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论文2000字

保险法是一种约束和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规范法,它的存在可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诚实。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事实上,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诚信全面、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欺骗或者向对方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信息,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强调诚信原则,是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一个带有不确定性的幸运合同。第二,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第三,保险的行业特点是资金流动性强。

保险合同是最诚实的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比如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因胃癌住院(亲属怕他情绪波动,没有告诉他真实病情),手术后出院,正常上班。8月24日,王经同事推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在填写保险单时,王没有申报自己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如实说明最近是否住院、做过手术。2001年7月,王病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王的妻子作为指定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并提交相关证明时发现,王的死亡史中写明自己患有癌症,做过手术,因此拒赔保险金。王某的妻子辩称,丈夫不知道自己患的是什么病,没有违反告知义务,因此双方发生争执。

被保险人患了重疾,投保前接受了住院和手术治疗,但由于家属和医生的好意,被保险人并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导致投保时未能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的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观点的准确陈述。它并不要求申请人的信息完全准确,只要他在申请人的认知范围内尽可能履行这一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的是什么病。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的是什么病的情况下,如果他对自己的病情做了感性的陈述,虽然这个陈述可能与事实不符(比如他得了胃癌,家属好心告诉他有胃病,他申请了胃病),但他在履行义务上绝对是无懈可击的, 但他隐瞒或者谎报有关医疗或者治疗的事实,就犯了没有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罪,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良后果。

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管理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要建立保险双方的互信机制,促进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来看,很多现实情况让人感到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投保人信息不实或骗保,保险人在业务和理赔方面的不诚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部分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发展壮大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在普通人眼里,现在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很差,甚至有人把保险营销等同于传销。如果保险业的诚信得不到提高,整个行业的生存基础将被摧毁,保险本身也将不复存在。

诚实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都尽力对自己对别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因此,建立保险当事人之间的互信机制,促进他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加大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力度,尽快消除保险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之间对称传播,揭开保险的神秘面纱,让他真正走进寻常百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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