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1500字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法律原则是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律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的法律规范。它是储存在法律条文中的价值准则,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它不直接包含案件事实,而必须由法律条文或法律来承载。但是这种承载并没有明确直接的声明。直接宣示只是确定部分法律原则的一种方式,但大部分法律原则必须通过整体类比或回归立法理由的方式从法律条文中推导出来。

那些贯穿在某一类法律中最高层次的* * *同性价值观,可以称为这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合同法体系和规范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要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实施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既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高价值准则,就应该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相结合,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要体现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其上位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会体现其特殊性。同时,适用于某种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不能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将失去其价值承载功能。

因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和鼓励交易。

1、契约自由又称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法律阶梯中对允诺合同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理念。但它只是一种观念,而且只是以一种约定契约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不构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

15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摆脱封建、地理和专制的直接羁绊,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自由的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背景为十九世纪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条件。此时,契约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逐渐被各国法律所确立。

从这一原则的历史来看,契约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本质上是契约的订立、履行和消灭过程,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是契约联系。因此,合同法在普通法中也被称为交易法。贸易自由必然要求契约自由。

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诚信”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实信用合同”,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还要承担诚实信用的补充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被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于:(1)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和履行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合同法中的许多制度都是根据这一原则创设的,例如,合同当事人的合作义务、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出示账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的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衍生出其他系统。

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应表现为契约关系,借助契约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的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该是它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