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论文

在投资过程中,仲裁解决投资者纠纷比法律诉讼更快捷、更经济。与法官的判决和陪审团制度不同,仲裁制度在判决侵权行为时采用的是纠正和赔偿。仲裁结束后,仲裁员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满意,就不能反悔,也不能提起诉讼。只有一些事情可能会改变。

进入20世纪后,各国普遍将仲裁视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

1923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在日内瓦签署了一项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双方承认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有效。1927年又签署了《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在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其他缔约国应被承认为有效和可执行。这两个公约的签署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许多国家设立了常设仲裁机构。

65438年至0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已加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76制定了仲裁规则,由各国经贸界推荐。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上已被广泛认可和采用。不仅大多数货物买卖合同含有仲裁条款,其他经济贸易合同,如经济合作、技术转让、国际信贷、合资企业等,也普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问大厅)