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住房问题的论文

论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角色和作用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房地产存在的问题,并说明了突出的问题。然后,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不足,提出了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应该发挥的作用。文章的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房地产调控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关键词:政府;房地产调控;角色;功能

摘要:本文对我国当前房地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阐述了突出的问题;随后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缺陷提出了政府的作用;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房地产调控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关键词:政府;房地产调控;角色;功能

介绍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在房地产市场中发挥作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处于不同市场经济阶段的国家都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探讨政府行为和职能的转变。政府不仅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而且要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将房地产行业规范到有利于民生的方向健康发展。

1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突出问题

1.1房地产供给结构性矛盾突出。

住房与非住房、高档住房与廉租房结构不合理、比例不协调。一方面,盲目去大户型、高档项目,超出了用户的承受能力,导致销售不畅,空置率高;另一方面,低价商品房供不应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不够,建设标准和购买对象把关不严。

1.2开发融资结构不合理

在国外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融资不仅包括债务融资,还包括股权融资,以及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一级市场之外的证券化二级市场。而国内房地产商主要是向银行贷款,信贷比例过高[1]。一方面对银行资金需求大,导致利率较高,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另一方面,房地产项目占用资金量大,开发周期长,坏账风险高。

1.3供应市场垄断

由于房地产的地域性,房地产本身具有局部垄断性,政府和少数房地产开发商构成了市场的垄断。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切高利润的本质来源是垄断,利润的分配来源于他们垄断力量的大小。

1.4中介市场缺乏市场信息传递机制

由于房地产建设的长期性和房地产商品的耐久性,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中介市场不仅仅是买卖房地产、物业管理等。,但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传递房地产市场的信息。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很难发挥其作为房地产市场最重要的信息传递工具的作用。

1.5居民的房地产消费倾向

中国很多城市房租房价比很低,换句话说,房产的节约——投资倾向大于消费倾向。具有较高的储蓄和投资倾向,对当前的房地产有很大的需求,这不仅直接推动了高房价,而且抑制了其他消费,导致社会投资结构失衡。

2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房地产立法行政色彩浓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充斥,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公民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要扭转这种局面,首先要明确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扮演什么角色,即应该承担的职能。根据现代管理理论,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监督功能

政府是监管者,承担执行机构的角色,而不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这就要求政府不直接经营土地,退出市场,减少审批,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全过程监管。

2.2调节功能

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主要是间接调控。政府不是调控具体的房地产市场行为,而是通过市场机制调控和引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包括商品房投机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过热),为其进入市场创造更加公平的条件,制定必要的市场竞争规则并监督规则的实施,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2.3平衡供应功能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政府根据房地产资源的稀缺性,特别是土地资源的禀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与其他居民消费水平相协调的房地产供给水平,并通过政策引导予以保障,实现房地产市场均衡供给的目标[2]。它包括供需平衡两个层面。一是房地产市场供给与其他商品供给相对均衡,居民住宅消费与其他商品消费水平相协调;二是房地产内部结构供给相对均衡,各档次商品房供给与需求基本相当,特别是低档商品房供给与居民住房需求基本相当。

2.4社会保障功能

政府在住房方面的职能是管理不同层次的社会利益群体,通过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实现全体公民的住房权利。政府应确保满足社会中下层和弱势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部分居民提供一定的房地产消费福利,充分实现房地产产品的公共价值,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实现住房资源的优化利用,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理想。

3政府应在房地产调控中发挥作用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个:确保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和帮助穷人。在《经济学》(第16版)中,马尔森认为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有四种:提高经济效率;改善收入分配;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经济;执行国际经济政策。基于以上观点,针对中国目前的房地产经济,政府调控有两个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通过宏观调控稳定房地产经济,弥补市场失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率;二是改善收入分配,保障低收入者住房,缓解中等收入者住房困难。具体措施可以是:

3.1政府从“获利者”变成了“裁判者”

房价飙升的一个重要症结是行政权力行使中的“利益倒错”——地方政府通过收回巨额土地保证金和提款,成为房地产交易中的获利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由于房地产是当地的支柱产业,高利润、高税收、高物价、高产值、高GDP的五高对政府部门的吸引力很大。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地方政府逐利(政绩)的冲动、土地出让程序的不透明,使得主管官员面临巨大的“公关”压力,容易出现集体或个人权力寻租。

