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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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原则,严格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的违约责任原则。

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入手,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

首先,概述了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

这一依据实际上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民事立法来看,合同责任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原则直接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意味着过错是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说明其责任构成不以过错为基础,违约方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决定了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对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历史事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要求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一般不要求违约方承担上述举证责任,即一般不考虑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归责原则决定免责理由。

不可抗力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遭受意外,没有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除责任。

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

法定免责主要是不可抗力。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所以违约后的损失责任也必须参考双方过错的大小。

而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时,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上述观点来看,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原则的比较。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以阿奎利亚法为基础,经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的补充、解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而成熟的基于过错的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在查士丁尼的《国家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于是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当然是罗马法中的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传统,将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外部原因的,即使其本人没有恶意,必要时也会被判处支付其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

?本条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及当事人?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当然已经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不能指望每一份合同都得到良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你甚至不能期望合同得到履行,但你有权期望债务人尽最大努力使其履行。

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的,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国的现代契约理论限制了契约责任,即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根据他过错的严重程度。

因此,过错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过错、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在交易中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是一种过失行为。

(2)债务人应当对故意行为负责,不得提前免责。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是过失。

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并没有对第276条进行大的修改,仍然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比如说。

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交付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承诺的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债务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将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在英国法律中,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绝对有义务做约定的事情,还是仅仅有义务尽最大可能保证合同的履行,即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身过错造成的违约承担责任,在英国合同法中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一般意义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无过错不是抗辩。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尽到注意义务无关紧要,被告不能以注意义务作为抗辩理由。

美国法中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制度不问过错。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60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坚持严格责任原则,但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两大法系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制度上,两大法系国家都采用了二元责任制度。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原因和后果的复杂性造成的。

单一的归责体系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难以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处理归责问题,不利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采用单一责任制度可以弥补单一责任制度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归根结底,合同法是为了规范公民的生活。作为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当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素来设定。

通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而,相似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条件不仅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依据,而且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这就是为什么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结果。

第三,中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的违约责任原则是什么?

学者

他们之间有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也是主流观点)主张严格责任原则。

没有出现在合同法第107条?除非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考虑采用“严格赔偿责任”一词。

第二种观点主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所有规则、制度、条款,乃至合同法全文,自始至终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它只能而且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合同法体系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吗?唯一的结论。

第三种观点主张严格责任原则,辅以过错责任原则。

这有利于督促合同当事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一般国际惯例。

作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更合理,更可取。

1在现行合同法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不能完全赔偿对方所受损失的,对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一条17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

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似乎是有先例的,在新合同法中也不是首创。

对合同法制定具有重要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也肯定了这一原则。应该算是两大法系权威学者经过充分考虑权衡后的* * *知识,体现了合同法发展的* * *一致趋势?。

在国际商务交往规则中,大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要向法院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要证明被告对不履行有过错,也不需要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和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只有不履行,被告对不履行是否有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是证明免责的存在。

不履行和免责是客观事实,证明和判断其存在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证明和判断其存在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判决,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是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制的,这和侵权责任是不一样的。

因此,违约责任应该比侵权责任更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事先没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广泛存在的权利冲突使得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在损害事实之外还应当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使得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违约责任本质上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以使违约责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而不需要要求其他的理由来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一些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在事故情况下对债务人不公平。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方主观上当然是无辜的,但受害方更是无辜的。

债权人往往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任而改变自己的处境。如果他们坚持债务人没有过错,免除其违约责任,无异于让债权人自己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原因和自由原因具有不同的含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体系的立法指导原则,在责任规范中起主导作用。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唯一的归责原则。

虽然合同法中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原因和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只是总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独特性和主导地位。

侵权行为法中的可补救损害理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