申请NSAF联合基金、天文联合基金和科学仪器联合基金。
(4)“申请代码”、“研究方向”、“关键词”标准化选择将于2015试行。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准确选择“申请代码1”及其对应的“研究方向”和“关键词”等内容。
(5)如果申请人对申请代码有任何疑问,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5.
申请人和主要参与人应当在纸质申请表上签字。主要参加人员中,有申请人所属依托单位以外人员(含研究生)的,其所属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在申请表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研究单位信息并在签章页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与公章一致。已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登记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加盖单位登记公章;未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主要参与人员中的境外人员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报,其境外工作单位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如果我未能签署纸质申请,我应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发送一份由我本人签署的纸质文件。,表明本人同意参与项目申报并履行相关职责,随纸质申请书作为附件提交。
1应用项目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2家。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申请简历中详细说明:
(1)当年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
(2)与承担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
7.
如果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的资助,请务必在申请表中说明获得资助的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并注意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在不同资助机构申请。
8.
申请表中的起始日期和年份应填写为2016 1月;终止日期为65438+20 * *年2月根据各项目资金期限要求。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相关项目时,应当按照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如实填写项目终止日期。
9.
从2015开始,所有类型的项目申请都是网上写的。特别要求: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使用唯一的身份文件申请项目。如曾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人获得项目资助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否则按不端行为处理,由依托单位负责审核。
10.
自2015起,各类项目申请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检测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设备和房屋,水、电、气、暖的消耗,与管理费用相关的补助费用,绩效支出等。列出的资金密集度是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总和。申请人只需填写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项目申请资金在申请表中自动生成。
三。支持单位的职责
1.
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受理申请通知》和《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
2.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交含有保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3.
依托单位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非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将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一并提交。
4.
依托单位应当向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从事研究的科技人员提供申请项目的书面承诺,并保证申请人在项目资助期间在站内工作或者离站后仍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科研工作。每份申请书的书面承诺应加盖支持单位的印章,与纸质申请书一并提交。
四、关于受理申请的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和《指南》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的项目数量不符合限定申请的要求。
五、连续两年申请一般项目后,暂停申请一般项目1年。
2013、2014年申请连续两年未获得一般项目资助的项目(含初审未通过的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在2015年申请一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