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方司法独立的原则。
以美国的司法独立原则为例,美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大多是从执业律师中选拔的。联邦法院的法官,从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就各州而言,有的采用选举制,有的采用委任制,有的采用选举与委任混合制。在美国,很少有高等法院的法官被下级法院的法官提升。
美国的法官虽然有等级之分,但是工资收入差别不大。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法律地位更加平等,法官的独立性更强。等级色虽然存在,但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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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反抗王权专制、保护人民权益的概念。司法独立原则在现代国家的宪政中得到普遍尊重和认可。作为现代法治原则,虽然各国的立法和制度设计不同,但基本都认为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其司法活动只受法律和良知的约束,不受外界干涉。
与美国相比,德国的法官数量相对较多,法院的管理需要法院院长负责法院的行政事务,使得法院行政化。同时,政府行政官员对法官的行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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