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几个问题
美国有两种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不同的管辖权。州法院比联邦法院拥有更广泛的管辖权。例如,州法院管辖几乎所有的离婚和儿童监护案件、遗嘱和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青少年案件,并审理大多数刑事、合同纠纷、交通违章和人身伤害案件。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美国政府或政府官员、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的案件,以及州与州之间或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即使案件本身不涉及联邦法律,如果诉讼当事人是不同州的公民,或者纠纷发生在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案件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联邦法律要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相互承认对方的判决,但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联邦法律优先于任何与之相冲突的州的法律。由于各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院制度存在差异,我们在分析州级法院时以马里兰州为例说明问题。
联邦法院的结构
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下,国会设立了两级法院: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
一审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初审法院。在国会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几乎所有类型的应由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法院在全国设立了94个联邦地区法院,每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至少有一个。每个联邦地区法院至少有一个联邦破产法院。美国有三个领地: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还有联邦地区法院审理联邦案件,包括破产案件。此外,两个特别初审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拥有国家管辖权,即国际贸易法院审理涉及国际贸易和海关问题的案件;联邦赔偿法院对大多数针对美国政府的损害索赔、联邦合同纠纷、联邦政府非法剥夺私人财产以及其他一些针对美国政府的索赔拥有管辖权。
上诉的法院
中国94个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分为12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都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审理巡回区地区法院裁决后的上诉,以及对联邦行政机构裁决的上诉。此外,联邦上诉法院还对一些特殊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如涉及专利法的案件以及由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赔偿法院判决的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是唯一由宪法专门设立的法院。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八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可以在国会确定的权限内自由决定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从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开始,通常涉及有关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的重要问题。每年提起的数千起上诉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150起左右,其中大部分涉及法律解释或联邦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意愿。
联邦法官系统
联邦法院的工作涉及许多影响普通人的最重要的问题,联邦法官在他们审理的案件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任免
美国的法官任免是两个互不干涉的制度,法官的任命更多的体现了行政和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制约;法官的免职更多体现了司法部门相对于行政和立法部门的独立性。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核通过,然后由总统正式任命。在美国历史上,总统任命法官的权力一直被行政部门视为控制司法部门的重要手段。在任命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时,所有美国总统几乎总是倾向于自己的政党、党员,或者至少是那些在意识形态上与他们接近的人。这种做法虽然会招致在野党的批评,但已被美国各派政治力量所接受,国会很少反对总统提名和任命法官。
如果说任命法官的权力主要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那么罢免法官的权力则掌握在立法部门手中。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于国会。对众议院法官的弹劾必须是因为他犯了或涉嫌犯了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比如1983年联邦法官克莱本因受贿逃税被国会弹劾。弹劾的理由是法官不愿意主动辞职,所以需要通过弹劾程序剥夺其职务。在美国200年的历史中,有13名联邦法官因受贿或其他严重的司法不当行为被弹劾、定罪和罢免。美国制度中弹劾权的关键在于,国会不会因为法官不同意案件审理中做出的具体决定而将其解职。国会不会因为不同意法官裁决案件的整体方式而解雇一名法官,也不会因为不喜欢一名法官或反对他的政治观点而弹劾他。法官只有犯了“叛国罪、贿赂罪、严重罪行或错误行为”才会被免职。
