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中文摘要的英译
关键词:股权投资资本
论文摘要: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明确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也确立了传统资本原则,即资本决定原则,资本同一原则和资本保持原则。随着国家对公司资本制度特征的深入探索和立法变革,实践证明,信贷正在逐步淘汰资本,而资产的信贷化是一种延伸,为投资的形式奠定了现实基础。
股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综合性权利,在转让不同类型的股权时也会有一些差异,在股权资本被投资之前,需要仔细确定投资选择的适宜性。确定期权是否可作为投资的形式有待于对权益资本的适格性进行研究,笔者主要参考了日本法学家岛村治美在其《当前实物投资研究》一书中关于当前财产投资适格性的“四要素说”,即不确定性、现有财产的价值和独立评估转让的可能性这四个要素可能对权益资本的适格性加以论证。
两大法系国家在股权出资方面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出资方式比较宽松,可以采用债权、股权、劳动、信用等出资方式。但以德国、日本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规范投资的方式较为保守,不允许劳动、信贷等融资方式,他们对股权出资的方式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笔者介绍了其中几个国家对股份资本的法律规制概况。
在解释股权资本合法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股权资本在公司、经济环境中的潜在利益和弊端,在实际操作中衡量股权资本的利弊作用,或者对未来任何法律风险进行预判和防范。
股权出资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一般分为两类,股权出资前存在瑕疵,即因股权出资瑕疵引起的法律问题而产生的股权出资;二是在股权投资评估过程中,履行程序违反了法律,引发股权投资法律问题。
股权出资在理论论述中提出了许多方面的问题,其自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和操作的不规范性,会给股份公司、被投资公司、其债权人和其他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笔者从五个方面对股权出资提出了法律建议,即严格出资的条件限制、评估验证过程控制、股权出资的信息披露、股权出资的限制和股权出资的限制以及股权再投资的责任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