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论文方向是信用卡。

提供范文:

银行信用卡风险分析

摘要: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和信用卡业务量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发生频率也在增加,给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和持卡人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开证行中的风险主要是自身的问题,开证行是一切问题的源头。银行自身操作的漏洞为信用卡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风险不断发生。银行要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加强法律法规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发卡银行的权利,使其正常、高效、合法经营。特约商户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所以要高度重视每一个关口,堵住上下衔接过程中每一个可能出现的漏洞。另外,自身的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提高,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自己的权益。持卡人是三者中的弱势群体,不仅要注意“自我保护”,还要注意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要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总之,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各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们应该多学习外国的经验,从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我们不仅要做行业利益的保护者,更要以牺牲消费者为代价来促进银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信用卡风险分析

自中国银行珠江支行1985年6月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中行卡)以来,因其方便快捷而受到大众客户的青睐。中国银行卡业务发展突飞猛进。发卡银行、发卡数量、交易金额都有了很大的增长,信用卡使用环境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以上海为例。截至2002年底,全市银行卡发卡总量达到3565万张,比上年增长27.5%。银行卡交易笔数10750万笔,交易总金额1065亿元,部署ATM和pos 16938 pos 3282台。2002年,银行卡网上商户由年初的2184家增加到5780家,16234台POS联网。全年ATM和POS的交易总量为565,438+085.72。据保守估计,到2007年,上海银行卡产业建设总投资将超过6543.8+000亿人民币,年产值总额将达到200亿人民币以上,从业人员将达到3万人左右。

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最赚钱的部门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是许多大型国际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例如,花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入占其总利润的三分之一,美国运通的美国运通卡业务利润业务占其总利润的70%。

信用卡风险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的越来越频繁。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等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呈现覆盖面广、风险多样、危害大的特点,发卡机构的利润也在逐渐减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损失是由银行的利润弥补的。因此,信用卡风险的一些法律问题凸显。

我们知道信用卡风险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发卡银行自身造成的。比如,除了建行有两种确认信用卡消费关系的方式,广发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仍然采用签名确认,持卡人刷卡消费不需要输入密码。这些都是发卡银行自身操作的漏洞,也给信用卡违规者提供了很多机会,从而导致风险。

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也是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的需要。信用卡风险是另一大原因,是特约商户违规操作和疏忽,持卡人不按规定使用信用卡造成的。发卡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重视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向普通大众宣传使用信用卡的意识。这对减少风险的发生,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利益有很大的作用。

二是三方对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持有不同看法。

然而,近年来,对于信用卡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银行的态度和行为不一,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支持密码确认制的人认为这是为了满足持卡人的消费习惯和安全需求,很多发卡银行也已经付诸实践。支持签名确认制的人认为签名确认制符合信用卡的国际惯例,密码信用卡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便利。签名确认系统可以保证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很多银行仍然采用签名确认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6月5438+0996+10月26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受理信用卡时,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确系本单位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被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无“样品卡”、“专用卡”等字样;(4)信用卡无打孔、偷工减料、销毁或涂改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一致;(6)卡正面拼音姓名与卡背面签名和身份证上姓名一致。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银行信用卡存在很多漏洞。

目前支持密码确认系统的呼声越来越高,采用密码确认系统的银行特别强调这是用户的强烈需求。深发展发布的信息显示,在深发展发行的近65438+万张信用卡中,98.5%的持卡人选择了密码确认,只有654.38+0.7%的持卡人选择了签名确认。中国银联也表示支持该密码系统。信用卡消费采用密码确认系统似乎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也是最安全的手段。主张信用卡消费密码确认制度的人提出的核心理由是,目前的签名无法有效确认“持卡人”(向特约商户提示信用卡情况的人)的身份,无法很好地防止信用卡被盗刷,以保证持卡人(经发卡机构同意向其发放信用卡的人,包括没有其他特别约定时的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的用卡安全。

消费者用卡消费时,信用卡商户需要核实持卡人身份,确认持卡人身份,即持卡人是经发卡银行同意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持卡人。特约商户究竟是如何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从发行量更大、持卡人更多、使用范围更广的发卡机构的消费和使用物品中观察。