因为弹劾有这么严格的要求,而且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只要行为得当可以终身任职,所以国会不可能通过弹劾来限制法官的具体司法活动。众议院发起的弹劾案必须以多数票通过,而参议院若想给被弹劾者定罪,也必须由出席的三分之二议员通过。这些严格的程序保证了国会虽然有权罢免违反法律的法官,但不能干涉法官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所以总体来说,虽然总统在任命法官时试图影响法院的政治倾向,但法官上任后基本不会因为政治倾向而失去职位或薪水。美国司法界一个著名的例子是,艾森豪威尔在回顾自己的总统任期时,认为自己犯下的最大错误是上任后任命了两名始终与自己政见相左的最高法院法官。但即便如此,总统(或国会)对法官也无能为力。因为法官一旦成为法官,就可以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做出公正的判决。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由美国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都是终身制,只能通过弹劾程序罢免。虽然美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正规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是公认的成为职业法官的先决条件。被提名者通常是杰出的私人或政府律师、州法院法官、地方法官、破产法官或法学教授。联邦法院不参与法官的提名和确认。联邦法官候选人的专业资格由美国司法部审查,并与独立的非政府律师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协商,该协会在审查正规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非党派作用。在现代,由尼克松总统提名的两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被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一个非政府和无党派组织评为低于其专业资格的平均水平。两位被提名者都被参议院否决了。在挑选法官的过程中,获得这个独立组织的认可以保持最低的专业水准是非常重要的。在提名和批准过程中,法官的政治意见将在参议院确认听证会和新闻界接受公众的仔细审查。此外,在提名之前,被提名人将接受总统和联邦执法机构的私下询问和调查(美国联邦调查局)。
破产法官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上诉法院任命,任期14年。治安法官也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任命,任期八年。在上述法官任命期间,由当地律师和其他公民组成的绩效评估和遴选委员会协助法官遴选候选人。这些法官不享有法官根据《宪法》第3条享有的保护。美国总统和参议院在选择破产法官和司法官员时没有任何作用。当他们继续任职时,任命他们的法院必须发出通知,希望公众对现任者的表现进行评价,然后召集绩效评估和选拔委员会,征求他们的意见。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需要参议院批准,任期15年。
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每个法院都有一名首席法官,他不仅审理案件,还履行与法院管理有关的行政职责。首席法官通常是在法院任职时间最长的法官。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就职时必须在65岁以下,任期最长7年,70岁以后不能继续担任首席大法官。根据联邦宪法,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职的,因此他们不需要退休。但是,如果他们年满65岁,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自愿退休,领取全额工资。大多数符合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退休条件的法官被返聘为高级法官,继续全职或兼职审理案件,但没有额外报酬。退休的破产法官、司法法官和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也可以被重新聘用。如果没有这些资深法官和重新聘用的法官的工作,法院将需要更多的法官来处理案件。例如,高级法官一般处理15至20%的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案件。
所有联邦法官的工资和福利都由国会决定。法官的工资大致相当于国会议员的工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薪超过654.38美元+0.6万,联邦中级上诉法院法官年薪约为654.38美元+0.4万,联邦一审法院法官年薪约为654.38美元+0.3万。州法官的收入也很丰厚,但略低于联邦法官。同时,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在任职期间可以领取报酬,数额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虽然法官这个职业在美国并不是收入最高的职业,但是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年收入可以达到20万美元以上。但总体来说,法官还是属于收入较高的一个职业,也可以享受其他待遇制度的相应保障。这种丰厚稳定的收入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了物质上的必要条件。
法官职业道德
联邦法官必须遵守《美国法官行为准则》,这是美国法官会议颁布的一套道德原则和准则。法官会议是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邦司法部长主持,由26名法官组成,包括13名联邦上诉法院首席法官、12名各巡回区选举产生的法官和1名国际贸易法院首席法官。《法官行为准则》为司法公正和独立、法官的勤勉和公正、允许的司法之外的活动以及避免不当行为甚至表面上的不当行为提供了准则。法官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审理案件:对争议事实知情,对案件一方当事人有个人偏见,担任过案件律师,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案件标的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果法官审理的案件与他个人有关系或者有经济利益,或者由于其他任何原因,案件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以至于即使他个人仍然认为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法官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或者判决案件。如果诉讼涉及一家公司,而法官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该公司哪怕一点点股份,他将被取消审理该案的资格。
美国实行全职中立的法官制度。即法官不得兼职,包括行政官员、议员、教学以外的其他营利性职位,甚至不得拥有政党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在西方学者看来,法官只有不从事第二职业,保持政治中立,才能超脱、真正独立地行使职权,否则就可能受到商业利益、有偿职位或党派的影响,失去独立公正的立场。
法官应该公正和中立。法官必须保证律师出庭时合法履行职责,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使在陪审团审理案件时,法官也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法官必须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因为这种现象可能会对陪审团和案件的判决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根据法官的道德规则,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应当勤勉公正。法官在与诉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及其他法官打交道时,应该谦逊得体。法官应尽量果断处理法庭事务,防止大量未决案件积压,不让陪审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浪费时间。法官应该注意双方的论点,理性而诚实地裁决案件。
