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律师陪同委托人取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庭调查取证有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应当辨别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二,检察院的侦查证据的证据效力是什么?检察院的调查取证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和依职权。检察院依职权取得的证据属于司法探索,即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明是否有抗诉事由,是否存在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违法的事实。因为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无关,属于双方证据以外的证据。因此,在再审中,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后取得的证据,应当由参加再审法庭的检察官出示,由当事人质证,由法庭根据证据规则审查确认。对于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院取得的证据在性质上视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为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一审法院拒绝或者不当调查取证,当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再次申请调查取证。这个时候取证就是为了弥补法院核实的不足。因此,在再审中,这类证据应当由一方举证,双方质证,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审查确认。
三。检察院应当遵循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的时候,应当按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责成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原案件。对任何公民的逮捕,除由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决定时,公安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检察长或者检察官应当以国家检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监督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形时,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庭。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违法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构的活动违法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所以,没有律师陪同委托人取证,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调查取证的方法如下:
1,自行取证或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公证机关公证保存;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4.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查取证;
6.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7.律师持律师调查委托书调查取证;
8.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律师会帮忙调查证据吗?
诉讼是证据的诉讼,当事人的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相对于委托人,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和取得有关证据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有义务协助委托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凭公司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但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严重限制。如果证人拒绝合作,律师没有补救办法。这也要求未来的立法能够更加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鉴定费。
但是调查取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1,调查取证要以事实为导向;避免主观臆断;
2.侦查人员要时刻掌握调查取证的主动权;不要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在调查取证中把握证据的固定性;避免丢失三个程序;
4.围绕违法行为主线,收集证据要细致、适当;不分主次,弃此而求末;
5.取得的证据要清晰,联系紧密,力求相互印证;避免孤立、片面、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