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交易和个人选择的议论文

政治掠夺性交易掠夺性政治交易性政治

一.导言

政治是一种在社会中“分配”私人物品和“供应”公共物品的权威行为。在从事这些“分配”和“供应”活动时,行为人追求的目标是他(或她)的个人利益。而且,政治行为者获利的直接对象不是自然(否则,该行为只能被视为经济行为之一),而是其类(。为了加深我们对政治的理解,我们还应该根据不同政治之间的深刻差异对政治进行分类。

最熟悉的分类是把政治分成两类(从政治制度的角度):民主政治和威权政治。直接的分类标准是决策(参与选择/决策)的主体和人数:一个人或极少数人决策的政治是威权政治;大多数公民参与重大决策的政治是民主政治。因为参与决策的人数比较直观,所以这个分类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很难直接反映出特定制度下政治的本质区别,难怪人们早就按照这个标准把政治分为两种。大多数古代思想家不赞成民主政治,在当代仍有许多人为某些种类的独裁辩护。普通公民更难以对此做出价值判断。仅仅说一个国家某个时代的政治是民主的是不够的:我们还得进一步区分它是否受到财产权和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即它是宪政民主(或自由民主)还是暴民民主。

我们有必要找到一个能够更深刻地反映不同政治之间本质差异的分类标准。一切政治行为都是行为者向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区别在于从他人身上获取利益的方式和对营利对象的态度:尊重营利对象,与他自愿交易,还是相反抢劫?根据政治行为者从他人那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方式,我们可以将政治分为两种类型: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从政治行为的角度)。前者指的是行动者掠夺他人利益的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后者指的是行动者通过与他人交易获利的政治,其中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交易关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将理想政治视为一种复杂的“交换”或“交易”。非理想政治被认为是一种“掠夺性政治”。

本文着重于政治行为的这种分类。第二节介绍了布坎南关于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的论述,第三节讨论了这两个概念的含义,第四节阐述了划分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的标准,第五节论证了区分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的标准,第六节讨论了这种划分的意义。

第二,布坎南对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的论述。

经济学家布坎南没有详细深入地讨论政治的分类,也没有分析两种政治的平均力。在许多作品中,他将政治视为一种交换过程,而不是掠夺性的政治。他说:“我们对威权政府不感兴趣,无论它是如何组织的;我们主要关心的是民主组织的政府……”。然而,他谈到了掠夺性政治和作为交换的政治。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观点,值得政治学者关注。

布坎南一直认为经济学应该研究交换科学。他继承了亚当·斯密的传统,重点研究了“交换”的起源、性质和制度。布坎南对交换进行了粗略的分类:简单交换和复杂交换。后者被称为合同协议过程,它超越了两个人和两种商品之间简单的易货交易。经济学家不必将调查局限于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买卖活动本身)。运用交换经济学的方法,经济学家可以根据交换范式观察政治和政治过程。只要集体行为以个体决策者为基本单位,只要这种集体行为基本上被想象成反映一个适当的人民协会的所有成员之间的复杂交换或协议,这种行为或行为或选择就很容易被纳入交换经济学的范畴。在“理想化的政治”而非有形系统实际运作的政治中,“政治是一个复杂的交换过程,与市场完全相似”。满足以下条件的政治是理想化的政治:

.....可以想象一个契约过程,其中有很多分散的人。每个人都有一套被这个群体中所有其他人认可的有价值的所有权(人和财产的所有权)。他们一致同意建立一个政治社会,社会机构将授权执行合同条款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职能。.....从那种完全接近理想市场的交易中,我们都相互受益。当然,这种政治契约是建立限制性法律和制度的必要前提,没有这些法律和制度,市场过程本身就无法运转。

至于“可见制度现实的政治”,情况是:

.....所有权不受尊重...在一些政治概念中,政治实体和国家似乎有权主张其公民名义上拥有的所有价值,特别是如果以某种方式允许所有公民在国家事务的最终决策中拥有平等的发言权,人们就认为这种公认的要求是“合理的”。

在霍布斯的无政府主义中,没有什么“我的和你的”;既没有道德也没有法律来惩罚我有力量从你那里获得的价值。.....在这个概念中,政治并不是一个复杂的交换过程,即使是在最理想化的理解中。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政治?布坎南的解释是,狭隘的短期利己主义和开明的利己主义(具体来说,就是在互动或交换中尊重其他参与者的权利)之间总是存在张力的。