法官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对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务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充分把握法律的变化。这比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更重要,因为知识渊博的法官出庭可以弥补律师的不足。法官也要营造有序的工作氛围,在法庭上耐心、有尊严、谦虚地对待诉讼当事人、陪审员和证人,对双方律师、法庭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要一视同仁。法官应避免在任何公共场合谈论未决案件。
法官应促进相关道德标准的建立、维护和实施,以保护司法机构的统一和独立。在管理这一系统成员的行为时,司法部门保持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如果一名法官发现另一名法官的行为不道德,他有责任采取适当的纪律措施。法官在法庭上对律师也应该有同样的义务,因为对于律师是否有专业能力,是否违反职业道德,尤其是律师的无效和不规范行为,法官最有发言权。比如刑事辩护律师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而委托人并不知情。初审法院必须告知被告,保护其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不受侵犯。
法官在庭外从事活动时,应避免各种不当行为和形式。如果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他就不能审理案件,所以法官的个人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值得公众信任的,公平和诚实的。法官受公众监督,必须承受比其他公民更严格的约束。例如,法官可能无法成为一些机构的成员,因为一些机构的成员在种族、性别、宗教或出身方面存在歧视,这可能导致其他公众成员怀疑法官判决的公正性。法官不得允许家人、朋友干预司法活动,不得利用职务声誉谋取利益。法官也不应允许任何人认为某个人或某一方对他有特殊影响。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给公众类似的印象。
法官仅限于纯私人和非官方的活动。不允许他们参加与政府背景和公共事务有关的活动。然而,他们可以就法律或司法运作进行写作或发表演讲,并向联邦法院提出建议。法官可以成为一名旨在促进法制的官员,并参加慈善或民间活动,但他不得因任何不能导致他公正裁决的问题而从事此类机构的资金捐赠活动。法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公正,不得与潜在的诉讼当事人进行交易。
为避免经济利益冲突,联邦法律规定,所有法官和其他政府高层每年都要申报自己的资产、负债、接受的礼物以及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报销的费用。联邦法官和一些司法官员的财务申报记录由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保存,可应公众要求随时提供。
法官不得参与政治活动、法律执业和商业活动(投资除外)。教学等工作以外的活动收入不能超过法官工资的15%左右。
法官监督机制
法官在美国制度中是独立的,同时,他们对道德法律的违反也要受到纪律和公众的监督。首先,法官(和其他公民一样)的道德义务是事先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的。因此,法官已经充分了解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其次,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审查委员会或专家组投诉违反司法道德的行为。这些委员会和专家组由法官和公众组成。第三,司法覆核委员会的意见将会公开。
虽然制约法官权力的外部机制很多,但美国社会法律和法官的最高境界最终归结于内部制约,即法官的自律。这些人要么放弃了个人法律执业赚大钱的机会,要么离开了政府的高位和一切可以由政客把持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他们这样做是出于职业意识和荣誉感,这是对美国法官滥用权力或腐败的成功制约。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尊重和钦佩法官,即使他们不同意法官的判决。
此外,任何人如果认为法官的行为有损法院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或者认为法官因身体或精神缺陷而不能履行其全部职责,都可以向法官所在巡回区的上诉法院投诉。如果投诉中所列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对不当行为或缺陷的定义,或者投诉与法官的判决有关,或者投诉微不足道,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有权退回投诉。事实上,大多数投诉都被退回了。
如果首席法官不退回投诉,他必须任命一个由法官组成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审查投诉中提到的事件,编写一份书面报告,并提交给巡回区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在审议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后,有权进一步调查投诉内容或采取适当措施,包括:要求涉及投诉的法官自愿退休;证明法官因身体或精神缺陷无法继续工作,从而产生空缺职位;决定暂时不将案件分配给法官;公开宣布或私下宣布对法官的训诫;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
如果司法委员会认为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可能犯了刑事罪,或者对法官的控诉不能自行处理,必须将此事提交合众国司法会议处理。司法会议可投票将此事提交国会进行可能的弹劾和罢免程序。在实践中,弹劾和罢免很少发生,通常是在法官被判犯有严重罪行时。弹劾条款首先在众议院审议。如果众议院投票弹劾法官,这个问题将被提交给参议院。参议院是唯一有权弹劾法官的权力机构。在弹劾案中,被弹劾者无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弹劾决定必须由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弹劾案中的惩罚措施包括撤销职务和不得再次担任职务。被定罪的当事人也将依法受到起诉、审判和惩罚。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更有效的质量监督来自于美国的审判风格和大众媒体对司法的广泛报道。作为一个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的判决风格基本沿袭了英国的传统:法官以书面判决的形式对任何案件进行判决。判决的风格通常如下:一是客观描述和概括案件涉及的重要事实;二、审查原告和被告(或其律师)的主要论点和论据;第三,根据有关法律、适用的判例、立法部门的立法意图、公共利益的考虑等。,对具体案件和法律条文进行推理、分析和论证,并作出判断。很多情况下,判决书是一份完整严谨的文书,完整记录了法官对一个案件的思考和推理,任何人都可以据此分析和评价自己的判决,并感到信服。案件判决后,判决书通常会立即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图书馆查询和借阅。最近的案件和判决可以通过电子媒体在互联网上搜索和阅读。这种裁判方式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透明度,成为对法官裁判质量的有效监督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