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种税收筹划论文
“这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换句话说,如果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有所了解,对他们探索自己企业的税收筹划之路一定会有所帮助。
外企需要筹划哪些税?
在欧美国家,谈到税收筹划,主要是指所得税的筹划。国外税收筹划一般不涉及商品税。除了增值税、消费税等对商品征收的税要加到消费者的价格里,所以不太需要规划,商品税收的规划空间不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对货物和服务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的征收往往只通过零税率或低税率对货物(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优惠,而不对具体企业实行优惠,使从事同样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面临同样的增值税待遇。此外,有些国家(如美国)在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生产和批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必缴纳销售税,因此没有税收筹划;从事商业的零售企业,其销售额必须按照本州的统一税率纳税,基本没有筹划的余地。中国的情况与外国的情况大不相同。第一,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主要税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中存在大量的企业福利(即对福利企业等特定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这样生产或销售同一产品的企业税负可能会有所不同,这种税收优惠制度必然会驱使税负重的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否则就无法与享受增值税福利的企业公平竞争。第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商品税制,所以存在混销兼营的问题。此外,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为企业筹划商品税收提供了空间。正是因为以上原因,中国企业也非常重视商品税收的筹划。
所得税需要税收筹划主要是因为不容易转嫁,纳税人一般最后都要自己交税。这样,所得税就成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成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越多,税后实际收入越少。如果企业能够进行所得税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的税后边际收益率。另外,由于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筹划减少的应纳税额不会相应增加其应纳税所得额。换句话说,所得税筹划的好处是免税的。当然,在国外,所得税筹划更为普遍,不仅因为其具有筹划的必要性,还因为所得税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这主要来自于各国税法的税收漏洞和众多的税收优惠措施。
外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1.避税的实现
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并不意味着企业要避免取得实际的经济收入,而是要尽量取得税法没有认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济收入。比如各国税法规定,收入一般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只有通过交易实现的收入才需要纳税。资产不交换、不变现就不征税,这是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漏洞。为了利用这一理论漏洞进行税收筹划,外国企业往往不得不购买具有增值潜力的实物资产。其具体做法通常是用银行贷款购买土地等不动产,不动产增值后并不急于出售,因为只要不出售这部分增加的不动产,企业就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企业还可以享受银行贷款利息税前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
借款也可以达到避免应税收入的目的。例如,某企业拥有654.38+00万元的不动产。现在企业急需200万元。当然,企业可以出售一部分财产来获得收入,但随后企业必须就转让这部分财产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企业可以以房产为抵押贷款200万元。借钱当然要付利息,但只要利息额小于出售房产应缴纳的税,借钱就是可取的。
2.延期实现应税收入
纳税人可以延期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继续享受这笔资金,并从中获利;第二,用利率贴现后,未来应纳税额的现值会减少。举个例子,假设纳税人把延期纳税省下来的钱进行投资,投资回报率为10%,所得税率为30%,那么纳税人投资的税后回报率为7%。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将应纳税款1000元延迟到十年后缴纳,则应纳税款1000元的现值仅为508元。如果纳税人当年投资这508元,下一年的本金和税后利息之和就是544元。如果纳税人每年投资本息,十年后508元将增加到1000元。如果延迟缴税时间较长,市场利率较高,延迟缴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会更大。
在许多国家,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可用于延迟应税收入的实现。实行这两种折旧方法,不会减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金额较大,应纳税所得额较小,主要是将纳税时间推迟到后期,这样各年缴纳的税款之和的现值就会减少。外国企业往往通过选择有利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来延迟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当价格上涨时,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来计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因为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后期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会高于先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企业会优先计算价格较高的原材料成本,这无疑会将部分利润推迟到后期,从而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英美的“递延纳税”规定也给许多企业提供了延期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机会。英美国家根据居民的管辖范围,一般对本国公司的海外利润征税,但为了鼓励跨国公司在海外经营发展,规定跨国公司来自国外的收入在汇回本国之前不征税,只有这部分海外收入汇回本国时才征税。由于这一规定,英美跨国公司出于税收筹划的原因,往往不得不将海外利润保留在国外,使得利润不符合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
3.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在资金和管理上的特殊关系,它们之间的交易不一定采用市场价格,因此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特别是当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时,利用转让定价向适用税率低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方法。
向关联企业进行零息贷款,也是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的重要方式。假设市场拆借利率都是10%,如果企业A将15,000元借给企业B,企业A可以获得15,000元的利息,企业B将这15,000元进行投资也可以获得15,000元的投资收益;此时,A和B之间不存在收益转移,但如果A企业向B企业零息贷款654.38+0.5万元,A企业并没有从B企业获得任何收益,但B企业可以用这笔贷款获得654.38+0.5万元的投资收益。可以看出,这笔无息贷款将A企业的一笔收入转移给了B企业..如果企业A和企业B是关联企业,企业B适用较低的税率,A可以用这种方法将利润转移给企业B,从而降低企业集团的总税负。
