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失范的表现

法律研究是法学的学术研究。按照葛教授的说法,学术研究包括三种类型:一种是在已有成果之外获得新的成果;二是质疑已有成果,指出存在的问题,发现或纠正已有成果中的错误;三是对已有成果进行识别、评价、归纳或总结。从前两种类型不难看出,创新应该是学术研究的应有之义。第三类研究虽然不增加成果总量,也不直接产生新的成果,但也具有创新功能:需要对各类成果进行识别、评价和分类,确定其重要性、应用价值和归属领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为使用者提供方便,为研究者提供指导,这是获得新成果和质疑已有成果的前提。所以可以说,学术研究的灵魂在于创新。没有创新,就不需要学术研究。法学研究也是如此。

然而,近年来,关于学术研究规范的讨论一直高于对学术创新的关注,并频繁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那么,为什么会有关于学术研究规范的激烈讨论呢?以创新为灵魂的学术研究需要规范吗?规范会影响创新吗?本文拟从法学学术研究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律研究中失范的表现

学术规范的话题从学术失范的屡禁不止中浮出水面。这些“失范”现象在法学领域表现突出:一是引文不标注。“目前除了少数法律著作和文章外,鲜有引用。看法律著作和出版物,包括一些核心法律刊物上发表的好文章,可以发现很多文章从头到尾都没有注释。”二是闭门造车,自说自话,各自作证,很难形成学术认同。朱苏力教授遇到过一些对法学研究现状不满意、对自己的研究非常认真的学者。但是,阅读他们的作品是极其困难的,一些完全自创的概念、命题和由此产生的论点是无法理解的。三是学术成果质量低。目前许多学者对学习缺乏严谨的态度,概念界定不准确;没有广泛的材料,就迫不及待的下结论;论据没有根据或虽有论据但缺乏严密的推理;内容结构矛盾,没有逻辑统一性。第四是学术内容的重复和泡沫。很多人不关注别人研究了什么,取得了什么成果。很多研究都是在重复别人做过的事情,研究别人研究过的课题,“发现”一些已经有了的发现,浪费了很多个人和社会资源。第五,经常出现抄袭现象。`

上述“失范”现象有环境原因,也有制度原因,但我更关注法学研究本身的原因:一是法学研究思路的失范。搞学术研究的,参考的话会有备注,一定要说明不能做抢人美的事情。不加注释的引用表面上看是论文格式的不规范(注释是学术研究规范的技术层面,属于研究方法的大范畴——作者的语言),但实际上是不尊重他人劳动、缺乏研究伦理的典型表现。抄袭是一种大家都很愤怒的道德败坏。自说自话是缺乏一个规范的研究概念。二是缺乏规范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学术研究需要理论准备吗?怎么准备理论?你从什么角度切入研究对象?需要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对这些问题认识不清,就会出现没有根据的论点、没有逻辑的内容和学术泡沫。目前,中国法学界对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的认识比较混乱,没有自觉形成方法论意义上的基本研究框架或范式。学者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和论证自己的观点,方法上缺乏基本规范,以至于各种观点和理论出现,这是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导致法学研究的失范和无序。研究方法的标准化和多样化还有待形成。

从以上分析来看,要纠正和消除法学研究中的失范现象,必须重塑法学研究的理念,规范法学研究的方法。

第二,重塑法学研究规范的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为了有一个规范化的法学学术研究,我们必须重塑法学领域的规范化研究理念。这些理念主要包括对他人成果的良好学术道德和对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的正确学术观念。规范性研究思路的重塑,需要学者的自律,也需要学校、研究机构、出版机构等组织在教育、稿件审批、舆论等方面的不懈努力。本文只讨论学校中的学历教育,因为现在的学者几乎都是从做学生开始的。

当前频繁暴露的学术失范现象,与高校学术基础教育的缺位有关。一位网友在学术评论网上留言:“我们知道什么是抄袭吗?我们知道如何避免抄袭别人吗?我们接受过这种训练吗?这些问题似乎太幼稚了。但很多情况下我们不知道。”这个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大学生甚至研究生很少接受学历教育的事实。在国外,注释是最基本的学术训练,是大学生的入门学术课程。高校学术教育缺位的明显后果是法学学生对学术研究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很多同学在读研的时候甚至不知道什么是合理借鉴,什么是抄袭。这样的学生如何保证自己以后从事学术研究时不会有学术不端行为?”因此,高校必须加强学生的学术教育,从培养学生最基本的引文注释技能入手,树立学生良好的学术道德和正确的学术观念。`

