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关于振兴民营企业的具体内容
1.继续消除市场准入壁垒。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准入门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行政服务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
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在政务服务前进行自检、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稳步推进市场准入有效性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应对机制,完善典型案例收集和通报制度。
2.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体系。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完善公平竞争的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一视同仁。加强反垄断执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消除对竞争的限制。没有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制特定经营者经营、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和废止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企业优惠政策清单并及时公开。
3.完善社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 * *共享制度,全面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行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增强信用良好企业的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进行惩戒。
完善失信被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判决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完善市场化重组机制。
鼓励民营企业盘活现有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和救助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企业破产法修订,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制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制成本。
5.完善融资支持政策体系。
完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证券公司参与的市场化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采集,推广“信用易贷”等服务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增强增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6.完善欠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
严格落实《中小企业保障支付条例》,完善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欠薪的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以内部人员变动、内部支付手续或等待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批准为由,拒绝或拖延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资金。
建立欠费定期公开、咨询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加强商业票据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欠费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管机制,加强恶意欠费案件曝光。完善清欠制度与审计、监督检查的正常对接机制。
7、加强人才和就业需求的保障。
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完善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连续性政策机制。改进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方式,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的对接平台。
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行业职工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护,发挥平台企业扩大就业作用。
8.完善配套政策的直接准入机制。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接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直接享受相关资金。加大对企业补贴资金的公示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免申请、即享”政策支持机制,推进告知承诺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9.加强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
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指导。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充分发挥企业家在企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制定和评估中的作用。
10,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及产权的强制措施,避免超越权限、范围、金额和期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与业务有关的财物,在保证正常调查活动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处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机制。
11.构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民营企业腐败的体制机制。
加强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制度和会计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清正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进法治民营和廉洁民营建设。
12.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加强对民营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的保护。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行为保全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
研究完善业务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混淆、恶意抢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机制。
13,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加强监管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易性,杜绝选择性执法,让企业“自证其罪”监管。
鼓励跨行政区域按照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的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开展联合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4.完善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继续完善政府制定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定期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举报投诉渠道,建立问题线索部门共享移送规范机制,综合采用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15,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加强内部监管,做到规范治理、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法人财产与投资者个人或家庭财产依法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
16,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加大对R&D投资,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重点行业龙头民营科技企业、专业化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17,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
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装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产品质量。
18,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
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成品设计研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序参与海外项目,走出去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参与重大国家战略。
鼓励民营企业自愿扩大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发展,投资边境地区建设,促进边疆繁荣富民。
20、依法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完善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重点推出一批“开绿灯”的投资案例。全面提高资本治理效率,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
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和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扩大消费和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力量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21,完善民营经济人思想政治建设机制。
积极稳妥地做好在私营经济代表人士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作为私营经济人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和创新民营经济党建方式。
22.培养和促进企业家精神。
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开阔国际视野,敢闯敢做,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力。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家的示范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大力培育民营经济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
23、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优化民营经济代表队伍结构,完善遴选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
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CPPCC委员候选人工作,发挥工商联作为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主渠道的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24、完善民营经济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完善民营经济人员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培训体系,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领域、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强民营经济人才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才师徒制,促进新老事业交接和有序传承。
25.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实施亲清政商关系建设,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应建立新型的双向亲清统一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在与民营企业家的交往中要坦诚相待,主动为他们服务,依法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排忧解难、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
26、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地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
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巨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
坚决抵制、及时反驳和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削弱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和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27.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
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凝聚倡导创新创业的正能量,提升企业家荣誉感和社会价值。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合法经营中的失误和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和帮助。
28.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承担促进繁荣的社会责任,积极构建企业内部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体员工利益构建,使企业发展成果更加公平地惠及全体员工。
29、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中央和地方的联动。支持工商联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健康成长中更好发挥作用。
30.完善执行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对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护产权、促进创业等政策,完善评价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办理程序和监督考核机制。
31,及时总结评价。
在与宏观政策导向的一致性评价中,将对民营经济相关政策进行专项评价和审核。完善我国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机制。
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统计监测和评价,必要时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不断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适当的形式固化下来。
促进振兴私营企业的措施
推动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与“三农”利益紧密联系的优势,推动传统优势成为现代优势、潜在优势成为现实优势,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落实用地精细化政策,积极推动建设用地指标向县以下农村产业发展倾斜,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出台财政奖补等地方政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收后返,支持农村民营企业发展。
参考以上内容: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