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影响内化」是什么概念?
过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效率带来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进入新世纪,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如何借鉴西方经济理论,结合中国实际,制定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类生产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环境经济外部性内部化路径的理论渊源、特点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
1.外部性及其原因
许多学者讨论了外部性的含义。丹尼尔·斯波博(丹尼尔
Spulber)将外部性定义为:“某种外部性是指在双方没有任何相关经济交易的情况下,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商品捆绑。”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1)
Stiglitz)认为:“外部性发生在个人或制造商的行为直接影响他人,但没有得到支付或补偿的时候”,或者“没有在市场交易中体现出来的额外成本和额外收益称为外部性”[2]。按照PaulASamuelson的理解,“当有人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被强加了非自愿的成本或利润时,就会产生外部性。更准确地说,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机构对其他人的福利施加的影响,这种影响没有反映在市场交易中”[3]。基于上述观点,外部性的含义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给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影响。这种效应来自于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比较。正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是指一种经济行为对外界产生的积极影响,使他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负外部性(或称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决策者在自身成本之外,给他人或社会带来额外的成本或负担,导致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现象。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外部性主要是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尤其是生产的外部不经济。它将导致社会资源的低效配置和生态环境污染与恶化的负面影响。
外部不经济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市场缺陷”导致外部不经济。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客观上促进社会福利的同时,引导自利者寻求自身利益。利己主义不仅对社会无害,甚至比社会关怀更有利于社会福利。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有一定前提的,或者说是有一定范围的,那就是首先要产权清晰。在产权不清或公有产权的领域,由于自身利益的作用,“公地悲剧”必然会继续上演,即会出现大量的“搭便车”现象,把好处留给自己,把坏处转嫁给社会。
在环境领域,企业任意向环境排放“三废”是外部不经济的典型例子。因为污染者不必承担消除对他人不利影响的成本,他们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这样,污染者只从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中选择“最优”产出,就有了过度生产的动机。这说明在外部效应的情况下,竞争性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并不能自动导致有效的资源配置。它只能使一部分个人的福利最大化,而不能使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第二,“产权模糊”导致经济外部性。由于资源环境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点,即产权通常不清晰,这意味着在环境资源领域建立产权和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例如,很难为海洋渔业资源,特别是那些洄游鱼类资源建立有效的产权。即使界定了产权,也很难对其进行监督和保护。这样的环境资源,个人损失和破坏的后果由社会共同承担,会刺激单一利益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过度使用它,导致负经济外部性的出现。
第三,“分散利益”下产生外部性。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经济活动都是分散的,每个经济主体在利益上都有其相对独立性。由于有意识地增加外部成本与私人内部成本的降低密切相关,或者有时出于生产过程中的一些便利性考虑,各厂商通常只考虑内部成本和收益,而忽略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使一些厂商主观上愿意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尽量减少经济活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但在没有执法的普遍约束下,只要找不到在不增加私人成本的情况下减少外部影响的方法,激烈不规范的市场竞争所造成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仍然会迫使他们随波逐流。
2.环境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不同路径的理论渊源。
由于对外部性成因的理解不同,西方经济理论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本文重点论述了庇古和科斯的基本观点。
庇古(阿瑟·塞西尔)
Pigou)在1920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一个厂商在不付出代价的情况下给其他厂商或整个社会造成损失,这就是外部不经济。此时,制造商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损害是不能靠市场来解决的,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外部问题必须靠政府的直接干预来解决。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外部场合通过政府行为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将生产稳定在社会最优水平。庇古提出,如果各生产要素的边际私人净产值等于边际社会净产值,其所有生产目的的边际社会净产值相等,就意味着资源配置处于最佳状态。当边际私人净产值偏离边际社会净产值时,依靠自由竞争不可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来消除这种偏差。政府应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大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征税,以迫使厂商减产;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给予奖励和补贴,以鼓励厂商增加生产。庇古认为,通过这种税收和补贴,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这一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PigouTax。
1960,芝加哥大学科斯教授(罗纳德
科斯)发表了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在这篇论文中,他证明了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庇古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无论初始权利如何分配,最终的资源都会得到最有价值的利用,理性主体总会将溢出成本和收益考虑在内,因此社会成本问题将不复存在。科斯认为,外部性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有效的产权可以减少甚至消除外部性,科斯进一步将其发展为所谓的科斯定理,即只要产权清晰,私人个体之间的契约也可以解决外部性,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他通过对“丢失的牛损害了邻地的粮食生长”这一案例的分析,提出了他解决外在问题即损害问题的主要论点:第一,损害问题是相互的。第二,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权利可以重新安排,以实现产出价值最大化。可以看出,科斯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清晰,私人个体就可以达成协议,使经济活动的边际私人净产值等于边际社会净产值,外部性的根源就消除了。
研究科斯和庇古的观点可以发现,区别在于政府行为的范围是大是小,干预手段是直接还是间接。科斯理论认为,政府的作用只是使产权明晰,应该允许私人市场交易达到有效率的结果。庇古认为,由于技术原因和交易成本,市场无法覆盖全社会,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有限。在环境外部性问题上,应该更多地依靠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直接干预是最有效、最现实的选择。
3.环境经济外部性内部化路径的比较分析
环境经济手段是国家环境主管部门从影响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最终使环境受益的一种政策手段。由于科斯和庇古在外部性内部化路径上的差异,解决环境问题的相应路径有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干预作用之分。经济理论家把主要通过政府直接干预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手段称为庇古手段,而把主要通过政府的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手段称为科斯手段。庇古手段包括税收、补贴和押金退还;科斯的手段包括私人合同和排放交易。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庇古意义上的排污收费和科斯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在污染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两条路径都是污染物总量控制,但实际操作中每条路径都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在选择污染控制措施时,我们必须考虑是否满足这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