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论文题目申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绩效贡献,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为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主任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第三条按《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职称并经评审组织评审合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单位)应及时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考核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专职教师和教研人员。已退休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内。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有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4)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六)报考高级教师,须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合格。

2.取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通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1年见习。

(二)申报二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取得学士学位,通过试用期1年。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满2年。

4.取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担任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满三年。

(三)申报一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二级教师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二级教师工作满4年。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担任中学教师满4年。

5.取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担任中学教师满5年。

(四)申请高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一级教师工作满2年。

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履行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满5年。

4.取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学校(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履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者取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县级以下学校(单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履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第四章评估条件

第七条三级教师的评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业绩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方法,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备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教学科目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教学科目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二级教师的评定应当符合下列业绩条件:

(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教授学科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3)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评定教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全面掌握教学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原则的要求,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业绩较为突出。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的经验。

(3)其他性能条件:

1.全职教师

(1)担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完成的教学时数: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小时;初中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课时;幼师200课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2年。

2.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

(1)担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教学课时250学时,每年深入学校开展教学研究不少于80天。

(2)担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级及以下申请人提供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1篇),或参与完成国家(市)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

第十条评定高级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掌握教学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普及先进教育理念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3)其他性能条件:

1.全职教师

(1)担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完成的教学时数: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小时;初中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课时;幼师200课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先后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共五年。

(3)自担任现职以来,除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级以下申请人提供有一定意见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1篇),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县级以下教师参与完成州、县

2.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

(1)担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完成教学课时200学时,或每年在学校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讲授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2)任职以来,发表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县级及以下申请人提供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县级及以下)

第十一条评定高级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教学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精湛的教学艺术,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同行公认为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普及先进教育理念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者获得省级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专家、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的。

(4)其他性能条件:

1.全职教师

(1)担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完成的教学时数: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350小时;初中教师400学时;小学教师450课时;幼师200课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先后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工作共计10年。

(3)任职以来,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原创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3篇(县级及以下申请人提供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

(1)担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完成教学课时200学时,或每年在学校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讲授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

(2)任职以来,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原创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县级及以下申请者提供有独到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5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2项(县级及以下申请者主持完成国家级、市级或参与完成)

第五章异常报告的条件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格条件,但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破例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荣获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三等奖。

3.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立撰写出版高水平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例申报高级教师:

1.荣获全国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二等奖。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立撰写出版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65438+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在农村学校工作满三年的教师可以优先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学校(单位)负责教学管理的行政领导中,原则上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一课时的专任教师。

第十五条延迟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期限和方式:

(一)现任工作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每次顺延两年。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一年半、二年、四年、五年内分别不得申报;行政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二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自核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的,从核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审核通过者,取消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评价条件中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已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已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以论文形式编纂、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图书均在范围之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有统一国内刊号(CN)或统一国际刊号(ISSN)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所有发表在增刊、专刊、专刊上的论文均不在范围内。

第十七条中“评价条件”中凡“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同一事物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