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篇关于建筑法规的论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建筑与法律的关系,我国建筑行业的一些混乱现象,以及《建筑法》对这些现象的约束作用,以体现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并在最后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建筑法规的作用在于执行。关键词:法律手段建筑法规体系在现代社会,法律在监督和规范建筑市场,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但长期以来,由于市场不规范,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的每个环节都存在严重的危机,我国建筑市场乱象严重:(1)转包、承包违法。在我国,往往强调“社会-社会关系”,建筑市场的现状是“僧多粥少”,所以建筑商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滥用投标权,利用压力要求施工单位压低价格,提出提前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施工方在承包合同过程中,往往收取“介绍费”、“代理费”,非法转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装进个人腰包,不仅使整个建筑市场混乱无序,而且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导致重大事故发生。(2)拖欠工程款现象十分严重。建筑企业在建造高层建筑的同时,经常被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所困扰,这让本就经济非常紧张的建筑企业雪上加霜。层层经济压力最终转移到农民工身上,这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3)由于我国监理制度起步较晚,工程监理单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施工单位的非理性扩张导致监理公司素质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为不能承揽业务,不得不承揽业务,出现了不正常的竞争。报价低使得监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信任和配合,使得监理工作更加困难。面对上述问题,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和裁决制度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于6月1997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首次将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一是工程发包承包必须依法办事。首先必须明确工程的承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承包。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机构发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其次,承包人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承包商在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承包活动,承包建筑工程。此外,外省市承包单位还应向当地建管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取得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境外企业还需向市建管办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定必须严格。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商。第二,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首先要严格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尽力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制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但在适用示范合同时,应根据企业和业务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合同一开始就能满足企业和业务的需要,对财务问题要有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避免无根据的纠纷。此外,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以便及时付款。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人能够在一开始就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应付的工程款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可以是连带责任担保。这样,将来发包人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用发包人担保的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承包人的风险。诚信缺失是拖欠工程款的重要原因。不仅要用法律来防控失信,更要靠良心和信仰来支撑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建议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的企业信用体系,记录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服务情况等信息,建设“诚信大厦”,通过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完成市场参与者行为的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极大缓解供过于求导致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确保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的实现。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1。明确主管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当在施工岗位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考获得资格,三是通过报名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额、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成立业绩,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为单位负责人,或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为技术负责人。此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批准的监理范围内从事设立活动,不得擅自承接建设监理业务。2.明确监理方在建设工程监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各阶段确立的工作依据和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采购阶段、施工阶段和合同管理阶段。建筑工程师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中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但由于中国的监理行业是一个新的领域,建筑企业真正从心理上重视并承认其权威性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对施工单位进行启蒙教育,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当今,工程监理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而且是一项管理、法律、经济和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因此,监理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树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严格控制监理业务,确保工程质量优良。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结语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毋庸置疑,但在执法和遵守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国家的法制如何完善,最终取决于执法的过程。所以我觉得更应该做的是转变思维,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变成现实,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身边和心里。此外,为了尽快与WTO协议、协定和国际惯例接轨,促进中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要求,应加强建筑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建筑法规体系,改变传统做法,加快立法。参考文献:陈。中国建筑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探讨。太原学院学报,2003.4 fZ]许歌。中国建筑法规与FIDIc合同文本。[3]梁魏来与中国建筑法规.广东建筑装饰,2003.5 .山西建筑,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