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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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一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尽快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文件有关规定如下: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可以转移,使流动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准入和逐步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相对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业、煤炭等采矿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特定高危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方式,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确定。完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为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以自愿参加其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费率低、覆盖面广、可转移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可与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