目前,就政府土地供应模式而言,无论是协议出让土地还是公开拍卖土地,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前者由于主管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操作过程中容易因暗箱操作而导致腐败,后者则使政府成为拍卖过程中的最大赢家。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首先要退出“利益相关者”的位置,成为“裁判”。这就需要促进“程序正义”:通过土地获取程序的公开、公平、透明,限制官员寻租的空间;通过土地出让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化,降低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处置出让金的自由度,减少官员和地方政府“抢”土地出让金的冲动。土地供应中的商业用地应由政府拍卖,以确保市场的有偿选择;用于大众住房的土地必须通过政府政策进行转让,并减少税费和加强控制,以确保公民在住房消费中以最低成本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在这个过程中,针对行政权的行使,需要加强立法、司法、政党、舆论、公民和公民集体的监督,减少土地成为少数人牟利工具的可能性。

3.2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重点建设廉租房。

目前廉租房建设存在房源不足、建设资金来源不稳定、租赁分配不公平等问题。有专家建议[3]:一是落实廉租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将市级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房建设;二是制定政策,选择一批国有房地产公司专门从事廉租房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解决建设和管理的问题。特许廉租房公司不再从事商品房开发,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三,解决廉租房建设用地问题,可以采取定向拍卖的方式,同时避免在郊区建设廉租房形成新的“贫民窟”;四是建立严格规范的廉租住房租赁审核制度,确定合理的分层次租金。因此,解决当前的住房矛盾,政府的政策目标应该是尽快实现“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有房有产权”。政策的重点已经从经济适用房转向廉租房建设。

3.3规范和稳定市场秩序,尽可能保证充分竞争。

“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需要四个条件:充分的信息;相同性质的货物;买卖双方自由进出;交易有多方参与。与完全自由竞争市场相比,房地产市场具有信息不充分、投资巨大、回收期长、风险高、投资者难以进入市场、房地产商品交易双方难以完全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等特点,所以说房地产市场是不充分的。虽然“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想象状态,但我们可以用它作为政策调整的坐标,来缩短房地产行业与it的距离。

为了规范和稳定市场秩序,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3.3.1促进信息流通

由于购房者信息的缺失和信息的不对称,开发商通过“内部认购”等手段欺骗消费者,造成房子“供不应求”的假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交易。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宏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预测,定期发布市场分析报告,合理引导市场,当好政府宏观决策的参谋。增加市场参与者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明确表示,中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机制过于单一,无法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并认为这是“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追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房地产市场中加入一些新的市场元素,降低市场门槛,让更多的市场参与者拥有建房资格,尽可能使房地产市场多元化,可以让竞争更加充分。

3.3.3促进商品质量的透明化。

除了上面提到的宏观信息,房地产交易中微观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也很严重。开发商频频炒作“智能住宅”、“绿色住宅”、“景观住宅”、“新概念住宅”、“生态住宅”,夸大科技、环保等因素在其中的应用,炒作“申奥”、“入世”、“CBD”等季节性概念,同时掩盖其产品的诸多缺点,这在期房销售中表现得更为严重[4]。而个人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往往很难确定房屋的真实质量。因此,应完善住房评估的指标体系,由政府或第三方进行客观的评估和认证,使住房质量透明化。另外,房产质量纠纷双方,消费者都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成本巨大。政府在引导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规范其活动的同时,也要当好“执法者”,依法惩处违规者。

3.3.4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重点防范和制止各种规避结构调整政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哄抬房价、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

3.3.5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产业“泡沫”和金融风险。

要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不规范的按揭贷款操作导致的房地产价格膨胀,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增加购房者的违约风险。一旦经济不景气,大量买家违约,形成银行不良资产,最终导致金融风险。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增长,吸引了大量企业投资房地产。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体系,通过土地供应、税收、完善预售管理等手段进行及时干预和调控,防止房地产业出现“泡沫”。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处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中介中的违法行为。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的责任。

3.4加强权力制约,遏制腐败。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种从来都不容易的体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他们遇到一个边界。”目前房地产交易中存在行政权力过大、行政过程阳光化不足等问题。在完善行政权力的同时,应建立合理的制约机制。针对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应建立立法、司法、审计、舆论、官方纪检、公民和公民团体监督等多种渠道的制约机制,对政府及其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参考

[1]石珊珊。中国房地产市场中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J].北方经贸,2007(10):12-14。

[2]刘长发。论房地产市场中政府管理的越位与缺位[J].攀登,2007,26 (5): 5-8。

[3]张道行。明确政府在房价调控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J].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0(11):56-62。

[4]易宪容。房价博弈[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145-164。

[5]黄著。政府调控房价的国际经验及启示[n]。光明日报,2009-10-11 (7)。

[6]顾昌浩,何乃刚。土地储备制度的实证研究[J].中国房地产研究,2008 (5): 43-47。

[7]刘铁峰。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J].科技信息,2009 (10): 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