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仲裁法的适用有哪些例外?

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制度,是指针对某些行业、领域或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成文法律允许某些垄断组织、国家或垄断行为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适用例外制度是对垄断积极作用的认可和保护,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佳选择。

经过多年的立法准备,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近五年。这部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违法行为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反垄断立法规制的主要原则。但是,通过比较和现实,我们知道,我国关于反垄断法适用例外制度的规定还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社会变化。仅在个别法律法规中规定还不够成熟和具有可操作性,对知识产权、农业等特殊行业的模糊适用例外需要今后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例外制度进行系统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适用例外制度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并从社会整体利益价值和公平效率价值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反垄断法适用例外制度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主要从适用对象、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三个方面比较分析了美国、德国和日本对适用例外的规定,以期对完善我国的适用例外制度有所裨益。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例外制度的现状和不足。最后,针对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新情况,立足国情,借鉴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的建议:从立法模式上改善我国目前相关内容零散的状态,制定除上述内容外均可适用的通用标准;扩大和细化适用范围的规定;在过程控制上,应采取先申请后审核,再审批的模式,并完善异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