根据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长城卡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本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中国银行特约商户直接消费,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在使用龙卡时,需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彩照龙卡除外),并按银行规定在取现、消费、转账等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持卡人持牡丹卡购买、消费或提取现金时,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探亲卡),在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机转账时,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单向金穗信用卡:金穗信用卡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特约商户购买特约消费。

从上面列举的几家银行的信用卡规定和说明分析,不能根据信用卡姓名拼音和签名与身份证姓名的一致性、身份证照片与“持卡人”图像的一致性,或者信用卡照片与“持卡人”图像的一致性,得出特约商户的身份应当由“持卡人”出示的身份证件确认的结论。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一种方式,对持卡人的签名风格没有特别的要求,甚至持卡人可以用通常的字体随便写几个字,通过书写习惯识别书写者的身份。那么特约商户应该有鉴别签名的措施,这包括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有良好鉴别经验的人员,但实际上特约商户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且这样做是不实际的。除了考虑识别技术本身的发展水平之外,从经济角度来说是没有必要的,成本非常高。毕竟信用卡消费是交易,交易要求方便快捷。严格的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但在民事活动中并不重要,民事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上。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推定当事人对某些事实的信任。

所以在中国,签名并不是特约商户验证“持卡人”身份,确认“持卡人”和样本持卡人身份的手段。要求持卡人签名一致,真正意味着签名是持卡人交易意图的证明。

当我们使用现金进行消费时,交易及时结算,消费者从商家处获得商品或服务,并向其支付现金。双方之间不需要某种形式的合同,因为合同实际上是未来双方之间的买卖。商家只提供一定的收据给消费者报销、退货或作为商家承担产品责任的证据,或者根本不提供任何证据。

信用卡消费是信用消费的一种。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持卡人未向商户支付价款,给予其一定额度的信用,然后由发卡行向商户支付。这样的商家一定要保留向持卡人提供过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持卡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发卡行作为给持卡人授信的人,有自己支付的业务。“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是“持卡人”对交易认可的表示,而这张签购单就是双方交易意向一致的证明。同时,“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一致,证明该意思表示是具有发卡银行信用的合法持卡人所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建立信用关系。根据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发卡方即银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然后持卡人向发卡方还款。

可见,在整个信用消费交易关系中,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关系就无法成立,而有持卡人合格签名的签购单就是双方这种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明。此外,发卡行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申请信用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请附属卡,说明信用消费是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所以,实际上持卡人签名和信用卡签名的一致性是特约商户和发卡行的利益所在。他们对签名真实性的确认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采购订单是信用交易的有效凭证。这样,各种尽职调查义务和责任就被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转嫁给了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并没有承担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给那些经济条件良好的人,用于在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或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专用卡。它是一种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信用卡消费交易的流程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发卡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持卡人向发卡行还款,涉及三方,即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发卡行。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发卡行承诺对合法授信的特约商户进行支付,所以从民事角度讲,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进行信用交易时,必须先进行确认。其实这种注意义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不是为了别人的利益而增加额外的负担。从刑事角度来说,信用卡盗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特约商户负有确认“持卡人”身份、预防犯罪的义务。如果其未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故意未尽到注意义务,则在某种意义上是* * *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信用卡因特约商户未尽到注意义务而被盗刷,损失应由本人承担,发卡行不应赔付,持卡人没有义务向发卡行还款。然而,注意义务和损失都被银行和特使巧妙地、不公平地、隆重地转嫁给诚实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均在信用卡章程中注明:“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持卡人办理挂失之日起24小时内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挂失后24小时内发生的损失由银行负责)。

这样的“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看似是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风险和责任分配。以挂失后一定时间为界。信用卡被盗刷,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此后的风险和损失由银行承担。持卡人挂失前24小时信用卡被盗刷使用时,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银行向特约商户赔付,持卡人向银行还款。此外,央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奎富卡银行有义务且应当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并提供两种书面挂失方式,书面挂失正式挂失。并且在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这似乎是银行“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

而民法的归责原则却不是这样,以过错为基础,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持卡人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如果他们失去了对信用卡的控制,有时会出现问题。但如果这只是一般过错,积极履行了挂失义务,信用卡的“挂失-盗用-挂失”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可归责。毕竟信用卡被发卡行和持卡人推崇的一个特点就是“安全性”,即信用卡不像现金。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持卡人对信用卡失去了控制,就要求他承担损失。