第三,法学研究方法的规范化

卡尔。拉伦茨曾经说过,法律的本质是法律方法论。从法学研究中的失范现象分析,不难看出,方法论的规范化是有效研究、形成法学统一性、促进学术交流与发展的前提。在谈到方法标准化对经济研究的重要性时,经济学家林毅夫说,“他主张用标准化的方法研究中国的地方经济问题,并断言如果这样,地方经济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为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也可以为世界经济科学作出贡献。”这句话也可以说明法律方法标准化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一门学科(尤其是自称为规范科学的法学学科)的起点必须首先获得方法论的基本知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观点的分歧,否则学术研究可能会变成一种无序混乱的状态。

那么有哪些规范的法学研究方法呢?从法的现象来看,法的构成要素由价值、事实和逻辑构成,分别研究这三个要素的学科囊括了所有法学流派,构成了完整的法学方法论。法学研究的精髓首先在于对基本法律概念的精确界定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形式结构。这是一条价值中立、以逻辑为中心的规范分析路径,以分析实证主义的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为核心,成为法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但事实和逻辑无法回答“人们应该依据什么来制定和遵守法律规范,应该制定和遵守什么样的法律规范?”这个带有价值判断性质的根本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法学研究中引入一些价值分析的路径。再次,法律是解决纠纷、制止纠纷的社会技术,以它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必须置于宏观的社会视野中,关注法律规范的社会意义,将法律现象以相关的方式放入社会领域加以考察。即法律研究离开了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分析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社会实证分析方法构成了完整的法学研究方法。

上述三种法学方法论是分析法学、自然法学(或其他价值取向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基础,都为法学做出了独特的知识贡献,但都只能回答法学的某些因素,所以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经常综合运用两三种方法。在更成熟的法学研究体系中,或许“多元化研究才顺畅?”甚至“全面顺利?”它的存在是它成熟的标志。经过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史上的激烈争论,现代法理学逐渐出现了“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倾向,即主张法律规范是法理学的本体论研究对象,法理学应以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处理规范所包含或所指的事实。在价值问题上,既承认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又主张价值是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是客观的。

目前中国法学“可能缺乏深厚的学术积累”,“可能是中国社会现实对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在当今中国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中,对社会实证主义取向的研究尤为引人注目”。比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的一些研究成果,就被视为法学研究中的巨著。然而,准确解释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本体的研究方法容易被轻视为概念法学,严重影响了法学的创新和发展。规范的进路是:法学研究要加强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加强对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的完美追求,同时考虑价值,寻求经验规范约束下的价值对象化,避免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避免形而上学或本体论或社会学的探索。

第四,在创新中坚持学术规范

规范和创新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灵魂,学术规范要为创新服务;学术规范是有效学术研究的前提,没有规范的创新不能称为学术创新。学术品格的高境界是学术规范与思想创新的有机统一。因此,法学研究在创新中应坚持学术规范。

首先要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学术研究应该有自己的原创性,但原创性必须建立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前人的成果是学术发展的基础。完全抛弃这个基础,一切从零开始研究,既不可能,也不明智。利用前人的成果,往往可以少走很多弯路。也就是说,学术研究必须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这是标准化研究和学术创新的基础?理论准备是充分了解已有成果的全部内容,包括各种成果的创造者及其相关信息、形成或获取的过程、相关信息、数据和证据,以及发表、引用或应用的情况。换句话说,在研究之前,我们应该先了解法学学术史。这样才能有自觉的创新意识,知道从哪里创新。不了解学术史,势必造成极大的浪费。有时候,花大力气取得的成绩,不过是已有成绩的重复,甚至更差。

第二,要批判地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创新要求学者对某项研究中已有的成果进行适当的分析、评价和批判性应用。换句话说,一定要实事求是,排除学术之外的任何因素,得出一个恰当的结论,不夸大也不贬低。评价时只看结果的正确性、水平和意义,不考虑创作者的政治态度、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阶级归属、民族成分、个人品德、与评价者的关系等因素,不使用学术以外的语言或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语言。定性评价要提供参考,定量评价要有具体数据。

第三,必须对理论继承做一个详细的解释。一篇论文或者一本专著,不可能都是自己的成果。为了讨论或论证的方便,也为了完整起见,需要涉及已有的成果,所以需要明确的说明或区分哪些属于别人,哪些属于自己。我自己的部分有哪些创新,这些创新有多大意义。在知识量越来越大,信息爆炸的今天,这样的讲解显得尤为必要,不仅可以节省用户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让用户直接了解最新的学术进展,以及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种关系包括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比如前人的成果给自己提供了一些启发,一些启示,一些线索。虽然后来的研究是独立完成的,但也应该说明这个过程,让后人充分了解这段学术史。再比如前人在这方面犯了错误,走了弯路,或者错误地相信了错误的信息、数据和结论,从而另辟蹊径避免重蹈覆辙,那么这个过程也要说明。如果发现自己的成果与之前的成果相比没有实质性的增加或提高,就不要作为新的成果发表。

