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论文《当前地方政府信用研究》文献综述:英国文学与翻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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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分析
摘要: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其中,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而提升和发展的。本文从政府信用的理论、制度、能力、利益和行为等方面探讨了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以期对我国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有所借鉴。
关键词:理论体系政府信用危机根源
“信用”作为维持社会价值享受、稳定社会预期模式的复杂机制,是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的古老课题。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其中,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而提升和发展的。就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而言,政府信用也面临危机。有必要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从根源上解决政府信用危机问题。目前,我国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理论渊源
虽然政府信用理论尚未系统完整地提出,但其他理论流派已经为这一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政府信任的理论基础之一,而委托代理情形下的信息不对称恰恰是政府信用危机的理论根源。公众将行政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是委托人,政府是公众委托的代理人。政府根据公众的授权,采取行动完成委托的公共事务。为了有效地控制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人需要知道代理人本身和客观环境的完全信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能限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由于政府对信息的自然垄断,另一方面政府要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专业,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公众很难对政府进行监督和约束。在政府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可能完全颠倒,代理人因为掌握着公众的权力而成为管理者。这样,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忽视委托人的意愿,使公众的意愿和利益得不到回应,公众也就无法再信任政府。
制度根源
一是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虽然政府行为中存在各种形式的不诚信,但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即政府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不能令人满意地回应公众的期望和信任。在封建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下,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一些管理者超越了公众赋予的委托权力。部门和地方相互推诿责任或利益争夺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约束和监督体系不健全。现实生活中,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机制缺乏应有的力度,监督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行政监督中,监督主体过多,监督乏力,监督职能不明,缺乏独立性,导致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几乎流于形式。
第三,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行政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当政府的决策损害了公众的利益时,应当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使失信行为与失信的责任和后果相对应。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人员的权责主体一直难以明确界定。即使有明确的责任主体,由于缺乏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则,当面临行政责任的问题时,也不可能或者不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行政考核机制不完善。目前,政府官员晋升的考核机制不完善,过于注重政绩和经济效益,忽视了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考核标准。
能力根源
财政能力有限
政府的存在和运转需要庞大的财政支出。如果财政能力弱,就会限制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然而,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缺乏必要的财政支持,使得政府的政策执行缺乏物质保障,形同虚设。财力不足还会导致社会公共服务滞后,如教育、卫生、医疗、水电、交通等基本公共产品。
(二)行政运作能力低下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各级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也进行了多次调整和精简,但仍然存在机构臃肿、行政低效的局面。在财政能力相同的情况下,一个运作能力强、效率高的行政组织无疑会比一个效率低的行政组织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让公众满意和信任。
(三)思想动员能力薄弱
在制度经济学中,意识形态是非正式制度安排最重要的内容。价值观、社会道德、风俗习惯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选择行为。正确的理念导致正确的行为,错误的理念往往导致错误的行政行为。政府危机从表面上看是行政行为的失范,但从更深层次看,是由价值观和观念造成的。对于政府来说,通过意识形态来调整和改变公众的价值偏好,使其意识形态能够被公众所接受,政府就会拥有强大的威信和人民的信任。相反,如果政府的思想动员能力较弱,就很难使政府的意识为公众所接受。
(D)机构能力不足
提供制度规则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和责任。政府根据社会需要设计并组织实施新的制度安排,以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也根据制度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设定法律空间,以构建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制度也是对“经济人”行为选择的约束。制度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信任生成机制。因为有些政府不能维护制度的权威,不能有效执行,会直接动摇公众对政府权威的信任。
兴趣来源
第一,政府官员作为“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政府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官员,他们也有个人利益,当然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的社会经济利益。在可能的条件下,他们应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更加注重追求自身的利益,而这些行为目标并不总是与公众的利益相一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来自于对社会现实生活的亲身体验,来自于与政府行政官员打交道的感知和判断。当公众感受不到正义时,就会动摇和瓦解他们对政府的信任。
第二,政府机构也有自己的利益。事实上,政府机构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主体,也有自己的利益,而且这些利益确实存在。随着政府机构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自主权越来越大,其自利行为取向也越来越趋于强化,甚至受到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
第三是地方政府机构的利益。市场经济需要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但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地方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人为分割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当地方政府利用各种技巧和策略来争夺利益时,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就逐渐丧失。
行为根源
(一)政府过度干预市场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引导市场宏观走向,培育市场体系,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但是,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传统的行政思维模式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行政官员错位了角色,干预了不该介入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角色错位,不仅不会起到维护社会正义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反而只会成为信用体系的破坏者。
(二)政府行为不符合民意的实际需要
一些地方领导在决策上背离集体决策原则,不走群众路线,不从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政绩制定一些脱离实际的政策,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没有任何价值和效益,导致公众对政府政策缺乏配合,对政府更加不信任。
(三)短期政府行为和政策不稳定
建立良好的公信力需要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在政策出台后也必须持之以恒地执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评价机制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诱导和驱动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绩效的激励机制。这意味着政府的政策不再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得人们对未来缺乏信心和稳定的预期,从而降低了企业或个人讲信用的积极性,削弱了政府的信用。
(四)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度低
国家法律是保证国家正常秩序的关键,政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以健全的制度保障为基础的。西方发达国家用了大约150年的时间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使得信用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规范,而是市场经济下的法律要求。我国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相关行政法规抽象、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差,导致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
中国的政府信息是保密的,公开程度低。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向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公开,公众没有获取信息的手段和途径。政府信息不公开,公众对政府缺乏信任基础。即使政府试图追求理性,也很难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6)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完备,形成了相对系统的信用体系。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政府信用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文化传统和小农经济传统的影响以及社会信用保障的缺失,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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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开松。论我国地方政府信用危机[J].当代经济,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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