如果把理想政治看成是复杂的“交换”或“交易”,那么非理想政治应该如何理解?布坎南认为这是一种“掠夺”,这样的政治是一种“掠夺性政治”。我们可以推断,理想政治可以被称为“作为交换的政治”。

三、“掠夺”和“交易”两个概念的含义

所谓“交易”,就是以商品和服务为载体,自愿转让未来收入流的权利。美国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康芒斯认为,“交易”概念对应的是以往经济学中的“生产”概念。“生产”活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交易”活动是人与人的关系。交易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转让,交易的本质是权利转让,交易的目的是获得交易双方的未来收入流,权利转让的现实方式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换。用英语/" class = kk & gt;在英语中,交换和交易都是“交易”的意思。一般来说,前者叫交换,后者叫交易。交换是指没有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的交换。交易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通过货币媒介进行的商品、服务或权利的转移。本文讨论的交易包括以上两个方面:交换和交易意义。只要交换行为是自愿的,那也是交易。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或以暴力胁迫另一方的交换行为不能称为交易。一个成功的交易不仅会提高交易完成后双方的效用,而且交易前双方都期望自己的效用在交易完成后得到提高。否则,交易无法进行。总的来说,交易之后,双方得大于失,社会财富总量增加。

抢劫和交易正好相反。掠夺行为的特征是在未经被掠夺人同意的情况下,从被掠夺人处获取有价值的东西;掠夺者得到的就是掠夺者失去的,社会财富总量并没有增加。在本文中,掠夺行为包括抢劫、盗窃和剥削。而掠夺的对象是别人——同类的掠夺者。因为自然无法与人类交流,所以人类把自己当成自然的主人,人类把自然当成自己的所有物。人类未经大自然的同意,从大自然中获取猎物(动物)、果实(植物)之类的东西,似乎就是“掠夺”:狩猎是对动物的“掠夺”,采集是对植物的“掠夺”。但是,我们认为,此时我们不是在“掠夺”的本义上使用它,而是在它的隐喻意义上使用它。本文的重点将是人类从同伴那里获取生存资源的方式。

四、用来将政治划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的标准。

政治人的行为动机是自私的还是利他的?我们事先做了一个假设:政治人的动机也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这和经济人没有区别。如果我们认同这个假设,那么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就不再是政治家的动机,而应该是:政治家采取什么方式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

“一切人类存在的第一前提,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前提。这个前提是,人必须会生活,才能‘创造历史’。但为了生活,你首先需要衣服、食物、住所和其他东西。”所有这些生物资源归根结底都来自大自然。任何人只能从两个渠道获得这些生活资源。一种是直接从自然界获取。一种是从其他人那里获得,这些人可能直接从大自然或其他人那里获得...这样下去,生物资源最终还是来自大自然;从他人处获取,其实是间接从自然中获取;尽管如此,对于任何特定的人来说,从他人那里获取仍然可以被视为获取生活资源的渠道之一。

从别人那里获取生活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方式只有两种:掠夺或者交易。诺斯谈到了掠夺。他说:“自从游牧生活让位于农业定居以来,人们找到了两种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方式。一个是生产它们,另一个是从别人那里窃取它们。在后一种情况下,胁迫是财富和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这里的“偷”也需要“强制”手段,类似于抢劫。诺斯错过了交易的方法。“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方法的完整分类应该是:一种是直接生产;一种是从别人那里得到。后者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交易;一是掠夺。

我们认为,当我们根据政治家获利的不同方式对政治进行分类时,我们可以将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

动词 (verb的缩写)区分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的标准

分类和分级的标准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后者只能是便于实证检验的标准,要便于直观判断;前者不一定要满足这个要求。比如亚里士多德把政治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整个城邦的公共利益,还是只维护统治者自己的利益?)作为标准,首先把政权分为两类:“一切照顾公众利益的政权都是合法的或正宗的政权;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利益的政权,是错误政权或正宗政权的变态(偏差)。”政权的目的不能通过直觉确定地判断,所以可以作为分类的标准,但不适合区分。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把正宗政体分为三类:君主政体、贵族政体、* *政治政体、变态政体分为三类: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拥有最高主权的人数的划分标准便于直观判断,因此它不仅是划分的标准,也是判断政府类别的标准。