第四,必须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有效的论证。法学理论是一个逻辑体系,其构建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形式逻辑的内在一致性要求。研究者在写论文时,不能只谈个人对某一问题的观点、想法和主观愿望,也不能用个人判断或其他法学家的观点、理论代替逻辑推理,更不能用隐喻代替推理,否则很难形成逻辑体系。我们必须详细说明我们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整个理论体系要有严密的推理和有效的论证,这样得出的结果才有说服力。

第五,必须公布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来源或出处。这些材料和数据包括尚未公开发表或通过私人渠道获得的材料和数据。来源和出处要一手,引用的二手资料要说明,至少要自己查。在法学研究中,数据的挖掘本身就是研究工作的一部分。如果从已有的成果中得到线索,得到启发,也应该公布这个过程。比如重要资料的引用,不仅要注明第一来源,还要说明引用的过程,注明第二或第三来源。对于未公开的成果,应取得所有者的同意或授权。

综上所述,法学研究必须坚持规范研究和思想创新的高度统一。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学研究规范的重要性以及规范与创新的关系在学术界并没有得到统一和明确。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学研究的规范与创新的探讨,引起更多的关注,促进法学的创新与发展。

参考

1.葛论学术研究的规范与创新,《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第19期。

2.邓正来撰写了《对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走向中国学术规范化的第二阶段》,/homepagebook/2238/a03.htm

3.赵,林:“自尊、自律、开放、创新——关于学术规范的探讨”,河北日报理论版,2002.3.15。

4.朱苏力撰写了《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化和本土化》,发表在Zhongping.com学者社区和朱苏力的个人主页上。

5.于君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

6.曹建文的学术研究:从失范到规范,光明日报,2004年9月14。

7.杨裕生《关于高校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问题》,学术评论网,2002-03-18。

8.林毅夫撰写《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中国经济学科的发展》,发表在《经济研究》2001第4期。

9.《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刊登了万连子的《学术品格的背离是规范与创新的有机统一》一书。

200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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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文中的脚注如下:

葛论学术研究的规范与创新,载《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第19期。

邓正来对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走向中国学术标准化讨论的第二阶段,题目是《学术标准化讨论序,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homepagebook/2238/a03.htm。”...这场以“中国学术标准化”为名的运动具有结构性的力量。不同学科的理论家是从不同维度站起来的吗?他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这个话题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构成了这场运动的真正推动者。据一般统计,首先,除了《中国书评》(1994)发表了20多篇致力于学术规范的论文外,到2003年,《学者》《东方》《现代与传统》《历史研究》《美国研究》《社科论坛》《中国社会民族学》《江苏社科》《探索与争鸣》《美国历史研究通讯》《自然辩证法通讯》《读书》《世界史》《民族》。其次,学术界迄今已成功举办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标准化学术研讨会,分别是6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主办的“社会科学的标准化与本土化”学术研讨会1994 165438;65438+1998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杂志与南京大学联合举办“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风建设”专题研讨会;65438+1999年4月,中国社会民族学与历史研究编辑部联合举办的“遵循学术规范,促进学术对话”学术研讨会;1999 12由《自然辩证法通讯》和山西大学联合主办的以“重建学术规范,伤害学术伦理”为主题的座谈会;2002年3月,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经济学季刊》等主办的“中国经济学学术规范研讨会”

朱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化和本土化,中国评论网,朱苏力个人主页。

赵,林:自尊、自律、开放、创新——关于学术规范的探讨,河北日报理论版,2002年3月15。

于君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

曾学术研究:从失范到规范,光明日报,2004年9月14。

杨裕生,关于高校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问题,学术评论网,2002年3月-18。

曾的学术研究:从失范到规范光明日报,2004年9月14。

引用于君《行政法律责任研究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

林毅夫的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中国经济学学科的发展,载《经济研究》第4期,2001。

于君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

于君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

于君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

"只有在理论上创新的研究才能有助于学术思想的发展."参见林毅夫《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中国经济学科的发展》,载《经济研究》第4期,2001。

万连子著《学术品格的最高境界是规范与创新的统一》,发表于《湖南政法大学管理学报》2002年第2期。

赵,林:自尊、自律、开放、创新——关于学术规范的探讨,河北日报理论版,2002年3月15。

葛论学术研究的规范与创新,载《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