在美国,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如下:消费者丢失信用卡后,只承担最高50美元的非授权消费责任;可以说美国法律为刷卡消费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这样,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可以有效促进发卡机构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发卡机构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机构权益的能力,促进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整个发卡机构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序进行。

三、具体分析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手段

1.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指发卡机构因发现从事某项业务活动可能带来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采取规避措施,放弃或拒绝某项业务。也就是说,发卡机构在分析这项业务中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这种风险所能获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认为收益小于损失,并加以规避。可以说这是最简单的风险管理方法。比如,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发卡机构很难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也很难确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所以为了规避未来风险而主动拒绝给申请人发放信用卡的行为属于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措施干净利落,发卡银行不需要担心未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即成本很小甚至为零。但是我们要看到,零成本是伴随着零收益的。因为放弃或者拒绝某项业务,也会放弃从事该项业务可能带来的收入。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应以“三性”为经营方针,((特别是盈利性,没有盈利性银行就没有生命力。而且目前信用卡业务的盈利能力比较高,国内各大银行都在竞相发展信用卡业务。如果经常采取规避风险的做法,对他的业务发展影响很大,很难和其他银行竞争。所以,虽然规避风险极其有效,但是非常不划算。在把风险挡在外面的同时,也把利益挡在外面。所以是避免被动防御性质的权宜之计。银行不能因噎废食,不管风险大小。

2.风险防范

预防策略是指发卡机构提前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在信用卡风险发生之前降低或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预防战略与规避战略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战略,银行主动通过采取措施来减少风险的数量和损失的规模。目前风险防范的手段一般有持卡人风险防范、特约商户风险防范、发卡机构内部风险防范和信用卡诈骗风险防范。

与其他信用卡风险战略手段相比,防范具有安全可靠、成本低、社会效果好等优点。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它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真正达到“防消结合”的目的。如果防范措施做得好,非法信用卡活动的几率会大大降低,可以从源头上杜绝风险的发生,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也要注意如何正确面对风险。因为风险不等于损失,有些风险不一定真的会发生。要权衡风险和可能收益的比例,确定收益大于风险带来的损失就大胆去做。

在实践中,银行可以采取很多防范措施,比如加强特约商户的培训,引导持卡人用卡知识,加强透支挂失管理等。这里只详细分析透支和挂失止付的管理。

(1)透支风险管理。“信用卡透支本质上是发卡行发放的贷款,但与其他贷款不同,一般是在支付结算和授权过程中形成和发现的。”信用卡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商誉透支属于正常透支,一般不会有太大风险。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造成的损失直接构成信用卡业务的成本。特别是我国电子化手段发展滞后,止付单传输速度慢,自动授权设备不完善,业务管理部门的漏洞和特约商户审查不严,正在造成越来越多的恶意透支,损失越来越大。但是你能因为恶意透支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害怕透支业务吗?我们来分析一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复利,准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0.5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进行调整。可见信用卡透支的利率是很高的。信用卡业务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持卡人年费、信息交换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费用和收入,其中利息收入占比最大(很多外资银行的透支利息收入占全部信用卡业务收入的80%)。

通过比较,我们很容易发现,透支业务的发展对发卡行是有利的,即使透支风险确实存在。所以不能轻易取消客户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合理透支和恶意透支。应该尽量增加合理透支的次数,减少甚至杜绝恶意透支的次数。实践中应树立正确的风险观(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大风险大收益),把风险管理作为利润最大化的途径,加强信用卡透支的管理,按照央行对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不搞约定透支,尽量减少信用卡交易资金的结算环节,提高结算速度,以便及时核算信用卡透支额,保证银行的正常收益。