4.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对外融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融资;二是债务融资。即使这两种融资方式都能使企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但在税务处理上并不相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慎重考虑融资方式。因为企业无论是发行股票筹资,还是借款筹资,都要给投资者一定的回报。但根据各国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可以计入企业成本。因此,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债务融资比股权融资更有利。
外国企业跨国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跨国税收筹划又称国际避税,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利用其涉外税法或国际税法的漏洞而进行的避税活动。这种税收筹划要求纳税人从事一些跨越本国边界的活动,或者纳税人自己进行跨越本国边界的流动,或者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财产转移出本国,使其在国际上流动。跨国税收筹划所要规避的纳税义务不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还包括收入来源国;纳税人跨国税收筹划的目的往往不是降低其在某个国家的税负,而是降低其全球总税负。国外跨国公司跨国税收筹划常用的方法包括:
1.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给低税收国家的关联企业。
利用转移定价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收国家(或避税天堂)的关联企业中实现,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在低税收国家(避税天堂)的关联企业账户上人为显示的利润,有时被称为“虚假利润”。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将集团内部的利润从高税收国家的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收国家的关联企业。从低税收国家关联企业的税负来看,比以前有所提高,但同时高税收国家关联企业的利润和税负有所下降,高税收国家企业税负的降低必然大于低税收国家企业税负的增加,最终导致跨国公司整体税负的下降。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本不应获得的税收利益。跨国公司往往可以通过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的协定)一般都有向对方国家居民提供所得税特别是代扣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例如,各国对本国居民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红利一般征收25% ~ 35%的预扣所得税,但根据国际税收协定,股息的预扣税率可降至15%以下,有的甚至为零。甲、乙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本应使甲、乙双方居民受益,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从中受益。但是,第三国居民往往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试图从甲乙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获益。其主要手段是在A国和B国之一设立子公司,并使之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控制。这样,子公司可以享受甲乙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然后子公司可以通过与第三国居民的关系将利益转嫁给第三国居民,使第三国居民间接受益于甲乙双方的税收协定..根据第三国居民滥用A与B之间税收协定的不同目的,他们在A或B设立的子公司可以是控股公司、财务公司、专利许可公司等。
3.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财产
信托又称信托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法律行为。虽然目前世界上信任非常普遍,但是各国对信任的理解和规定都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进行管理。此时,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基于信托可以切断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所有权关系链条的基本认识,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收入征税。而且英美法系国家多实行全权信托,信托受益人(甚至是委托人本人)并不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没有获得信托机构分配的利益,受益人就不用对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
不难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对信托的税务处理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国际避税机会。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率很高,那么该国居民就可以将财产转移到国外,以全权信托的形式将财产委托给位于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全部在避税地积累。通过建立这种外国信托,财产所有者和信托受益人可以完全摆脱就这种财产的收入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其财产由避税地信托(受托人)管理,当地政府对该信托财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或少征所得税。
4.建立内部保险公司
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从事同一业务的公司集团或公司联合体投资设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
其设立主要是出于商业原因,但跨国公司也可以利用内部保险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
具体方式是在免税或低税国家(避税地)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将大量利润转移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部分利润长期留在避税地内部保险公司的账户上。内部保险公司不用在当地为这个利润交高额税;而且这个利润不会汇回母公司所在国,也不会被征税。
5.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一国企业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也可以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亏损不能记入母公司的账户;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单位,公司统一计算盈亏,所以分公司的经营亏损可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由于欧美国家的税法一般允许总公司与海外分支机构一起纳税,跨国公司在国外投资设厂时,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在生产初期损失很大。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先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使其开业亏损可以在收税时抵消总公司的利润,从而降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而海外机构进入正常盈利阶段,重组为子公司更有利,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别纳税,子公司在所在国可能适用较低的税率;如果总机构的居住目的采用累进税率,单独纳税也可以避免总机构利润总额增加和边际税率提高带来的实际税负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