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时的分类标准是政治主体获利的方式。人们内心可以感受到这个标准,但肉眼很难形象化。所以这个标准不应该作为评判标准。因为“掠夺”一词有贬义,我们可以推测,一旦我们同意将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掠夺者也可能将其掠夺行为描述为交易性行为。这样,上面的分类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标准来区分两种不同的政治。

我们可以从三个前提找到判据:1,政治家(不仅包括政治家和官僚,也包括政治领域的普通公民)是自利的;2.如果没有足够的制约因素,政客和官僚通过掠夺获得的利益会比交易多。3,利己主义的普通公民很难形成一种集体行为来反对政治家和官僚所做的掠夺。

从房地1和2:

推论1:只要有可能,政客和官僚就会通过掠夺性的手段获利。

推论二:如果一个政客被克制得足够强烈,他很难通过掠夺获利,更多的可能是通过交易获利。

可以从前提3得到:

推论三:普通公民不可能直接约束某个(或一群)政客和官僚,只能约束另一个(或一群)政客和官僚。他们之间的竞争可能是和平的,也可能是非和平的。如果是非和平方式,那么它的“裁判”只能从内部产生,只能是“枪杆子”(暴力)的比较优势。每次比赛结束后,胜者会采取以下行动:(1),以暴制暴,防范原有和未来的对手,巩固权力;(2)、掠夺普通公民。如果他们之间的比赛方式是和平的,那么裁判不可能是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也不可能是内部产生的;现实中,所有的普通公民都可能被双方接受,裁决的方式是投票:得票最多的一方获胜。自利的公民只会投票给能最大化公民效用的政客。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来,政治家和公民的关系就变成了交易关系。哈罗德·德姆塞茨说:

政治家的竞选行为可以在完全或不完全的政治民主框架下进行分析。在一个完全的政治民主中,他的当选只取决于他满足他的选区中大多数选民的愿望,但在一个不完全的政治民主中,这种依赖的程度并不明确。当选的可能性还是取决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人们对自己的利益并不熟悉,也不会主动去寻求。尽管如此,选举胜利仍然取决于候选人或其政党投入了多少人力和财力。这些资源被用来说服他们选区的选民,他和他的合法利益就是他们的利益。

我们可以说,在现实中,判断某种政治是否具有交易性的标准就是是否存在竞争性投票。

第六,本文分类的意义。

1.将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揭示了现实中政治的深刻差异,尤其是政治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人类政治进行分类。只要没有逻辑错误,就没有对错。但是,同时也要明白,不同的分类各有利弊。什么样的分类才是好的分类?捕捉到不同政治类型之间最深刻和最本质差异的分类是最好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政治行为的动机是相同的,我们很难指出其中的区别。但是,他们采取的方式却大相径庭:一个是掠夺,一个是交易。交易者平等待人,尊重他人财产权;掠夺者把被掠夺者当成工具,不尊重别人的财产权,抢夺别人的财产。

不同的政治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很不一样的。在理解一个经济体的表现时,政治和经济之间存在着无可争辩的内在联系。在交易政治中,两党的博弈是一个和为正的博弈,即正和博弈;也就是说,由于交易后双方的效用都增加了,社会的总财富增加了,社会的经济也增加了。在掠夺性政治中,掠食者和被掠食者之间的博弈总和相对较小,甚至为零或负数;换句话说,掠夺政治只是将财富从被掠夺者转移到掠夺者手中,社会总财富增加很少或没有增加,有时还可能因为被掠夺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而下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 c . North)1993发现,如果“统治者”通过提供基本规则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社会产出就能达到最大,即社会经济会繁荣;如果统治者利用暴力的比较优势来定义和实施一套能使其租金最大化的产权,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就会停滞。前一种情况下的政治是一种交易政治。统治者提供的基本服务是界定和落实产权,收获的将是税收。后一种情况下的政治是一种掠夺性政治。

2.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这反映了两类政治的文明程度:交易性政治比掠夺性政治更文明。这种分类的价值是非常鲜明和明确的。它暗示着人们必须尽快将掠夺性政治转变为交易性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