(2)挂失止付的风险管理。信用卡止付是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因挂失、被盗、恶意透支、违反信用卡章程等原因,为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利益而实施的行为。止付可以提高发卡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有效降低信用卡风险。实践中,对于挂失时间的确定和止付后的风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确定挂失止付时间对于风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以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方式挂失,以书面挂失为正式方式。并且在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发卡机构对挂失止付的时间和责任都有自己的规定。对于挂失止付前的损失,各发卡行章程规定由持卡人承担损失。但是对于挂失后的风险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国内银行发布的信用卡规定(见王正中主编《信用卡业务管理通论》,人民出版社1996版),风险责任主要在挂失时、挂失后24小时、挂失次日24小时、挂失后36小时确定。(((那么,银行规定挂失后一段时间内风险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是否一定有利?诚然,开证行这样的规定可以减少由此带来的风险损失,降低经营成本。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并不符合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根据该法的实证经济分析,“必须将损失分配给能够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就是要先判断每一方对这个风险的预测和防范的成本,然后决定花费少的一方来承担这个风险和责任。从持卡人和发卡行双方来说,毫无疑问,发卡行是最容易预测和防范这种风险的。发卡行在发放此项服务时,应预见到信用卡容易丢失和被冒用的风险,只有发卡行才能有效防止信用卡被冒用。再者,即使确实发生了损失,发卡行也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转移风险,从而有效避免由此产生的损失,这是持卡人很难做到的。可见,发卡行在防止挂失方面的风险成本明显更低。

此外,在实践中,争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令人怀疑。此外,国内信用卡业务正在蓬勃发展。如果发卡行果断承担挂失带来的损失风险,可以有效吸引客户,发展特约商户,对树立良好的银行形象意义重大。深发展的做法无疑具有前瞻性。

3.分散的风险转移。分散转移法是信用卡风险管理中常用的方法。这种方式是指发卡行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方式或经营手段,将其面临的信用卡风险分散给其他经济主体的一种策略。风险转移的对象一般是担保人、持卡人和保险公司。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这种策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风险的分散转移必须建立在有人的假设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分散转移应该是合法的。

风险转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成本不同,收益也不同。只有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正确地使用它们。

(1)转给担保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卡机构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单位,在签订协议的基础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从而将风险转移给担保人。但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金额、范围往往存在争议,尤其是在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有的开证行规定担保人必须从确定担保之日起承担全部透支额,值得商榷。虽然担保人与发卡机构签订了合同,愿意承担持卡人的支付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愿意承担恶意透支的全部损失,尤其是信用卡被冒用挂失止付后的损失,因为这个数额很难确定。正因为如此,我国有学者建议保证人承担最大保证责任。有学者认为,应根据银行在技术上能否预防和制止恶意透支来分配责任。(((我们不讨论发卡机构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否会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至少这样的规定会损害担保人的积极性甚至发卡机构的社会形象,无疑会对担保业务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银行开证行要注意如何设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金额和范围,最经济,成本更少,收益更大。

(2)转账给持卡人。比如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用存单、有价证券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要求申请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另外,也有常见的方法,通过透支账户的管理,挂失止付的方式,将风险尽可能转移给持卡人。

(3)转让给保险机构。这是指发卡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当风险损失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越来越多的应用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少量的保费支出,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一些意外损失获得及时、满意的赔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机构来说是非常经济的。这里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损失划分、保险期限、保费和保险责任。

4.风险补偿。所谓信用卡风险补偿,是指发卡行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金融风险损失寻求部分或全部补偿,以减少或避免信用卡风险损失。常见的方法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即发卡和止付机构在信用卡业务过程中,主动将信用卡风险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从信用卡业务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准备金,并在专门账户中管理准备金,用于弥补风险损失或坏账,余额转为利润。

实践中,总有一部分损失是无法避免的,开证行要承担这部分责任。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应对这种风险损失。而且这种方法花费不多,特别是可以和上述预防、分散转移等措施配合使用。信用卡透支纳入贷款管理后,在其他风险管理手段无效时,可以核销。

第四,一些建议

通过以上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要特别重视风险防范,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要重视对业务人员和特约商户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发卡机构的内部管理。信用卡申请过程中,要求客户交存备用金,并提供担保。要加强透支挂失止付管理,制定合理的透支挂失止付操作规程,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尽量向保险机构投保。同时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建立风险准备金账户。如果实在没有把握,就果断采取风险规避策略。总之,有效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是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目的。

参考资料:

1,上海文汇报,2003年4月15,14版。

2.上海国际金融报,2003年3月26日第5版。

3.民事诉讼法

4.《商业银行信用卡操作》,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5.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在线摘录。

6.建行信用卡章程在线摘录。

7、工行信用卡章程在线摘录。

8、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网上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