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易成本角度解读工程款拖欠问题

拖欠工程款问题一直困扰着建筑领域,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也给建筑行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近年来,关于工程款拖欠问题的研究存在诸多争议,如信用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等。其实上述现象在其他行业也存在,但为什么建筑行业的工程款拖欠如此严重?笔者认为,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使得解决工程款支付纠纷的交易成本过高成为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1,对交易费用的理解

交易成本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他的思想|考|大|源于科斯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本质》,其本质是交易成本是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后来,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将这一思想具体化。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取准确市场信息的成本,也是谈判和常规契约的成本。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交易前成本和交易后成本。交易前成本是签订合同、规定交易双方权利和责任的成本。事后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监督、奖励、纠纷解决、抵押、违约等费用。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各种经济学家对交易费用理论有了不同的解释,这主要是他们分析的角度不同造成的。综上所述,交易成本就是完成一项交换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财力等非生产性支出。一般来说,主要包括收集信息的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履约成本、监督成本和可能的争议处理成本。

2.工程支付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分析。

价格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最关心的问题,因为价格是合同双方经济利益的直接反映。正因为如此,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中最常见的纠纷,其他很多种类的纠纷最终都体现在合同价款纠纷中。从广义上讲,工程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可能存在价格争议。比如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投标保证金纠纷;中标后可能存在履约保证金纠纷;开工时可能存在预付款纠纷;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进度款和索赔款的纠纷;竣工时可能会对竣工结算款产生争议;竣工后可能会有质量保修金的纠纷,等等。大量工程款支付纠纷的存在,造成了处理过程中大量的交易成本。在追究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加大和拖延拖欠工程款。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2.1在转让资产排他性的过程中有很多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资产排他性、机会主义和限制理性思维。资产排他性是交易成本的根源,对机会主义和限制的理性思考主要是对人的研究。一个建设项目的交易过程,其实就是资产排他性的转移过程。建设单位将建筑产品的施工权交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竣工验收后将建筑产品交给施工单位。从建造合同签订之日起,资产的排他性就发生了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交易成本。

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未按时支付进度款而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屡见不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付款。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拒绝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发包人未按时支付进度款,双方未能就延期支付达成协议的,施工企业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此,施工企业完全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业主支付进度款并索赔,但为什么施工企业很少这样做?主要原因是施工企业如果在这个时候放弃资产的排他性,会花很多钱。具体分析如下:

1)施工企业为了争夺建设工程的施工权,会花费大量的资金,如投标费、谈判费、签约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支付的预付款保证金、为争夺资产排他性而花费的其他费用等。此外,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如临时设施的费用、机械的使用以及为保证施工而与其他材料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的费用。这些费用是项目成本的一部分。这些费用将在合同顺利履行、工程款按时支付时得到补偿。但如果此时终止合同,预期的合同价格就无法收回,这些费用就变成了换来换去的代价。如果此时终止合同,许多企业将遭受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因此,施工企业不得不咬紧牙关,一边施工一边追讨欠款。

2)如果停止履行合同,施工企业将陷入长期的纠纷解决。施工企业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是赔偿有多容易?即使官司打赢了,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难度也很大:一是施工单位大多是边施工边集资,很难一次性支付那么多赔偿金;二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法律规定;第三,建筑产品在建造过程中,即使质押,也无法起到应用作用。也就是说,建筑企业的专有财产无法得到补偿,纠纷解决的交易成本对建筑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3)如果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退出交易,会给合同双方带来很大的损失。但由于是买方市场,施工单位可以将这些费用和风险转移给另一家施工企业,但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大。如果施工企业中途退出,可能会被控信誉不好,给以后的投标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多数施工企业一旦与业主签订合同,就很难退出交易流程。业主抓住施工企业不会中途停止履行合同的弱点,在“合理违约,有利违约”的机会主义影响下,往往欠下大量工程款。

2.2在工程款支付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造成大量的交易成本。

法律法规的运用也需要成本。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率将直接决定交易成本。由于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也会带来钻法律和制度漏洞的机会主义费用。工程款纠纷贯穿整个建设过程。但在处理纠纷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可参照,现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不突出,导致制度执行效率低下,交易成本增加。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支付。”《合同法》第286条让建筑行业看到了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希望。然而,在实践中,运用该条款成功解决工程款纠纷的案例却很少。这不是因为企业不愿意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因为这一条本身的缺陷。由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审理以其为依据的案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障碍。这样就会增加办案和执行过程中使用这一条款的成本。所以很多施工企业不是不想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难以承担维护自己权益的成本。

作为第三方,国家可以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成本。但由于建筑行业交易的复杂性,政府在合同履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有时执法时无法遵循甚至不严,增加了交易成本,如寻租费用、监管成本等。此外,根据相关数据(截至2005年9月5日,全国累计拖欠2003年以前竣工项目工程款6543.8+086亿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总额705亿元,占拖欠总额的37.9%),政府拖欠在当前拖欠的工程款中占有较大比重。作为制定和监督制度执行的政府机构,又是债务人,施工企业的处境可想而知。3.解决方法

不同制度下的交易成本差异巨大。所谓系统成本,就是一个系统的运行成本。制度的完善和可操作性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措施之一。

3.1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在于,它们的存在可以降低很多交易成本。因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一系列规范的、固定的、强制性的契约安排,降低市场交易中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等因素导致的各种交易成本。然而,目前我国适用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甚至存在冲突。例如,虽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由于该条没有明确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因此在法学界仍有争议的有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说三种学说。再比如1997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但《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工程款的规定只有粗略的一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这个合理期限是多长?针对这些法律的不完备性,应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补充,提高其可操作性,使工程纠纷发生时有法可依、不产生纠纷,降低使用制度的成本,切实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走出制度越多越好的误区,最经济的制度就是最简单最有操作性的制度。从而在制度制定过程中,提高法律法规的简明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施工企业在追讨欠款中运用法律法规的成本。

3.2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体系。

由于机会主义是产生交易成本的主要原因之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建筑行业的诚信水平,大力倡导人人诚信,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可以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建筑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对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在检查时予以曝光。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及时公布失信企业,接受外部监督,加大舆论压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此外,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和承包工程时实行一票否决制,或在年检时降级或取消资质。

3.3充分发挥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

政府作为制度实施的主要监督者,应在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能,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寻租成本。此外,严格审批政府主导开发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避免不合理的债务建设。

4.结束语

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过高的交易成本是施工企业追讨欠款的一大障碍。制度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因为人的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是客观存在的。完善的制度可以极大地规范人的行为,提高履约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